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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成 1956-04-29 00:00

生产组和社员都应该“包工包产”

第2版()
专栏:

生产组和社员都应该“包工包产”
何成
安徽芜湖地区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了“生产队向管委会包工包产,生产组向生产队包工包产”的办法。他们认为:如果只是生产队向管委会包工包产而生产组只包工不包产,不能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有的生产组按照包工的规定完成了工作,就什么都不管了,牲口糟踏庄稼不管,青苗长得好不好不管,庄稼收多收少不管。有一个生产队长说:光是生产队包工包产,生产组不包产,我这队长就成了一条光杆,抓不住人,全队不能一条心;这样,生产队包了产也没法实现。
四川江津地区许多农业生产合作社把包工包产包到了每户社员。生产组承包了一定的土地和一定的产量、一定的成本,又把它分给组里各户社员负责。他们认为:只有这样,才可以把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到底;也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全社的生产计划的完成更有保证。
把一定产量的任务包给生产组和每个社员,是完全对的。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主要是高级社)只有生产队包工包产,生产组和社员不包工包产,这就产生了问题,就是社员只顾赚工分,不关心社里的生产。这是目前许多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了劳动组织,实行了包工包产,生产仍然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
有人说:生产队把一定的地段,一定的产量包给生产组和每个社员,会妨碍发挥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的优越性。这种说法是不对的。生产队可以按照农作物种类的不同、使用的农具的不同、自然条件的不同、社员技术水平的不同等等具体情况,采取各不相同的办法让生产组和每个社员包工包产。费人工比较少而且连成大片的作物,可以由全队负责,不再分给各生产组。需要比较精细地进行田间管理和收获工作的作物,可以划分地段分给各生产组负责,甚至可以分给每个社员负责。这种作物的耕地、播种工作由生产组和社员负责,是不方便甚至是不可能的,仍可以由全队负责,而由负责各个地段上的一定工作的生产组和社员监督,检查各个地段上耕地和播种工作的质量。有些作物的收获工作也不适宜由每个社员来做,可以由个人负责田间管理工作,收获工作则由生产组或生产队负责。
这种负责一定地段一定作物的生产组的成员应该尽可能地固定,以便加强责任心和提高作物的产量。但是,这并不是说除了这个地段的一定工作以外的工作,这个生产组或社员就都可以不负责任了。全生产队为临时的生产需要,可以在统筹兼顾的原则下,抽调人员编制临时的特殊的生产小组。在农事比较闲的时候,管理委员会也可以适应副业生产的需要,抽调各生产组的一定人员编制短期的副业生产小组。各个生产队也不必把全队每一个人都划到各个生产组去,可以有一些专做全队工作的人员和机动人员。
划分给生产组或社员负责一定的地段上的一定的工作,并不是说生产组或社员就可以随便在这个地段想种什么就种什么、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而应当按照全社全队统一的生产计划和技术措施来进行工作,在这样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生产组和社员对于这一定地段上的一定的作物的收成,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负一定的责任(可以由全体社员议定一定的比例。比如:全队负责20%,生产组负责30%,社员负责50%),不一定要负全部的责任。
既要加强社员的生产责任心,又要充分发挥集体劳动的优越性,需要各地各社的领导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想出许多灵活的办法。这两个方面处理得好就不会发生矛盾。还要注意到:从制度上鼓励社员,从个人物质利益上关心劳动的最后成果,当然是很重要的;但是,也不可忽视加强集体主义教育,要使社员深刻地认识到并且时时刻刻地记得: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是一致的。分了一定的地段,会使社员对自己负责的地段更好地负起责任来;可是,对于别人负责的地段也应同样关心。比如,一个社员看到牲口跑到别人负责的地段而别人又恰好不在地里,这个社员就应该自觉地负责把它赶走,而不应该采取“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人家瓦上霜”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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