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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04-30 00:00

中柬两国代表发表经济贸易谈判公报

第1版()
专栏:

中柬两国代表发表经济贸易谈判公报
新华社29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同柬埔寨王国访华经济代表团,于四月十日至二十四日期间,在北京进行了有关发展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商谈。根据商谈的结果,双方代表于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了中柬两国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并且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和柬埔寨王国政府代表关于经济贸易谈判的联合公报。
公报的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同柬埔寨王国政府代表于1956年4月10日至1956年4月24日的期间内在北京进行了有关发展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商谈。根据商谈的结果,双方代表于1956年4月24日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之间的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
在贸易协定中,规定了贸易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和在发给进出口许可证方面给予尽可能优惠待遇的原则。协定并且附有双方各出口五百万英镑的货单。
支付协定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柬埔寨国民银行建立直接清算关系。
谈判是在极友好诚恳的空气中进行的,并且在很短的时间内达成了协议。谈判的迅速达成协议,显示了双方代表团的充分谅解以及巩固和发展中柬两国经济关系的愿望。
此外,双方代表在友好的会谈中曾经谈到经济援助的问题。双方代表准备将这个问题提交各自政府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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