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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09-29 00:00

积极做好优抚、复员安置和救济工作

第7版()
专栏:

积极做好优抚、复员安置和救济工作
内务部部长 谢觉哉同志的发言
我完全同意中央委员会的政治报告、修改党章的报告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我想就优抚、复员安置和救济工作发表一点意见。
党和政府对于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是十分关怀的,对于因为各种原因而生活困难的人民也是很关怀的。建国七年来,国家在优抚、复员安置和救济工作上做了很多有成效的工作,用在这方面的经费将近二十七亿元(不包括复员军人的生产资助金);同时组织群众帮助烈属、军属、残废军人代耕土地,对于复员军人进行安置,帮助老弱孤寡残疾的人们解决生活困难,使他们的生活都基本上得到了保障,各得其所。但是,因为专管这项工作的内务部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工作缺乏深入细致,了解情况不够,关心应该受到优抚、救济的人们的痛痒不够,工作还有很多缺点。
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胜利进展,特别是农业合作化的高潮,我们看到了它给优抚、复员安置和救济工作带来了有利的条件,这是对的。但同时也给这些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我们对这些新问题注意不够,以致有些地方至今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或解决得很不及时。
妥善解决优抚工作中的新问题
除国家进行优抚工作外,还应该保持和发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各地应该因地制宜地建立由代耕转到优待劳动日的一系列的办法。
是一些什么问题呢?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过去一般都分有较好的土地,农业合作化以后,土地集体耕种,取消了土地报酬;合作社按劳取酬,而靠代耕优待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都是劳动力不足或没有劳动力的人。虽然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上规定可以把应得的代耕的劳动日作为他们自己的劳动日;高级农业合作社章程规定合作社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优待办法给以优待。但这毕竟是一件很大的变动,它不仅要各级工作人员特别是区乡工作人员懂得,而且要广大农民懂得。因为农村工作忙,我们也没有及时争取做好宣传布置,以致有些地方没有及时地把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或是虽改为优待劳动日而改得不大恰当,影响到某些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一时的生活问题。比如,农业合作社生产增加,社员个人的收入随之增加,把代耕优待改为劳动日优待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收入也应随之增加,他们应该包括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增加收入的社员之内。但是,这个意义直到八月一日人民日报的社论上才肯定下来,已经在夏收分配以后了。
有人说: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生活困难,应该完全由国家包下来,不要再由群众负担一部分。我们说: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国家在优抚工作上多花一些钱是可以的。但完全包下来,不仅要受到财力限制,而且离开群众的帮助和妥善的安排劳动生产,要把几百万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生产、生活上各方面的困难解决得很好,是不可能的。而且“拥军优属”是广大人民保卫祖国、军民团结一致的优良传统。我们应该保持和发扬这个传统。自然,某些合作社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特多的,政府仍应在优抚费中给以补助;某些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受劳动日优待后,仍有困难的,原定的生活补助的制度仍应执行。
有的人说:优待劳动日是增加社的负担。我们说:这是由多年来实行的代耕办法转变来的,初级社把代耕日数转为优待劳动日,高级社把取消的土地报酬并到劳动日报酬之内,这并不是新增的负担。事实上,据很多地方调查,优待负担已比以前轻得多,而且还在逐年减轻。
随着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村优抚工作好做得多了,但目前还不能把这件事完全推给合作社。还要政府帮助、指导、检查,建立由代耕转到优待劳动日的、因地制宜的一系列的作法。
进一步做好安置复员军人的工作
内务部和各地民政部门应该深入检查,提出办法,妥善解决安置复员军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党委、各个工作部门应该欢迎、关心和教育复员建设军人,使他们各得其所,人尽其才。
复员军人已经成为工业、农业和其他事业建设中的积极因素,许多农村的政府、合作社的工作,都有复员军人参加,成为工作中的骨干;工业及其他事业中出现了许多复员军人的模范事迹。需要安置的复员军人,因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劳动就业的门路增多,安置比较容易。但有不少地方常常满足于百分之九十几的、大多数人得到安置,而忽视那些百分之几的不易于妥善安置的少数;少数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排斥、打击复员军人的现象。对已经安置的,在分配工作、确定待遇以及其他方面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内务部和各地民政部门要深入检查,提出妥善办法。同时,这一工作又必须各级党委、各个工作部门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欢迎他们、关心他们、教育他们,使他们各得其所、人尽其才,使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不允许有任何忽视或歧视的现象。
社会救济工作不能放松
在农业合作社还没有能力完全实行“五保”的情况下,应该把国家的力量和群众的力量结合起来,解决缺乏劳动力的老弱鳏寡残疾者的生活问题。
“老有所终,幼有所长,壮有所用,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是我国古先哲人的理想;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上规定的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等五保,是上述理想的实现。我党历来很注意此项工作,“解放区没有讨乞的”,久已传为美谈,今后定会做得更好。目前应注意的是在不少农业生产合作社力量还薄弱、公益金不多,还不能够完满地解决缺乏劳动力的老弱鳏寡残疾的人们的生活困难。我们不能忽视这种情况,以为一合作化,什么问题都解决了,放松政府的社会救济工作,以致这些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得不到解决。在合作社还没有完全实行“五保”能力的情况下,必须用国家拨付的社会救济费予以补助,使国家的力量和群众的力量结合起来,解决这些人的生活问题。
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
全国有烈属一百多万户,残废军人六十七万多人,复员军人五百多万人,还有军官和义务兵的家属,还有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工作人员死亡及其遗属的待遇,城乡贫困人民的救济,失业的救济,聋、盲、残废、疾病和一时遭遇不幸者的救济。总之,民政部门在这些方面事情还很多,并且伸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这些工作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部分,它虽然不能直接生产钢铁或粮食等等,但是却能够生产出巨大的政治鼓舞力量,能够提高广大群众建设社会主义和保卫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做好优抚、复员安置和救济工作,不仅进一步鼓励人民军队保卫祖国和平建设的意志和青年一代随时应征入伍的热情,而且使人民感到在我们的社会里,工作、生活都有保障,提高其忘我地献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情绪。
指出这点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有些同志对这一点的认识不够。他们认为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迅速开展,民政工作没什么可做了,做民政工作的人员没有前途了,有的要求转业。我们的答复是否定的。民政部门还有很多事,而且是很重要的事要做(除上述工作外,还有如救济灾荒、移民和其他工作),而且要有较多的能力强的而又善于动脑筋、掌握政策和深入群众的干部来做。
有的地方忙于其他工作,民政工作常常排不到党政工作的议事日程上去;或者以为民政经费可以减少,常常不适当挪用或压缩,加以民政部门编制小、干部少,致使一些做民政工作的同志感到苦闷。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希望各级党政予以注意,并应加强对这个工作的领导。民政经费有的可以减少,有的则还要增加,因为项目增多,标准提高,在国家预算的比例上无疑是在下降,但绝对数则不仅不应减少,而且需要增加。民政工作人员的编制也需要适当的调整。
以上意见如有不妥,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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