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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弼时 1948-03-28 00:00

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第1版()
专栏:

  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
任弼时
(一九四八年一月十二日在西北野战军前线委员会扩大会议上讲话)
我想讲的是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这是几个重要问题,但不是土地改革的全般问题。各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运动,都获得有很大的成绩,在广大解放区内掀起了热烈的群众运动,已经或正在彻底消灭中国存在几千年的封建半封建剥削制度,使千千万万的中国农民翻了身,这是中国历史上最伟大的人民运动,也是我们今天战争能够胜利发展的基础,是帝国主义和中国国民党反动派所最为惧怕的。去年九月土地全议,全般的讨论了土地改革问题,并作出许多重要决定。中央根据土地会议的结果,颁发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建议各解放区政府施行。土地法大纲的公布,清楚而明确的在全国人民面前指出我党土地政策的方向和办法。对于这个方向和办法,我们应该坚决拥护。任何对于土地改革的动摇、畏缩、旁观、甚至妨碍,都是不能容许的。但是土地改革工作是一项繁重复杂的工作,我们为了拥护土地改革,为了彻底实现土地改革的目的,除了提出土地法大纲之外,还必须对于农民实际运动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给以正确的具体的解决。我现在根据中央最近的决定,讲讲在这一伟大运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引起全党注意的下列几个问题。
    (一)根据什么标准来划分农村阶级
中央最近重新发出了一九三三年的两个文件,“怎样分析阶级”和“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给各地作为划分农村阶级的参考文件。这虽是一九三三年的文件,但今天一般还是适用的。其中关于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中央所以发出这两个文件,是因为有些地方在定阶级成份时发生了错误,没有掌握定阶级成份的正确标准,把许多人的成份定错了,弄得敌我界限没分清楚。毛主席告诉我们要划清界限,分清敌我,孤立敌人,分化敌人,不要孤立了自己。如果许多人定错了成份,那就乱了自己的阵营,这样做的危险性是很大的。我现在举一个晋绥的材料来说明这种危险性的严重。据晋绥分局上月讲到纠正兴县蔡家崖行政村定成份中的错误时说:全蔡家崖行政村(缺岔儿上自然村)共五五二户,评定为地主富农的有一二四户,占总户数百分之二十二点四六。据一般的估计,在旧政权下农村中平均地主占总户数约为百分之三,富农约为百分之五,合计地主富农共约占百分之八的户数,百分之十的人数。老解放区内,很多地主及旧富农已经变化,变为其他成份,地主富农的户数应该少于百分之八,而蔡家崖地主富农的户数则比百分之八还要多出将近两倍。后来分局按照一九三三年“怎样分析阶级”及“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两个文件的原则,经过农民代表委员会重新评定的结果,认为一二四户中,可将破产及下坡地主十一户,生产富农二十户,共三十一户改订为富裕中农或中农。这样则地主富农可减为九十三户,占全户数百分之十六点八四。后又把时间的标准从一九三七年缩短到一九四○年来评定,则全蔡家崖(连岔儿上共五七九户)地主富农可降为七十一户,还占总户数百分之十二点二六。如果按地主劳动五年、富农停止剥削三年者均以农民成份计算,则地主富农的户数应当还要少些。
兴县蔡家崖算是当地地主富农比较集中的地方。该县多数乡村地主富农没有蔡家崖这样多。可是蔡家崖的经验,却给我们一个重要的教训,就是我们必须按照实际情形去划分阶级,进行土改,决不可将本来不是地主富农的人们,人为地划成地主富农,错误地扩大打击面,打乱革命阵线,帮助敌人,孤立自己。这是一个极端重大的问题,必须引起全党同志的注意。
兴县蔡家崖从事土改工作的同志们怎样划错了成份呢?据称,三十一户下降的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因其祖父父亲剥削过人,本人在一九三六年以前,即建立抗日民主政权的前一年,剥削已很少,或已不剥削者,错算了十五户。
(二)本人早年享受过地主富农生活,抗战以前(后半辈)自己劳动即未剥削人,或剥削很轻微者,错算了五户。
(三)本人勤苦劳动,只有轻微剥削,而“铺摊”大(财产多),这样错算者七户。
(四)本人早年很穷,过继或被卖给地主富农为儿子,自己劳动为主,剥削很少或不剥削人者,错算了三户。
(五)因孤儿寡妇无劳动力,中间一段雇过人,父亲是农民,本人长大也是农民,就是说因偶然丧失了劳动力而雇佣长工遂错算者一户。
(六)此外过去定成份中对经济状况剥削关系很难确定者,往往以其政治态度决定其成份的升降。
总起来看,在蔡家崖和晋绥其他许多地方,过去是以剥削、历史、生活及政治态度等这样许多项目来作为定成份的标准的。除剥削一项以外,拿其他几项作为定阶级的标准都是错误的。这样只在一个蔡家崖行政村,就定错了五十多户,约有三百左右的人口,被我们算到敌人阵营里面去了,这不是孤立了敌人而是孤立了自己,把自己队伍里面的人,送到敌人方面去,是多么严重的错误!
农民对于这许多人定错了成份表示什么态度呢?分局的同志说:农民代表委员会上讨论时,各委员均赞同一九三三年“怎样分析阶级”的划分成份法,但他们怕纠正。有的说:早有贫雇农觉得把阶级敌人搞多了,但不敢说,怕别人说是包庇地主富农。多数委员说:有些所谓生产富农本来是中农,勉强定成富农,他们不当兵了,对咱们不利。又说:剥削少的生产富农定成中农,可使中农大胆生产,对生产有好处。由此可见农民对大批人错定成地主富农,是不满意的。认为这就树敌太多,自己力量减弱,妨碍生产发展,这是很正确的看法。
这里必须指出,我提出兴县蔡家崖划错阶级成份的问题,只是当作一个例子来说,在晋绥其他乡村,在华北、华东、华中、东北及西北的陕甘宁边区,如象蔡家崖那样定错阶级成份的,或者差不多那样的,肯定地说必定不少。一切解放区的领导同志们及所有从事土地改革工作的同志们均必须严肃地检查这个划成份的问题,公开地明确地更改自己所犯的错误。那怕只是划错了一个人,也必须改正。
象蔡家崖那样定阶级成份的标准是错误的。那么,究竟什么才是定成份的正确标准呢?这是我们必须首先要弄清楚的。划分阶级成份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依据人们对于生产资料的关系的不同,来确定各种不同的阶级。由于对生产资料占有与否,占有多少,占有什么,如何使用而产生的各种不同的剥削被剥削关系,就是划分阶级的唯一标准。生产资料是什么?工业中的生产资料就是工厂、机器、原料和其他资本。农业中的生产资料,就是土地、耕畜、农具、家屋等。由于对土地、耕畜、农具、家屋等生产资料占有与否,占有多少,占有什么,如何使用(自耕、雇工或出租)而产生的各种不同的剥削被剥削关系,就是划分农村阶级的唯一标准。
根据上述这一标准,就很容易区别农村中的各种阶级成份。农村中的主要阶级成份一般可划分如下:
(一)占有多量土地,自己不劳动,专靠剥削农民地租,或兼放高利贷不劳而获的,就是地主。
(二)占有多量的土地、耕畜、农具,自己参加主要劳动,同时剥削农民的雇佣劳动的,就是富农。中国的旧式富农,带着浓厚的封建性,多兼放高利贷或出租一部分土地。他们一方面自己劳动,接近于农民;另方面又有封建的或半封建的剥削,接近于地主。
(三)占有土地、耕畜、农具,自己劳动,不剥削其他农民,或只有轻微剥削的,就是中农。
(四)占有少量土地、农具等,自己劳动,同时又出卖一部分劳动力的,就是贫农。
(五)不占有土地、耕畜、农具,出卖自己劳动力的,就是雇农。
农村主要阶级成份,一般就应当是这样划分的。但出租土地或雇用长工的人是否一律按地主富农处理,而无例外?例外也是有的。如孤、寡、废、疾,丧失了劳动力,这些人的小块土地,是可以允许出租的。还有如医生、小学教员、工人,他们家里有少量土地,因自己从事其他职业,而不能兼顾耕种,虽出租其土地或雇人耕种,仅够维持其生活者,也不能算为地主或富农。此外还有一些复杂的情形,需要详细规定,这里说的只是一些最标本的情形。
富农与中农如何区别,是一个要十分慎重处理的问题。一般说,中农不剥削别人,但只有轻微的或偶然的剥削仍应认为中农。在这个问题上,中央最近决定采取比一九三三年更宽大些的政策,即有轻微剥削(如雇人看牛或拦羊请零工、月工、甚至个把长工,或有少数土地出租,或放少量的债),而这种剥削收入不超过其总收入百分之二十五(四分之一)者,仍算为中农,或富裕中农,这比一九三三年规定这种剥削收入不超过其总收入百分之十五的限度,是更宽一些了。剥削部分超过百分之二十五而且连续三年者,才算富农。
新区在建立民主政权以前一年,地主富农即已破产下降为中农或贫农者,即应承认其为中农或贫农的成份。一年就决定改变成份,是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他们是受国民党统治压榨而逼着下降的。但是由农民上升为地主或富农者,即原来长年贫苦勤劳积累致富者,就须上升三年以后,才算为地主或富农。
老解放区的地主富农,在民主政权下因合理负担、减租减息、清算斗争,或其他原因而下降,凡地主自己从事农业劳动,不再剥削别人,连续有五年者,应改变其成份,评定为农民(按实际情况定为中农、贫农或雇农)。富农已连续三年取消其剥削者,亦应改为农民成份。但是这些地主富农仍保有许多封建财产者,则仍应交出其多余的财产,分给贫苦农民。地主富农改变了成份之后,是否可以加入农会、贫农团,则应由农会和贫农团加以审查,分别决定之。
在一九三三年的分析阶级中讲:“红军战士中地主富农出身的分子,在他们坚决为工农利益作战的条件下,不论指挥员、战斗员,本人及家属,都有分配土地之权。但近来有些地方,只问社会出身,不问政治表现,把地主富农出身而坚决为工农利益作战的红军战士已经分得的土地,重新没收,这是错误的”。这是一九三三年对于红军中的地主富农出身的指战员的处理。现在,被允许参加人民解放军的少数地主和富农,他们脱离家庭,受过革命教育,经过战斗考验,如果在战斗中坚决勇敢,又并无包庇地主富农、破坏土地改革的行为者,也应改变其成份,享受一般革命军人的待遇。因为他们是参加流血的斗争,其年限应比在地方上缩短些。在军队中,合乎上述条件的地主富农及其他剥削者入伍满两年,地主富农及其他剥削者家庭出身的知识分子入伍满一年者,即可改为革命军人的成份。这些人的本人及其家属分得的土地与财产不能少于一般农民(也不要比农民多)。阵亡残废或退役者,均应按革命军人烈士、荣誉战士与退役军人看待。但在战争中表现动摇或犯有其他罪行者,在土改中表现反对或破坏者,那怕参军很久,仍应坚决加以洗刷。
地主劳动五年、富农不剥削三年即可改变成份,是否有危险呢?我看是没有危险的。因为他们的土地财产(富农的是征收其多余财产,不是全部财产)已经平分了,又有这许多年的劳动,是可以把人加以改造的。在改变成份以前,解放区的地主富农,在此深入土改斗争时期除个别被允许者外,一般以暂时停止其兵役权为妥。至于参加担架队与其他支援前线工作,则仍应分配给他们做。
    (二)应该坚固的团结全体中农
消灭封建阶级,是一个很残酷的斗争,我们必须依靠贫雇农为骨干,满足贫雇农要求,并坚固的团结全体中农,才能把事情做好。联共党八次代表大会上(一九一九年)特别强调团结中农的重要,指出对中农要“细心体贴”,并且说把富农与中农混淆起来,“是违犯了共产主义的一切原则”。把问题提到这样严重,是因为侵犯中农利益,必使中农动摇,甚至可以被地主富农利用,而使贫雇农陷于孤立。如果这样,革命就会要失败。
中农在旧政权下,约占人口百分之二十。在老解放区,一般占到了百分之五十上下。在彻底平分土地以后,则农村中绝大多数人都成了中农,只有少数人不是中农了。在过去打日本时,中农出力出钱不少。他们打日本是有功劳的。在现在打蒋介石时,也靠他们出很大部分人力和粮食。现在我们的解放军中有百分之三十到四十是中农。如果我们破坏了中农的利益,甚至与他们对立起来,那就要使我们在战争中失败。在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中,由个体经济到集体合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是依靠新老中农。他们有丰富的生产经验,是值得贫雇农学习的。他们的生产工具也比较完备,可以给贫雇农以帮助。在将来,中农还可以同我们一道走进社会主义。因此,中农是我们的永久同盟者。
但据我们知道,在许多土地改革运动发动起来的地方,在一切解放区,却发生了侵犯中农利益,排斥中农的左的倾向。这种倾向,表现在下列问题上:
首先就是定错了一些中农的成份。比如前面说的蔡家崖一个行政村内,就有五十多家中农和富裕中农(甚至还有一些贫农)被错定为所谓生产富农或破产地主。许多地方被错定了成份的,其财产也被没收了,有些连人也被打过。
其次表现为办事不要中农参加,中农怀疑还要不要他们了。除已经平分的老区以外,贫雇农团结起来,组织贫农团,作为领导土改运动的骨干,那是必要的,但有些地方走到贫雇农包办一切,那就错误了。例如选举农民代表会的代表或委员会的委员里面,只有贫雇农,没有中农参加。许多重要问题,例如定成份、分果实、分配负担等的决定,不让中农参加,那就使中农感觉自己的命运完全操纵在贫雇农手里,表示非常不安。
再则在负担上不照顾中农,特别加重中农负担。有些地方发现了分派公粮时只由贫雇农小组商量决定,因为土改后地主富农无力负担,就把公粮负担都派在中农的头上,甚至送公粮也多派在中农头上。这样做法,也是必然要引起中农反对的。
此外,在分配果实时,有完全不分给中农的。因此使中农感觉斗争时候要他们参加,误了很多工,而在分果实时就无中农的份,甚至连开分配果实的会,也不让中农参加。
上面这些侵犯中农利益,不照顾中农,排斥中农的倾向是非常危险的,是一种反马列主义的极端的左倾冒险主义倾向。应该引起全党来注意,必须坚决纠正这种错误倾向,不然就会使自己陷于孤立,使革命趋于失败。
贫雇农与中农之间存在一些分歧,但这是可以解决的。中农在旧社会中一般是受剥削和压迫的。他们在反对帝国主义、打倒蒋介石、消灭封建制度、要求政治民主等根本问题上,具备一切条件,与贫雇农一道,在共产党领导之下共同奋斗。他们之中的分歧,主要就在于贫雇农不满意中农在斗争地主富农时表示不够坚决,有时动摇犹豫。中农的这种软弱性确是存在的,但只要实行毛主席指示的领导原则,即坚决领导中农向封建阶级作斗争并取得胜利,同时不损害中农利益和给中农以政治教育,那就可以领导中农一致斗争的。其次在平分土地时,富裕中农可能不愿分出其一部分土地。平分土地是消灭封建制度的最彻底最好的办法,在平分土地中,中农的绝大部分是不分进也不分出,只有少数富裕中农要拿出一点土地(其浮财则一点也不能动),下中农还可分进一些土地,中农在新政权下得到许多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利益,故中农一般是赞成平分土地的。但在实行平分土地时,必须和中农商量取得其同意,如果在动富裕中农的一部分土地,而他们自己表示反对时,那就应当向他们让步,不动他们的土地。在分配果实时,应向贫雇农说明:拿出一部分分给中农,以照顾团结。总之,要在各种问题上注意团结全体中农,要懂得团结农村中百分之九十的人口,是我们消灭封建和取得战争胜利的基本条件。无论如何,只应该把打击面放在真正的封建剥削阶级的范围以内,绝对不许可超出这个范围。在人民解放军所到的原先是国民党统治的地方,打击面还要缩小些。在那里,首先只打击大地主,豪绅,恶霸,地主武装,保甲制度,特务分子,依照战争胜利与根据地巩固的情况,依照群众的觉悟程度与组织程度,逐步地发展到消灭全部封建制度。
要团结全体中农,首先要做到不侵犯中农利益,不要定错中农的成份。已经定错的,必须重定。要向他们说明过去是因为没有学会分析阶级弄错了的。如果已经没收了东西的要尽可能退还。已经分用了的,则应在没收地主果实中抽一部补偿他们。若中农有多余的粮食而贫雇农迫切需要者,可算做借粮。如果出于中农自愿捐出一些粮食救济灾荒,那自然是好的。
其次,办事一定要吸收中农参加。在农民代表会的代表中,农会委员中,要有中农参加。使中农确实享受政治上的权利。在贫雇农占多数的地方,在农民代表及农会委员会中,中农大约可占到三分之一的比例数,贫雇农占三分之二。在中农占绝大多数的老解放区(其中许多是由贫雇农上升的新中农),中农所占的比例就应该增高。大约贫雇农占三分之一,中农占三分之二。各级政权机构中均应有中农参加。各种问题,如定成份,分配负担,分配土地财物等,贫农团(或贫农小组)可以先加讨论,但最后必须在包括全体农民在内的农会上通过才能施行。而且开会时要很好的尊重中农意见,中农的好的意见适当采纳。如果中农有不正确的意见,应作耐心的说服,或给以适当批评,但批评甚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必要的斗争,仍是为着团结全体中农这个根本方针的。
再次,负担必须做到公平合理,例如公粮负担,支援前线以及其他种种人力、财力的动员等,绝对不能因为地主富农不能负担就通通加在中农身上去。这是中农最害怕的,也是不正确的。对贫雇农在负担上适当照顾是必要的,但也不能与中农相差太远,而且一切负担的分配,最后应在包括全体农民在内的农会上讨论通过。
只要成份不定错,不侵犯中农利益,吸收中农参加工作,负担又公平,平日对中农又能加以体贴,经常给以教育,那一定能把全体中农很好的团结起来。这样,就是合乎共产主义的原则。领导机关要经常注意,时时刻刻加以检查,如发现有侵犯中农利益,排斥中农的倾向,就必须坚决加以纠正。这种纠正必须是公开的纠正,必须使一切人都知道,应当在报纸上发表。
    (三)对地主富农斗争的方法
在经济上把地主当作一个阶级来消灭,这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是一场恶战。地主阶级在政治上被打倒以后,在经济上尽量设法保存力量,时时刻刻企图复辟。地主富农想尽办法钻到政府和党里面来,把自己女儿嫁给干部,收买狗腿子和坏干部、坏党员。你说要组织贫农团及农会进行土改,他们也可以组织一些假贫农团假农会,实行假没收,假分配,也开大会“斗地主富农”,用这些办法,达到保存土地财产的目的。所以,贯彻土地改革,是需要很细致的很艺术的领导,要真正把群众发动起来才能把封建阶级消灭。绝不能用简单而性急的方法去进行。晋绥和陕甘宁两区,想在今年春耕前把全部老区半老区的土改工作做好,这是不容易办到的。若能在两年至三年内把整个区域的土改工作做得彻底,而且把党和政府也改造好,建立起新的民主作风来,那就很好了。
消灭地主阶级,消灭封建制度,主要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粮食、耕畜、农具等财产、及征收富农多余部分的财产分给农民。而其中最基本的是分配土地。不要在搞地财上耽误很多时间,不要将没收地主的浮财堆了很久不去分配,以致妨碍分配土地这一主要环节,如象现在有些地方做的那样。本来交通发达商业发展的地方,地主把现款投资于工商业比之埋在地下为有利。所以一九三三年时代江西等地搞土地革命,并没有把搞地财看得很重要。在交通不便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地财可能要多些,若能用适当办法不搞死人命能搞出地财来,那在帮助农民解决耕牛、农具、种籽困难上有很大好处。但不要钻在搞地财里面,而延搁了浮财与土地的分配,以致妨碍群众的生产。地财可以慢慢的去搞。同时也不能单靠搞地财来解决农民的困难。政府应举行农贷,帮助农民解决分地后的困难。消灭封建剥削制度是为着解放对农村生产力的束缚,使农业经济有大发展的机会,所以土地平分后要号召农民勤劳生产,改良农业技术,发展互助合作运动,求得农民自己生活上的改善,求得民主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有足够的公粮以利于战胜反动派,并求得日前增多的当作商品出卖的粮食及原料,使城市人民与工业获得足够的农业产品。
现在许多地方斗争地主富农的方法是不适当的。对富农和地主用一样的方法去斗,甚至要打死一些人;对地主甚至对富农一律用扫地出门的办法等。打下地主的威风是必要的,但并不要每个地主富农用一样的方法去斗。首先对富农与对地主的斗争应有区别。土地法大纲上规定废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没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产及其他财产。对富农除土地一同平分外,只是征收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即征收其多余一般中农的财产,并非全部没收。把富农如同地主一样去斗,不但是混淆了上述区别,更重要的是可能引起中农的恐惧与动摇。因为中农是介乎富农与贫农之间的阶层,在没有其他更好的发展道路的时候,他们总想发展到富农的地位。如果过火地打击了富农,是可以引起中农惧怕的。因此,我们必须把地主与富农分别开来。
以后对富农只能采取征收其多余财产的办法,不能没收其全部财产、房屋,更不应用扫地出门的办法去对付一般富农。搞富农地财也不能如搞地主地财一样,因富农自己是参加劳动的,他的积蓄的一部分是自己劳动的果实。
对地主斗争的方法也应分别地主的大、中、小,地主的恶霸与非恶霸。对大地主及恶霸斗争严厉些,借以警告其他地主,使其他地主懂得土改是大势所趋,不能拒抗而拿出他的土地财产,或是用谈判方式使他们将土地财产交出来。拿出土地财产来的就不一定要拿到大会上去斗,只要他屈服,低了头,服从了政府和土地法就可以。
我们对地主的阶级剥削制度是采取消灭政策,但对地主个人则不是采取消灭政策。对一切地主除少数汉奸及内战罪犯经法庭审判定罪者外,均应按土地法大纲分给不比农民多也不比农民少的土地财产,强迫他们劳动,改造他们。因为地主在参加劳动后,是不小的一批生产力,我们不应当抛弃这批生产力。还因为如果我们不分给以必要的土地财产,他们就会去抢,去偷,去讨饭,弄得社会不安,农民反受损失。即使是犯罪分子,只要其犯罪程度未至经法庭判决枪毙者,亦必须分给一份必要的土地财产,社会秩序才能安定。我们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所以优于一切历史上的革命,就是因为只有我们才能采取最为公平合理的政策。最大限度地发展社会的生产力,达到人人有衣穿,人人有饭吃,人人有屋住,人人有事做,人人有书读之目的,而不使任何一个人得不到生活的满足。我们这样作,首先是使劳动人民得到满足,其次也使地主分子得到生活出路。若地主保有工商业而足够维持生活者,自然可以不分地给他。若工商业太小不足维持生活者,还需分给一部分土地。
对新式富农和旧式富农的处理,又应有所区别。有些贫苦农民,在过去民主政权下劳动生产上升为新富农,在此平分土地时期,应照富裕中农待遇,其土地在平分时应取得本人同意,方能抽动其按照一般中农水平的多余部分,如果本人不同意,则不应抽动。因为这种新式富农的生产,是在民主政府帮助下发展起来的,若现在又打击这种富农,就会引起中农动摇。这种富农的存在对我们并无害处。而且在将来一个时期内还会发展的。过去我们鼓励这类富农,例如吴满有那样的人们,发展其生产,对于稳定中农,刺激中农的生产热情,起了很大的作用,我们今后的政策,还是应当如此。
    (四)对工商业政策
对工商业不要采取冒险政策。各地已发生有破坏工商业的现象。例如陕北神木地区的高家堡当被我军收复时,连小商贩也没收了。这是一种自杀政策。中国土地法大纲上规定“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一般工商业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就是地主富农所经营的工商业,也不应当没收,同样是应当受到民主政府的保护。不要以为这些工商业是地主富农所投资而加以歧视,这是不对的,而应当看到这些工商业的存在,有益于今天的社会经济。党的政策是仅仅没收官僚资本与真正大恶霸反革命分子的工商业归国家或人民所有,并且确定这些应当没收的工商业,凡是为国民经济所需要者,必须使之能够继续营业,不得停闭,更不得破坏和任意分散。这些政策不仅适用于原有解放区,也适用于将来解放的新区域。你们不久就要打出去,必须严格遵守这种政策,绝对不能重复如象高家堡一类的错误。那么地主在过去减租减息时期将土地变卖而投资工商业者,现在是否可以没收呢?不可以的。我们过去和现在都是保护和鼓励这些工商业,因为这样对于繁荣中国的经济是有利的,是需要的。在斗地主地财时,必须规定不许地主破坏已有的工商业,否则要受处罚。
毛主席说:“由于中国经济的落后性,广大的小资产阶级及中等资产阶级所代表的资本主义经济,即使革命在全国胜利之后,在一个长时期内,还是必须允许他们存在,并且按照国民经济的分工,还需要他们中一切有益于国民经济的部分有一个发展。他们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还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们要把毛主席这篇道理,向工人农民和士兵群众解释清楚,使他们懂得为何要有工商业,教育一切劳动人民懂得局部的暂时的利益,要服从整个的长远的利益。譬如地主开座煤窑,农民从目前局部利益出发,是可以举手拥护没收分配的,因为将煤窑的工具和物资大家分到一份可以暂时解决自己的问题。如果我们批准这样做,形式上看来是走群众路线,实质上是犯了尾巴主义的错误。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要说服农民懂得煤窑完整存在的利益,分散了就会把煤窑弄垮,结果自己也会无煤烧。这就妨碍了解放区的经济发展。
我们说解放区经济要独立自主,我们不能作殖民地的殖民地。只有经济上不依靠别人,军事上政治上才会有力量。我们要经济上能独立自主,就要使公营的、私营的、人民合作经营的手工业、工业,以及农村的农业都有一个发展;生产人民与军队大量的必需品和粮食;使我们对外贸易能保持平衡,以至出超,不去买蒋区的货物和美国货。
有了工业农业生产品,就需要有商业,例如公私商店、消费合作社等作为桥梁,使生产者能卖出他们所生产的商品,使消费者能够得到这些商品,经过这样的流转,才能使工农业进行再生产与扩大的再生产。现在解放区内政府的贸易公司还没有力量普设商店(现在许多机关部队所设的公营商店,往往为着解决本单位困难,没有负起应有的任务,甚至有违反政策的现象发生),合作社也发展得不普遍而且往往办得不好。因此,私商的存在是需要的。商人当然有剥削;商人的商业行为本身不生产任何价值,他们或者是分享资本家一部分利润,或者是直接对生产者消费者实行剥削。有时囤积居奇,作投机事业,为害更大。但问题不是要去破坏商业,而是要去领导商业。要能掌握整个商业的发展,要商人为我们所用,而不要我们为商人所用。这种政策对于人民固然是有利的,对于正当商人也是有利的。至于小商小贩,大部分是贫苦的,他们的生活只相当于贫农中农或富裕中农。更不应该去打击他们,如在陕北高家堡所发生的破坏商业的情形,是绝对错误的。那里的商业搞垮了,老百姓买卖东西就要到榆林、神木或镇川堡,那就很不方便。因此,我们对工商业,应采保护和领导的政策,绝对不能破坏,破坏是一种自杀政策。对工商业必须收税,但必须订出恰当的税率,不要收得太重。这种税率,以不致影响他们的经营与发展为原则。否则,就会犯错误。
    (五)知识分子和开明绅士问题
知识分子中,有许多是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我们应采取什么政策呢?
我们对于学生、教员、教授和一般知识分子,必须避免采取任何冒险政策。对于知识分子如何看法?教授、教员、科学家、工程师、艺术家等,他们大多是地主富农资本家家庭出身,可是他们自己干的事业,是一种脑力劳动。对于这些脑力劳动者,民主政权应采取保护他们的政策,并且应当尽量争取他们为人民共和国服务。
这些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是有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一般都靠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谋生活。在国民党统治之下,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过着经济上很困难,政治上很不自由的生活,其中还有不少的失业者。至于在科学上创造发明的机会,更是少极了。他们中也有极小部分人,是坚决跟反动派跑的,但是极大部分人看到了蒋介石和美帝国主义的种种腐败反动,而对国民党统治和美帝国主义侵略表示不满,对于日益发展的革命运动抱着某种程度的同情,或持中立的态度,这些人是可能争取的。如果我们在政治上和思想上好好引导他们,给以适当的教育和改造,他们的知识和技能是可以为着新民主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服务的。
至于学生,从国民党城市近几年的学生运动及我们整顿三风审查干部的经验来看,绝大部分学生是不满蒋介石反动独裁统治,要求民主的。去年一年的三次大的学生运动,是我们正在农村中实行土改的时期爆发的。许多倾向革命的学生,包括若干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学生,他们并不反对改革土地制度,积极地为民主而斗争,因为他们逐渐认识到土地改革是他们所要求的民主的一个基本部分。其他的许多学生,因为看到了革命发展,天下将是共产党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全国建立的这种大势,也可能接受进步思想,逐渐转到民主方面来,而反对美国帝国主义及蒋介石的统治。在广大的学生群众中,反革命特务分子是有的,但他们只是绝对的少数。学校中的三青团员,也并不是个个都坚决反革命。其中只有一部分、或者只是一个极小的部分,是不可救药的反动分子,专门反对革命破坏学生运动。因此我们对学生和知识分子应帮助他们进步,吸引他们参加反帝争民主的斗争。
我们正在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国家,解放区内已有一万万六千万人口。还在继续发展。三五年内,革命就可能在全国胜利了。我们要建设一个新民主主义国家,就必须要有知识。例如建立一个医院,要设内科、外科、妇科、小儿科、牙科等,就要有许多医生、医助、护士。这些人才,要经多年学习和实际工作锻炼,才能培养出来。例如要修一条铁路,必须有工程师和其他的技术专门家,还要有大批段长、站长等。又如被战争破坏了的铁路,将来要迅速建设,还要建设新的铁路(现在在解放区后方就已经在建设),靠我们军队的工兵连当然是修建不起来的。又如土地改革后要提高农业生产力,我们就要有许多农业专家,来改良种籽、肥料、工具和水利。我们办兵工厂制造枪炮子弹,就需要许多工程师、专门家。开商店,搞贸易,需要很多会计。办学校,要教员。这一大批技师、专门家、科学家、教员等等,都不是一天可以培养出来的,要有专门的学校来培养,多年才能毕业。我们目前还没有如此多的有知识的专家,我们必须放手争取和使用中国原有知识分子专门家来替人民办事。我们一面使用这批知识分子,一面教育和改造他们,纠正他们中许多人轻视人民脱离群众的习气。他们的大多数是有建设热情的,在新民主主义的伟大建设事业中,其中的大多数一定是会进步的。
现在农村中还有许多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知识分子没事做,我们也要想办法来争取和改造他们。只要他们表示愿意服从民主政府法令,特别是土地法,不反对共产党的政策,愿为人民服务,不进行破坏活动,如有违法行为甘受政府法律制裁,我们就可以让他们出来工作。可办各种训练班,训练技术和政治,慢慢改造他们,然后分配他们以适当工作。但不要一下用在紧要的岗位上,而且要经常提高警惕性,防止他们中有些坏分子的破坏。经过长期考验过的,才可放在重要岗位上工作。
我们要防止因为消灭封建制度而排斥一切与封建制度有联系的知识分子,这对人民的事业,是有害的。同时,更要注意培养工农出身的知识分子,要使翻身的工人农民得到知识,并将他们中的优秀分子或他们的子弟培养成知识分子,培养他们负担建设任务。如果只能利用旧的,而不着重去注意培养工农知识分子,那就会要犯错误。
在抗日时期,减租减息,实行三三制,有一批开明绅士,例如本鼎铭等,参加了政府和参议会,这是完全正确与必要的。对全国起了很好的作用。怀疑这种成功,是错误的。现在打倒蒋介石,实行土改,是否这些开明人士就不要了呢?不应该。他们过去同我们一道打日本,现在又和我们一道打蒋介石,他们和我们共过患难,对这些人要采取慎重态度。地是要分的,但不要去斗。他们有错误可以给以批评,不要去打。只有那种错拉了进来,恶迹很多,真是为人民所痛恨的恶霸分子,才应交给人民法庭当作恶霸去处理。过去有功绩现在又赞成土改、赞成打倒蒋介石的,还可以继续办事。李鼎铭死了,如果未死的话,还是可以继续工作。你们假如出到大关中,消灭了胡宗南,成立民主政府,就应当请类似的杜斌承这类人参加。杜斌承是民主同盟的人,是一个民主分子,他被胡宗南杀死了,但是类如杜斌承这样的人还是有的。有这样的人参加民主政府,使民主政府成为共产党领导的各革命阶级的代表人物联合组成的政府,而不是共产党一党包办的政府,这样对于团结中国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老百姓一道奋斗是有利益的。
    (六)打人杀人问题
共产党是坚决反对乱打乱杀与对犯罪者采用肉刑的。乱打乱杀与使用肉刑,是封建社会的产物。封建主对待农奴,军阀对待士兵,才是乱打乱杀与使用肉刑的。一百多年以前欧美资产阶级举行革命的时候,他们就提出保障人权,废除肉刑的口号。资产阶级尚且提出这种口号,我们是共产主义者,是新民主主义者,我们领导的革命比资产阶级领导的革命不知要高明多少倍,我们当然应当反对乱打乱杀,反对肉刑。为什么把打人杀人的问题当作严重的问题提出来呢?就是因为在土改运动中,发生有不少打人和逼死人的事实,更由于党内不纯,地主富农投机分子和流氓分子利用机会捣乱,就造成了乱打人,打死人,逼死人的现象。有些罪不该死的人,被打死杀死了。这值得引起我们的严重注意。
我们反对乱杀人,并不是说一个人也不能杀。那些真正罪大恶极的大反革命分子,大恶霸分子,国人皆曰可杀的这类分子,经过人民法庭判处死刑。并经过一定政府机关(县级或分区一级或更高的政府所组织的委员会)批准,执行枪决,并公布其罪状(杀人必须公布罪状,不得秘密杀人),那是完全必要的,不如此不能建立革命秩序。但是不能随便加入罪名而去处人以死罪。须知多杀人是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的。我们的任务是解决问题,解决如何消灭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和剥削,将中国建设成为独立的强盛的人民民主共和国这样的问题,除了在战争中在火线上必不可免地要杀死许多敌人以外,多杀了人,杀错了人,不但不能解决问题,而且可能推延问题的解决,甚至可能引导到革命遭受暂时的失败。这是因为多杀人必然要失去人民群众的同情,遭受很多人反对。因此那种主张多杀人乱杀人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是直接违反马列主义的原则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的,必须给以毫不容情的反对。地主富农在中国农村中占人口约百分之十,全体人数约在三千万以上,他们在封建半封建的中国旧社会中,是完全依靠或大部分依靠封建剥削过生活。当着这种封建剥削制度彻底废除之后,分给他们以如同农民一样的土地和财产,使其依靠自己劳动来生活,那他们就可以逐渐被改造为替社会创造财富的对社会有利益的力量。如果任意杀害许多并不是坚决破坏战争和土地改革的地主富农,这不仅会失去群众同情,孤立自己,而且还损失了国家的劳动力,使社会上要少生产一部分财富。如果被杀害者的家属因为缺乏劳动力不能生活时,还要增加社会上的负担。
打人,我们也是要反对的。在群众运动中,出于群众的真正义愤,而去打了一下压迫他们为他们所极端痛恨的人,共产党人不应当禁止和拦阻,而应当对于群众的义愤表示同情,否则我们就会脱离群众。但是共产党人,民主政府的工作人员,在通常的情形之下,不应当组织打人。我们必须在适当时机向群众说明,应有远见的去改造已经缴械投降了的地主和旧式富农;我们是把地主当作一个阶级来消灭,并不是要消灭地主个人。对于缴出了土地财产的地主,应当要他们劳动,把地主和旧式富农当作国家的劳动力看待。同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去改造自己。只有把他们都改造成为劳动者,那才算是把封建阶级的遗迹也消灭了,才是我们工作最大的成功。
农村中犯错误的干部和党员,由群众参加党的会议加以审查,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在审查时,有时也有挨打的事。我们的地方工作干部中很多是艰苦奋斗,为人民所忠诚拥护的,因此能够领导人民,坚持长期的抗日战争和自卫战争,进行各种经济的政治的民主改革。但其中也有不少人作了许多对不起群众的事。他们在作这些事时,有些是为急于完成上级给他的任务,但是方法不好而发生的,例如,征粮草、派担架,时间很紧,又没有学会民主作风,他们就用强迫命令的方法,打骂了群众,得罪了群众。这样的事不能完全由下面地方工作干部负责。上面领导机关交给任务太多,时间规定的太急,平时对民主作风的教育太少,也有责任。但有些事,例如多分果实,假公济私,贪污腐化,横行霸道等,那是完全违背领导机关历次指示的,那是要干部本人负责的。上级如果也有责任,就是没有立即发觉、制止、处分、或根本撤消其工作。但这些区别,群众并不容易常常分得清楚。在群众审查大会上,过去被打过被欺压过的群众,很容易走到用打的方法作为报复的情形。因此,我们要向群众解释清楚,或者在开审查大会之前,就先向积极分子说明白,对被审查的干部,准许群众放肆批评指责,但不准动手打人。同时,也向被审查的干部说明,要向群众好好承认错误,并保证以后不许报复,违者由政府用法律制裁。在审查会上,要准许被审查者有充分说理之权,不准说理是不民主的。无论在农村中,在城市中,在军队中,在机关和学校中,在任何审查党员或干部的会议上,被审查者都有申述理由的权利,这种民主作风决不可少。
除此以外,还要允许群众对被审干部有直接撤职或建议撤职之权。对其中最坏的有犯法行为的干部,群众有权向人民法庭控告。我们说服群众不能打人,但如不给群众这些权利,他们就不敢批评了。总之,在审查干部党员和斗争个别群众中的坏分子时,应采取尽量用口批评说理、不准动手打人的方针。这样规定,群众敢于批评,被审查者也有申诉的机会,这样就可以达到建立民主作风的目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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