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罗国新议会通过新宪 矿山土地为人民公有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48年04月 -> 罗国新议会通过新宪 矿山土地为人民公有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1948-04-19 00:00

罗国新议会通过新宪 矿山土地为人民公有

第2版()
专栏:

  罗国新议会通过新宪
 矿山土地为人民公有
【新华社陕北十六日电】布加勒斯特讯:三月二十八日大选所产生的罗马尼亚新议会,已于四月六日隆重揭幕。此间解放报指出:这是“人民历史新阶段的开端”。议会会期预定二十天,议程包括讨论与通过新宪法,批准共和国临时主席团,并成立新政府。新议会于十二日晨起,慎重讨论与表决新宪法草案。当天会场坐无虚席。宪法在全场欢呼与掌声雷动中逐条通过,其中要点如下:宪法第一条规定:“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是人民的国家,是统一、独立与自主的国家。”第六条规定:“一切矿山、土地、矿藏、森林、水道、自然动力资源、铁道、水运与空运、报纸、电报、电话及无线电事业,属于国家,为人民的公共财产。”第十一条规定:“如为公共利益所必须时,原为私有财产的生产工具,银行与保险公司,可收归国有,作为人民的财产,详细条款由法律规定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有休息权。调整工作时间及依法规定休假,假期内工资照给,并建立休养所、疗养院、俱乐部、公园以及特别设备的机关来保证这种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内,少数民族享有与罗马尼亚公民同样的权利与义务,并保证有使用本族语言的权利,由国家设立各级使用本族语言的教育机关,以保证这种权利。”(按新议会共有议员四一四席,其中人民民主阵线占四○五席,国家自由党七席,农民民主党二席。)


查看完整版本: [-- 罗国新议会通过新宪 矿山土地为人民公有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