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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由义 1957-11-29 00:00

论我国的选举制度

第7版()
专栏:

论我国的选举制度 李由义 (一)
我国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着我国的现实生活和阶级关系,它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一致的。我国的选举制度和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在本质上完全对立,——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只能是以保护资产阶级剥削制度和民族压迫制度为基础,它保证一小撮资本家的统治地位,而不允许人民群众有什么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的选举制度则是为了真正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并且在社会主义基础上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团结起来,去进行伟大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在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能够充分代表人民意志和具有高度民主性质的权力机关。它最便利于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的管理和建设事业,最便利于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创造能力。而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上,它又有最高的威信、最大的号召力量和组织力量,能够实现人民的统一,集中全国人民的力量,来克服前进道路上的一切困难和险阻,开辟我国人民永远幸福的前途。
我国人民是热烈拥护这种选举制度的。在1953——1954年的全国选举中,参加投票的人数占选民总数的85.88%,在1956年的全国基层选举中,据五万一千八百八十七个基层选举单位统计,参加投票的人数占选民总数的86.42%。这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人民群众对于选举的这种热烈情绪,是任何资本主义国家所不能比拟的。可是,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和人民的看法完全相反,他们对于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赞扬备至,而认为我国的选举制度不如资本主义国家民主。因此,他们在反对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时候,对于我国选举制度也进行了恶毒的攻击。他们的目的无非是企图以资产阶级的政治制度来代替我国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搞垮人民民主专政,实现资产阶级专政。
现在,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的这个企图已经被粉碎了,他们在选举制度方面的胡说八道也已经破产了。因为事实证明,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完全是假民主的骗局,我国的选举制度才是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
(二)
我们的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规定:依法尚未改变成分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人民民主专政在选举制度方面的具体表现。人民民主专政并不是什么“完全的”或“纯粹的”民主,它是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的结合。只有对反动派实行专政,剥夺他们的选举权,才能保障广大人民的权利,实现人民内部的民主。我们的民主和资产阶级的民主,我们的选举制度和资产阶级的选举制度,根本区别就在这里。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和我们相反,它保护少数剥削者的选举权利,而用各种办法来限制劳动人民的选举权利。例如美国就有五十多种对于选举资格的限制。由于种种限制,美国在1948年大选中有二千万合格的选民被无理地剥夺了选举权利,而在1952年大选中,被剥夺选举权的人约有二千五百万人,占达到选举年龄的人数的四分之一。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形也和美国差不多。至于旧中国所玩弄的选举骗局,那更是臭气熏天,为广大人民所熟知。
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并不一定都要剥夺剥削者的选举权利。列宁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一书中曾经说过:“剥夺资产阶级的选举权,并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的和必然的标志。在俄国,布尔什维克早在十月革命以前很久就已提出这种专政的口号,可是他们没有预先说要剥夺剥削者的选举权。专政的这个组成部分并不是依照某个政党的‘计划’出现的,而是在斗争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取得基本胜利以后,没有剥夺资产阶级的选举权,就是列宁这段话的一个显著例证(反抗社会主义改造,破坏社会主义建设,触犯了刑法的资产阶级分子当然例外)。那末,我们为什么要剥夺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产阶级分子的选举权呢?这是因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坚决反对共产党的和平建国方针,积极支持国民党反动派发动血腥内战,和广大的劳动人民站在完全敌对的地位。所以人民在革命胜利后,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主权利,不能不剥夺他们的选举权利。诚如列宁所说:“这是在斗争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毛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曾经指出:“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共同纲领也曾规定:“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在解除其武装、消灭其特殊势力后,仍须依法在必要时期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我们就是按照这些指示办的。
这里,需要指出: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选举权,也不是不变的办法,随着历史条件和阶级关系的变化,这种办法将会逐渐改变。前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中规定:地主阶级分子在土地改革完成后,完全服从政府法令,努力从事劳动生产,没有任何反动行为,连续五年以上的,经法定手续改变其地主成份后,就可以取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这一规定,在1956年全国基层选举中,已有许多过去的地主阶级分子改变了成分,取得了选举权利。如在1953—1954年全国选举时,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进行选举地区人口总数的1.52%(精神病患者未计在内)。在1956年全国基层选举时,由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决定性胜利和我国阶级关系的根本性变化,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已比以前减少。根据二十五个省、市、自治区的统计,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仅占进行选举地区人口总数的0.62%(精神病患者未计在内)。应当引为教训的倒是:在1956年选举中,某些地区对于少数还没有改造好的地主阶级分子和反革命分子,过宽地给了他们以选举权。从他们在这次农村大辩论中的表现来看,这显然是不适当的。予这些人以严厉制裁,重新剥夺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完全必要的。
由此可见,右派分子攻击我们的选举制度“不民主”,叫嚣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太多”,其实质就是为地主、反革命分子喊冤叫苦,要我们给地主、反革命分子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是我们在选举制度上和右派分子根本分歧的所在。
(三)
我国人民的选举权利是平等的。选举法规定:各民族选民、男女选民、军队和华侨的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法还规定: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的产生,都以一定人口的比例为基础。有些右派分子别有用心地攻击我们的选举法规定城市和乡村选举代表名额的不同的人口比例是“不平等”(例如在1953—1954年选举中省每八十万人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人,而工业城市则每十万人就可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人)。我们必须彻底驳斥这种挑拨性的谰言。应当指出,在目前历史条件下,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因为城市是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是工人阶级所在,是工业所在,只有规定城市和乡村选举代表名额的不同人口比例,才能充分反映工人阶级对于国家的领导作用和我们国家工业化的发展方向。
大家知道,苏联在1936年以前,城市和乡村、工人和农民也是按照不同的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当时孟什维克和社会革命党人也曾大喊大叫,说布尔什维克破坏“劳动民主”内部的平等原则,说苏俄的宪法“不公平”。列宁在全俄社会教育第一次代表大会上彻底地驳斥了这种谬论,他说:“几个农民的票等于一个工人的票,这是不公平吗?不,这在必须打倒资本的时代是公平的。我知道你们的公平概念是从那里来的。你们的这些概念是从昨天的资本主义时代来的。商品所有者,他的平等,他的自由,——这就是你们的公平概念。”他指出:“公平应该服从于打倒资本的利益”,“我们要争取的平等就是消灭阶级”。以后,集体农庄制度胜利了,农民阶级性质变化了,苏联城乡间选举权的这种差别也就随之取消。我国的未来也将是如此。
我国选举法对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作了必要的照顾。我国各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6%。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为一百五十人,并规定除了这个固定的数目外,少数民族选民还可以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实际上有少数民族代表一百七十七人,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四强。这个名额的规定是合理的,因为我国有好几十个少数民族,分布地区很广,只有作这样的照顾,才能使国内各少数民族有适当数量的代表能够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国选举法对妇女的代表名额虽未作特别规定,但从过去的选举情形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际上也都注意选出适当数目的妇女代表。例如在第一届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7.3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千二百二十六名代表中,有妇女代表一百四十七名。
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标榜选举的平等性,但正如列宁在上述代表大会上所说的:“平等如果同劳动摆脱资本的压迫相抵触,那就是骗人的东西。”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和现代的平等是谎言,是欺骗,因为在那里没有平等,也不可能有平等。生产资料、货币和资本的所有制妨碍着人们享受这种平等。”事情正如列宁所说的那样。至今,世界上还有三十多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妇女无理地被剥夺了选举权。美国妇女到1920年才取得选举权,英国妇女到1928年才取得选举权,法国虽然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就宣布:“人类生而自由,在权利上生而平等”,可是法国宪法到1946年才规定妇女有选举权。在资本主义国家,许多劳动人民连一个投票权都没有,然而有产者却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票权。例如英国,一个公民如果在另一选区拥有地产或者企业,他在那个选区就可以投“补充票”。1931年,伦敦享有这种“补充投票权”的选民就有十三万七千七百三十一人。这对那些赞扬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如何平等的人说来,难道不是一个绝大的讽刺吗?!
(四)
在选举方法上,我国选举法规定,只在乡、镇、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等基层政权单位实行直接的选举,而在县以上则实行间接的选举。同时,只在县以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而在基层政权单位,则一般地采用举手表决的投票方法。这就是说,我们的选举还不是完全直接的,投票的方法也还不是完全无记名的。这是和我国目前的社会情况、人民的选举经验和文化水平等客观条件相适应的。当然,这并不排除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逐步地在县以上实行直接的选举和在基层政权单位采用无记名的投票方法。事实上,由于农业合作化运动的迅速发展,农民群众社会主义觉悟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1956年的全国基层选举中,已有许多乡、镇根据广大选民的要求和实际具备的条件,采用了无记名投票的选举方法。湖北省嘉鱼县绿化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关于选举方法,还需特别指出一点:我们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是真正民主的,选民对于代表的选择是真正自由的。选举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不属于上述各党派、团体的选民或代表都可以按选举区域或者选举单位联合或者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过去的选举事实证明,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协商提出联合的候选人名单是适当的。因为采取这样一种提名方式,可以使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最广泛的人民代表性,——既能首先照顾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民主权利,又能照顾在全国人口中占极少数的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爱国人士,使他们在国家权力机关中也有一定比例的代表。人民群众称赞这种提名方式“既全面,又民主”。因此,它应该作为提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主要方式。但同时,选民或代表还有单独提出候选人的权利。这使选举人可以有更多的机会来表达自己的意志,挑选自己认为满意的合适的人。这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是有益无害的。可是有些右派分子却认为这样的选举制度“不民主”。他们特别抓住在联合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候选人数和当选名额相等这个题目大做文章,认为这样“对代表候选人就无所选择,也无从选择”,从而攻击我们的选举是“形式主义”,是“变相的任命”,甚至说“群众在选举中都是盲从”。可是,右派分子的这些话是骗不了人民群众的。因为大家知道:过去在联合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候选人数和当选名额相等,这是各方面协商的结果,并不是共产党单独决定的。而且从过去的选举经验看,候选人数和当选名额相等,并不妨碍选民对于代表选择的自由。因为我们的选举要经过这样一些细致的程序:在联合提名以前,首先通过当地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合作社的成员,在选民中广泛酝酿,把意见集中起来;再由选举委员会邀请这些方面的代表协商,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交选民讨论,并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加以认真的修改和补充;最后由选举委员会在选举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的正式名单。由于在选举前经过这样充分的酝酿和讨论,选民意见已经大体趋于一致,所以代表候选人名单上的人也正是选民所同意的人,这正是我们的选举方法比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方法高明得不可比拟的地方。怎么能把这样的选举说成是“形式主义”和“变相的任命”呢?同时,我们的选举法还规定:对于公布的代表候选人正式名单仍有不同意见的选民,在选举的时候,可以另选自己愿意选的其他任何选民。如果不是存心诬蔑人民群众的话,怎么能说“群众在选举中都是盲从”呢?
当然,即使在选举前进行了充分的酝酿和讨论,在联合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中,候选人数也还可以多于当选名额,以便选民在投票时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共产党的代表已经提出候选人数应当多于当选名额的具体建议。可是有些代表却不同意这个建议,他们认为这样做会使许多党外人士落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这些人当中有一部分就是说我们现行选举制度“不民主”的右派分子。右派先生们,你们既要反对现行选举方法,但又不允许改变现行选举方法,这究竟是一种什么逻辑呢?!
这里顺便说一说,有一些人虽然并不直接反对我们的选举方法,但却看不清楚资本主义国家“竞选”的骗局,他们希望我们也能采用那种“民主的”选举方法。对这些人,我劝他们读一读美国优秀作家马克·吐温(1835—1910)所写的“竞选州长”那篇小说。在那篇著名的短篇小说里,马克·吐温生动而真切地描写了亲身的遭遇。——由于竞选纽约州长,马克·吐温受尽了反对党的攻击。资本家们通过卖淫式的新闻,以各种各样的罪名来诬蔑马克·吐温。最后,在竞选大会上,反对党竟唆使九个肤色不同、衣衫褴褛的小孩爬到演讲台上,抱着马克·吐温的腿,叫他“爸爸”。马克·吐温写道:“我忍受不住了,我放下旗子,认输了。我没有力量作纽约州长职位的候选人。写完了放弃自己候选人资格的声明,我激怒地签下:从前是个正派人,而今却成了丑恶的伪证犯、蒙太拿的小偷、坟墓的亵渎者、酒疯子、肮脏的骗子手——马克·吐温敬启”。这就是美国“竞选”的千万幅骇人听闻的景象当中的一幅。而从马克·吐温逝世以来的半个世纪中,美国“竞选”的丑闻又不知增加了多少倍。实际上,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只有资产阶级竞选的自由,而没有劳动人民竞选的自由。因为资产阶级控制着宣传机构和集会场所,劳动人民很难进行竞选活动。而资产阶级的竞选,只不过是利用自己控制的各种物质条件,利用各种宣传机构,运用各种公开的或隐蔽的手段,来欺骗、引诱、威胁和迫害劳动人民,把自己的代言人安置到议会席上为非作恶罢了。
(五)
以上事实已经明白地告诉我们: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它是任何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所不能比拟的。虽然在目前条件下,我们在选举中还必须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必须规定城市和乡村选举代表名额不同的人口比例,实行多级选举制,并且在基层选举中多数是采用举手表决的方法。但是如上所述,这种选举制度是适合于我国目前的情况的,是便利于广大人民群众表现自己的意志和参与国家的管理的,是有利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的。如果我们不顾目前的条件,勉强规定一些形式上好像很完备而实际上行不通的选举方法,其结果除增加选举的困难和在实际上限制许多公民的选举权利外,没有任何的好处。民主的形式必须和实际情况相适应,否则民主就不可能是真正的。大家知道,苏联在1936年以前,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也曾采用不完全普遍的、不完全平等的、多级的、公开的选举制度,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功和国内阶级结构的变化,才规定了完全普遍、平等、直接和不记名的选举制度。这是合乎历史发展规律和马克思列宁主义原则的。苏联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随着我国阶级关系的变化和国内民主生活的扩大,苏联今天所实行的完全普遍、平等、直接、不记名的这种最民主的选举制度,也必然要在我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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