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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05-29 00:00

一定要有轻微剥削才能算富裕中农

第1版()
专栏:编读往来

  一定要有轻微剥削才能算富裕中农编辑同志:
我们这里划阶级的方法在生产资料的土地的占有上,以全村每人平均产量为标准,往上超过该平均数十分之一者为富裕中农,往下少过十分之一者为贫农(另外也看使用状况),富裕中农不一定要有剥削。但人民日报五月三日第二版上却说:“一定要有轻微剥削,才能划为富裕中农,不能只看土地超过平均数或只看生活富裕。”中央文件上也说剥削收入不超过总收入四分之一者为富裕中农。另外中央文件上说:“各阶层占有生产资料的界限,则不可能也不需要作出一个统一的数字的规定。”故文件只概括的规定占有状况是:富农占有较多较好的土地,中农比富农少、比贫农多,贫农则没有或很少。我们上面的标准是否可以?不然,以什么较为具体的标准为生产资料占有的界限呢?另外,划阶级中不划富裕中农一项是否对(只划中农)?出榜时将全部土地财产并连地块也写上是否有这种必要?土地特别多,生活富裕也不能叫作富裕中农吗?(中央局指示中说:“富裕中农中有轻微剥削者,仍应算作富裕中农”,可见无剥削者也算富裕中农)。
上述我们划阶级的标准是根据太行一地委的决定。在上次整编时学习的,当时中央新文件未下来。后新文件下来了,上面也未说改正,不知此项指示与新文件精神是否符合?亦请来信告知。
邢台二区东羊村 冷仲明
冷仲明同志:
划分阶级的标准,首先以人们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以人们的生产关系为唯一的标准。而你们的划阶级标准,只是看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忽略了占有生产资料之使用关系,剥削与被剥削,这样只看占有不看剥削的划法,与中央划阶级标准之精神是不合的。
在中央划分阶级标准文件中,关于富裕中农说的很清楚。第九章第二节中说:“生活富裕,而剥削收入不超过其总收入四分之一的中农,叫做富裕中农。”所以说,富裕中农一定要有轻微剥削,不能只看土地超过平均数或只看生活富裕来划富裕中农的。如你所划之标准,以全村平均产量向上超过十分之一为富裕中农,向下少十分之一为贫农,这是错误的,应立即纠正。中央文件,并不是你所说的,只是概括规定。请将七章五、六、七节中旧式富农和富裕中农的区别,九章中农,十章贫农,详加研究,那里面说的很清楚明确。
至于出榜时怎样写,可和群众研究处理。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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