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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02-27 00:00

中国矿产公司和中国五金进口公司同日本钢铁代表团签订的长期易货协议

第4版()
专栏:

中国矿产公司和中国五金进口公司同日本钢铁代表团签订的长期易货协议
新华社26日讯 中国矿产公司、中国五金进口公司同日本钢铁代表团签订的长期易货协议,全文如下:中国矿产公司、中国五金进口公司日本钢铁代表团长期易货协议
中国矿产公司和中国五金进口公司同日本钢铁代表团,为发展中日两国间的贸易,建立长期的有计划的供需关系,根据平等互利易货平衡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国出口商品是以铁砂和煤为主的矿产品;日本出口商品是各种钢材。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1958年至1962年五年内,每方出口金额共为一亿英镑
(双方出口商品如附表)。
每年双方各出口的商品金额如下:
1958年:一千万英镑
1959年:一千八百万英镑
1960年:二千一百万英镑
1961年:二千四百万英镑
1962年:二千七百万英镑
第三条 双方根据本协议在每年末签订下年度的易货议定书,对双方出口商品进行具体安排,并且加以实现。1958年度的易货议定书与本协议同时签订。
第四条 双方同意在1958年内尽早就1959年至1962年中国方面出口的铁砂、煤等商品的品质、规格进行具体商谈,以便安排生产。为实现本协议,经双方同意后可互派技术人员研究有关技术事项。
第五条 双方同意采取合理的平稳的价格原则,具体交易价格在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六条 双方应保证每年进出口交易额达到平衡。
第七条 经营贸易商由双方推荐协商指定。
第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字日起至1962年12月31日止。经双方同意得予以延长。
第九条 本协议在1958年2月26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以中文和日文书就,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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