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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07-29 00:00

纠正过高劳动条件保障劳资契约自由

第1版()
专栏:

  纠正过高劳动条件保障劳资契约自由
【本报讯】华北工商业会议,对于私营工商业中劳资、东伙、师徒关系问题,根据劳资两利的方针,展开讨论,针对着过去的缺点及现存的问题,确定了以下几条原则。第一、保障劳资、东伙、师徒双方的契约自由,制造旧的对工人店员在人格上不平等的契约,实行在双方人格平等与两利基础之上的新的契约。契约期满,任何一方皆有依法解约之权。纠正过去某些地方曾经发生过的禁止依约解雇、强迫雇佣、及任何方面片面规定工资等违反契约自由的现象。第二、基本上承认旧有的工资制度与劳资分红制度,但作适当的必要的修改,纠正过去某些地方实行过高工资,过高的劳力分红与过高的劳动条件等错误。第三、承认旧有的工时制度,但有些民营工矿雇用工人工时过长,经常劳动时间超过十二小时以上者,应予纠正。纠正某些地方曾规定过多的假日,工人店员开会侵占生产时间,耽误生产与营业的现象。但厂方应给工人、店员、学徒以必要的休息睡眠时间,使能恢复疲劳,保持健康。厂方应同意工人店员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工会组织的各种会议与业余学习。第四、承认旧有的师徒关系,并加以改进。废除对学徒的体罚制度。学徒期限一般仍为三年,但年限未满,其技术能力已到达工匠或店员水平者,年限应当缩短。在手工业中原有的酬师制度准予保存,其年限应适当缩短。第五、在较大工厂中,提倡在经理领导下成立厂务委员会(须经厂方同意),吸收工人、职员、技师代表参加,民主讨论有关生产计划及劳动待遇、工作、生活制度的各项问题,吸收他们的正确意见,但关于生产计划之最后决定权在经理。工人与店员应当遵守厂规铺规,尊重经理在业务上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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