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于朝宗的药铺应立即退还 请魏县县委会检查处理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48年08月 -> 于朝宗的药铺应立即退还 请魏县县委会检查处理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于朝宗 1948-08-29 00:00

于朝宗的药铺应立即退还 请魏县县委会检查处理

第2版()
专栏:询问与答复

  于朝宗的药铺应立即退还 请魏县县委会检查处理
编辑同志:
我在七七事变前,有地百亩,人十三四口,长子是共产党员,因参加抗战,被敌伪迫害,举家流亡外乡,乞讨度日,次子于培节衣缩食在魏县二区夹町村开设一小药铺,经七八年辛苦经营,到日寇投降时,已稍具规模,而夹町村村干,不明了工商政策,无理摊派,加重负担,那时候我因家乡已获解放,准备将药铺搬回原籍安心经营,只因家中房舍不便,迁移迟慢,被夹町村村干将药橱家具和药材全部没收,至今尚未分配。
我阅读人民日报后,了解民主政府保护工商业之政策,并进行纠偏,遂找魏县二区张区长,根据法令,请求退还,张区长给夹町村一再去信指示退还,该村始终没有理会。
今年魏县各村都有了住村工作组,我父子二人给工作组一再去信,并当面交涉,又谁知工作组不肯负责,迄今数月之久,终属徒然。
编辑同志,对于此一问题究应如何处理,请明白答复,并去信魏县县政府,指示工作组,迅速处理为盼。
             成磁七区李家町于朝宗
答:你在魏县二区夹町村开设的药铺,被该村没收的问题,根据中共晋冀鲁豫中央局对工商业政策指示:“凡被斗争清算之工商业,尚未分配,或转作群众股份,或虽已分配而尚未损坏耗光者,均应立即无条件退还原业主”。根据这一原则,你的药铺既然尚未分配,夹町村应立即全部退还。村干与工作组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是不对的,希望魏县县委会迅速检查处理。
                   ——编者


查看完整版本: [-- 于朝宗的药铺应立即退还 请魏县县委会检查处理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