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星元 |
1948-08-29 00:00 |
逃亡商户房产应该退还
第2版() 专栏:询问与答复
逃亡商户房产应该退还 编辑同志: 我是在邯郸经商五年之商人,民国三十五年因不明了政策即逃亡天津,在今年三月间得到朋友的口信,说解放区执行保护工商业政策,并发还逃亡商人遗留之财产,请速回来接收复业,并转告以前在解放区作工商之友好各回原地复业。我得此信后、即速返邯办理复业手续,以下有几个问题请答复一下: 我不是地主被斗的商人,我是一个不明白政策而逃亡的商人,逃亡后,我的房子已被街公所卖给市民,现在能否退还?我现在返邯经营商业,如我这房不能归还,找房甚不容易,应当如何办法?在开会时,听本街主任谈话,说我这房子(十五间)发还我五十万元作为清理,该主任反说这房子估价值洋一百万元,敝号将街公所发还这五十万元交回,我再出洋五十万元是否能将房子退回? 义记号曲星元 答:共产党保护工商业的政策在土地法实行以前和以后都是一致的。把逃亡商户的财产没收充公,是没有按照政策办事,是错误的,现在应该纠正,你的房子既被街公所卖给市民。应由街公所负责赎回,把产权交回给你。此事可请商联会、街公所与买房市民协商解决。 ——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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