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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08-31 00:00

冀鲁豫行署通令所属 接受民主监督 尊重报纸批评

第1版()
专栏:

  冀鲁豫行署通令所属
 接受民主监督
 尊重报纸批评
【冀鲁豫电】为使各级政府与干部很好的接受人民大众的民主监督,纠正官僚主义作风,运用报纸,使民主政府进一步联系群众,冀鲁豫行署特通令各级政府与干部,尊重报纸刊载的对各种工作的批评文字。指出:(一)报纸上的“大众呼声”和“批评与建议”是人民大众发表意见的地方,是监督官僚主义的武器,各级政府对于以上两栏,以及报纸上所提出的批评与询问,必需以严肃的态度,本高度为人民服务的热情,及时检查。任何拒绝检查或故意拖延的现象,都应受到严格的批评。如果坚持错误要受到纪律的处分。(二)各个领导部门和负责同志,如果在报纸上发现了本部门工作中某些缺点和错误的时候,不问其意见来自何处,正确与否,应该马上进行检查。绝不许有忽视与搁置现象。不能认为这是下级的事情,不能采取官僚主义态度。(三)任何部门不应该因为那件事情遭受了批评,就手忙脚乱的单纯检查那件事情;应于弄清情况之后,仔细的进行分析,并从而联系到类似的事情;找出领导的毛病在哪里,找出关键,予以彻底全面的解决,才能真正达到改进领导和工作的目的。(编者按:冀鲁豫行署通令各级尊重报纸批评,这个决定很好,很重要。被批评者除了应该根据报纸的批评检查缺点、改进工作外,还应在报纸上公开表示态度,自己错了应作检讨,批评错了应该申辩,以便真正达到弄清事实,发掘错误缺点,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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