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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2-26 00:00

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法律 加强学校与生活联系 进一步发展教育制度

第5版()
专栏:

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法律
加强学校与生活联系
进一步发展教育制度
新华社25日讯 据塔斯社莫斯科讯: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二次会议经过两天的讨论,24日通过了关于加强学校与生活联系和进一步发展苏联国民教育制度的法律。
这项法律共有四十二条,其中规定了改组中等学校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学校教育的措施。
这项法律的序言指出,加强学校同生活联系的问题对胜利完成共产主义建设的任务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认为到共产主义社会体力劳动将随生产的自动化而消失的想法是极端错误的。体力劳动仍然要继续存在。没有创造性的、使人愉快的、增强体质和提高身体生活机能的体力劳动,人的和谐发展是不可想像的。
法律说,对劳动人民、特别是对正在成长的一代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问题将成为国家机构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中的中心问题。
法律说,必须在儿童开始受教育时,就开始培养他们在将来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全体青年从十五、六岁起应当参加体力所能办到的对社会有益的劳动,而且对他们往后的全部教育必须同国民经济中的生产劳动相结合。
法律规定苏联实行八年制普及义务教育,以代替目前的七年制普及义务教育。法律说,作为第一阶段教育的八年制学校应当使学生具备普通教育和综合技术教育的巩固的基础知识,培养他们热爱劳动、愿意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第二阶段——青年的完全中等教育从十五、六岁开始,这一阶段的教育要根据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法律指出,苏联将建立下列实施完全中等教育的学校:工农青年学校——夜校形式的、多部制的中等普及教育学校,八年制学校毕业的而且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工作的人员可以在这种学校受中等教育,学习期限为三年;同生产学习相结合的中等普通综合劳动技术学校,学习期限为三年;技术专科学校和其他中等专业学校。
法律规定建立城市和乡村职业技术学校,这些学校的专业按各生产部门划分。现有的工厂学校、职业学校、铁路学校和其他专业学校将改组为城市职业技术日校和夜校,学习期限为一年到三年,在乡村的职业技术学校的学习期限则为一年到二年。
法律中说,共产主义建设的任务要求高等学校联系生活和生产,要求根据最新科学技术成就提高培养专家的理论水平。高等学校的任务之一是培养受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学说为基础的教育、掌握本国和外国最新科学技术成就、通晓业务、不仅能够完全利用现代技术而且能够创造未来的技术的高度熟练的专家。
法律中指出,大部分高等技术学校在一、二年级最好是根据夜校或函授学校教育制度把教学与生产结合起来。法律同时认为,对于那些一开始就要学习复杂的理论课程而且要进行大量的实验室实践工作的专业的大学生,在头二、三年脱离生产而进行学习是适宜的。
法律对为新技术部门和进一步发展科学和设计工作而培养工程师的问题十分重视。
法律规定,从七年制过渡到八年制普及义务教育以及建立各种类型的完全中等学校的工作要在1959—1960学年开始,而且要在三、五年内完成。中等、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的改组工作也要在同时期开始并且根据民族特点和地方特点在三、五年内完成。
法律中指出,每年培养出来的到苏联国民经济、科学和文化部门工作的专家的人数应该根据日益增长的需要而不断增加。
法律中说,苏联最高苏维埃认为,学校接近生活将为更好地教育将来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生活和劳动的成长中的一代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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