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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09-28 00:00

济南特别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 布告安民确立革命秩序 颁布入城守则严格执行城市纪律

第1版()
专栏:

  济南特别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
 布告安民确立革命秩序
颁布入城守则严格执行城市纪律
【新华社济南二十六日电】济南市已告完全解放。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司令部政治部特电令成立济南特别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电令称:“济南蒋匪全部就歼,城埠人民同庆解放;惟战役甫告结束,恐有散兵溃匪及不法之徒扰乱治安,危害人民利益;为确立革命秩序,保障全体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安宁,着令暂时实行军事管制,成立济南特别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为该市军事管制时期之最高权力机关,统一全市军事行政管制事宜。特任命谭震林、曾山、许世友、郭子化、袁仲贤、谢有法、刘子元为该会委员,以谭震林为主任、曾山为副主任。俟社会秩序安定,军事管制结束,该会即行撤消。”现该会已成立并开始工作。
【又讯】济南特别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后,为严明我机关部队人员入城纪律,彻底执行保护城市政策,特颁布入城守则十一条,一切入城之党政军民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执行。
【新华社济南二十六日电】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东军区济南特别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布告
为严明我机关部队人员入城纪律,彻底执行保护城市政策,特向我一切军政人员颁布入城守则如下:
(一)在军事管制期间,一切机关部队人员、民兵、民工,凡未持有本会所发之通行证、或佩带本军特许之证章符号者,一律禁止出入济南市。
(二)除本会所指定之卫戍部队及特许之机关人员外,任何机关、部队、民兵、民工,非经本会批准,不得留住城市。特许留住城市之机关部队,亦必须遵照本会指定的地方居住,不得住工厂、学校、医院、商店、文化机关、教堂等地。
(三)凡准许入城之党政军民人员一切行动,均须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遵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所颁布之“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华东军区司令部政治部颁布之“约法七章”及华东野战兵团司令部政治部与本会所颁布之一切入城纪律和规则。
(四)一切入城之党政军民人员,必须坚决实行和宣传党的政策,保护城市各阶层人民的生命财产,遵守群众纪律,不得擅入民房,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帮助市民防空救火救伤救灾等,贯彻为人民服务之精神,严禁一切破坏群众利益的行为。
(五)一切缴获都归公。除了本会决定之接管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部队,对蒋匪公营企业、工厂、银行、公司、商店、仓库、栈房,及公立之医院学校等,只有保护看管之责,均无接收与处理之权,更不得有任何破坏或擅自搬移物资用具等不法行为。
(六)一切入城机关部队人员,对私营之企业工厂、公司、银行、商店、仓库、货栈等民族工商业,均将负责保护,不得有任何侵犯。
(七)对铁路、车站、电灯、电话、自来水、文化教育机关、学校、教堂、医院、名胜古迹,娱乐场所、一切公共建筑之房屋、用具、树木及各机关之图书、文件、表册等,均须严加保护,不准破坏。
(八)一切机关部队,均须尊重回胞之教规与风俗习惯,不得歧视。
(九)除本会指定之治安司法机关外,一切机关部队均无逮捕人犯之权,违者严办。但对首要战争罪犯、持枪抵抗之蒋匪人员、武装特务及杀人、放火、放毒、爆炸、抢劫、军事破坏等现行犯,必须紧急处置者,准予逮捕,并即送交治安机关法办,不得擅自扣押处理。
(十)一切机关部队人员,不许无故鸣枪。如需要实弹演习射击与军事演习时,须经本会批准并公告市民后,方得举行。
(十一)一切机关部队人员,实行公平交易,不得强买强卖,及犯任何贪污行为,更不准抢购物资,紊乱市场。
凡遵守上列规定,执行保护城市政策有功者,均予以奖励。如有违犯,必予彻底追究,依法惩办。凡我入城之全体军政人员,务须遵照执行为要。
 主任谭震林、副主任曾山。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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