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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06-17 00:00

美国反劳工法案

第1版()
专栏:

美国反劳工法案
在罗斯福执政时期,美国国会在一九三五年通过了一个劳工关系法(一般叫做华格纳法案,因其系参院民主党议员华格纳所提出而得名),给工人以组织工会、罢工及自愿仲裁等权利之后,由于工人力量之发展,一部份大资产阶级的国会代表,为了压制工人运动,曾先后通过了下述一些反劳工的法案:
(1)凯斯法案:由共和党众议员凯斯提出,于本年二月七日由众院二五八票,对一五五票通过。该法案规定于劳工部下设联邦仲裁局,以干预劳资纠纷,在仲裁局干与的六十天“冷静时期”,工人不得罢工。并对工人罢工及支持罢工者,处以巨额罚款及徒刑处分。此一法案,完全违反一九三五年之华格纳法案(即劳工关系法),及美国政府对劳工运动之传统。故产业工会联合会斥之为美国国会历史中最恶劣之反劳工法案。此法案之中心目的,显在禁止罢工工人获得社会援助,剥夺工人在华格纳法案下所获得之权利。最近在工人压力及众议员七十七人反对下,杜鲁门遂对该案予以否决,众院亦已同意否决。
(2)杜鲁门“冷静时期”法案,已经参众两院通过。根据此一法案,工人罢工前,需有三十天“冷静期”,即在此时期中,不得罢工。静候事实调查局进行纠纷调查,提出解决建议。因此剥夺了工人选择有利时期,举行罢工的权利。产业工会联合会主席莫莱指斥此一法案,实际上取消了工人的罢工权。
(3)巴莱法案,它规定战后政府,须将其在战时所缴过分利得税税款退回纳款厂主。这样就使得厂主虽关厂,而利润仍可保持。从而帮助他们进行反对罢工的勾当。
(4)罢工征兵法案,上月经众院通过,参院修正通过。该法案内容为:一、在破场或其他各业,因工作停顿而危及国家经济时,总统得宣布紧急状态之存在;二、总统第二步得规定复工期限,并确定政府接管期间之工资及工作条件,三、公司职员与工会不合作者、可处以五千美元以下之罚金,及一年以下之徒刑;四、在政府接管期中,联络罢工或怠工之个人,失去雇工之地位;五、联邦检察院可下令联邦地方法院令饬执行政府之复工命令;六、政府接管中罢工工人征服兵役;七、在赔偿业主于政府经营期间的损失后,纯利转归财政部。参院已删去(一)、(三)、(四)、(六)、(七)五项,而予通过。
(5)限制罢工法,参院通过后,上月二十九日由众院通过。这个法案,也是杜鲁门提出的。它规定:一、禁止任何职工会领袖鼓励或煽动工人罢工;二、对无故坚持罢工的工人,应褫夺其罢工权;三、对违反法规规定的雇主与职工会领袖予以刑事处分。这个法案,则不独剥夺了工人罢工权,而且竟要加以刑事上处分。无怪乎莫莱说:它企图废止美国宪法中反奴役的修正案。
此外杜鲁门还根据战时紧急权力法案,利用政府军队接管的办法来压制工人的罢工,目前铁路工人的罢工,即因杜鲁门保证政府接管铁路而加强了雇主的地位,致不能在谈判中获得合理解决方法。
美国工人们已经觉醒,曾经对杜鲁门的压制罢工行动,提出警告。杜氏此次否决凯斯法案,即系工人与新政派议员压力之结果。(新华社延安十三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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