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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10-27 00:00

冀察热辽颁布条例 保护发展牲畜

第2版()
专栏:

  冀察热辽颁布条例
 保护发展牲畜
【新华社冀察热辽十六日电】东北行政委员会冀察热辽办事处于上月十日发出布告,规定发展牲畜条例。布告首先指出近年来该区各地的牲畜,由于蒋匪抢掠、灾期中杀卖、饿毙以及土改与生产中执行政策的偏差,数量锐减,因而妨碍了农业、运输业与牧区人民的经济。为恢复发展牲畜起见,特作下列规定:一、禁止在蒙民或汉民中征收家畜与家畜皮。如机关部队违禁擅自征收,人民得拒绝交纳。二、严禁宰杀役用牲畜(包括耕畜母畜与小畜)。凡老大残废不能役用的家畜,须经区政府批准,始得宰杀。三、禁止母畜、役用畜(包括耕畜)出口,但在解放区内自由买卖,不得限制,如有特殊原因,须要出口牲口者,必须经省政府或行署以上机关发特许出口证,始得出口。四、人民役用牲畜,除依战勤条例服役外,严禁部队机关随便抓用牲畜。如有违法抓用者,人民可向政府控诉,经查明属实后,必予严惩。五、为发展役用牲畜起见,自布告日起,人民新购进的牲口,准予免负战勤半年,以示奖励。六、准许雇工放牧与雇工管理,工资由双方自定。七、有家畜的农户和自牧户,应改进牲畜饲养管理,普遍实行秋季割草,与修理厩棚,建筑冬窝。八、为加强冬畜防疫与医疗起见,凡中西兽医自愿开设药铺而有困难者,得呈请政府予以帮助。所有中西兽医或家畜防疫人员,自愿为发展家畜服务者,均得向政府登记,用县以上政府分配工作,并予以优待。九、家畜发生瘟疫,必须实行隔离消毒,避免传染。疫病死亡的牲畜必须烧掉或深埋,禁止食用,禁止买卖。十、保护牧场,严防火种。禁止于牧场抛掷火种。焚烧牧场者,予以处分。保留冬季牧场,不准随意践踏。在牧区范围内非经政府批准,不得开垦。十一、牧区定期举行全面的群众性的打狼运动,地方部队及机关均应积极参加,尽量帮助解决困难。十二、饲养牲畜有成绩者,政府予以奖励。牲畜不足地区,得请求政府有计划予以解决。牧区禁止役用牲畜,已经役用者,应予恢复。十三、人民得大量种植苜蓿。种籽困难者,得请求政府帮助。原有苜蓿场,应予保护与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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