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太行、太岳行署发出布告 严禁破坏土地法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48年01月 -> 太行、太岳行署发出布告 严禁破坏土地法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1948-01-17 00:00

太行、太岳行署发出布告 严禁破坏土地法

第1版()
专栏:

  太行、太岳行署发出布告
 严禁破坏土地法
【本报消息】中国土地法大纲和边府实施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公布后,边区广大农民,特别是雇贫农民十分高兴,衷心拥护,并准备立即彻底实行。但有不少地主富农及一切不法分子故意曲解土地法大纲,挑拨雇贫与中农的团结,转移、隐蔽与分散财产,变卖与浪费非法获得的斗争果实。这些破坏土地法大纲的罪恶行为,严重的违害了农民利益。太行行署特为此发出布告,指出:(一)土地法大纲是根据农民的要求,彻底废除封建性的半封建性的土地剥削制度,满足无地少地雇贫农民的要求。地主富农不得故意曲解、挑拨或进行转移财产及其他破坏活动。违者经政府查之有据,定当严加惩处。(二)中农的土地财产,只富裕中农多余的土地可以协商方式,由其自愿抽出,其浮财及房屋内财一律不动。其他中农的土地财产,一律不动。下中农并可分得斗争果实。不要听信斗争中农的造谣、挑拨,所有中农均应起来反对这种造谣和挑拨的行为,安心生产节约,并保持与雇贫农民的密切团结。(三)干部多占的斗争果实,在平分土地时必须将多占部分全部退出。在未进行平分土地前,不得转移、变卖、破坏或浪费。违者除平分土地时仍须将多占部分照数退出外,并按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四)对以上各项违法行为,所有农民,一经发现后均有权利向各级政府提出控诉,各级政府定当据实查究。区村干部不得压制这种人民民主权利。违者以违背土地法大纲论罪。
太岳行署也于十三日发出布告,决定:(一)在实行土地法大纲期间,严格禁止一切违法变卖、分散、转移土地财产等不法行为。(二)不论任何个人机关或团体,不得为着妨碍公平分配之目的而任意宰杀牲口,砍伐树木,及破坏一切农具、水利、建筑等。(三)如有上述违法行为者,一经查出,除土地财产一律没收(平分时分给无地少地农民)外,买卖人员都要送交人民法庭依法严惩。(四)一切农民、农会、贫农团特别是贫农雇农立即警惕起来,严密监视地主富农的这些不法行为,如若发生此种情事,应一面干涉,一面立即向当地县区政府与农会告发,以粉碎这些不法分子的阻碍破坏。(五)各地政府、农会应接受农民的告发,并对任何非法分子予以严惩。


查看完整版本: [-- 太行、太岳行署发出布告 严禁破坏土地法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