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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涤新 1959-07-31 00:00

认识经济规律的客观性质

第7版()
专栏:

认识经济规律的客观性质
许涤新

为什么要学习政治经济学?要回答这个问题,可以举出很多的理由,认识经济规律的客观性质,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经济规律是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前提的,它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发展的客观过程。在私有制度之下,特别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下,经济规律对于人们发生着强制作用。以商品生产来说吧,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商品生产是由分散的、单独的私人生产者进行的,他们彼此竞争,总想排斥别人、保持并扩大自己在市场上的阵地。但是,他们中间的每一个人,谁也不知道人们对他所生产的商品的需求怎样,他能否在市场上卖掉这些商品,他所消耗的劳动能否得到补偿。只有到了市场以后,情况才能弄明白。在市场上,价值规律通过供求关系表现为不断波动的价格,使生产者知道:那些产品生产得太多,那些产品生产得太少。价格环绕价值的这种自发性的波动,迫使商品生产者缩减或扩大某种商品的生产,迫使他们退出那些商品价格低于价值的部门,而涌向当时可以获利较多的部门。由此可见: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商品生产者是被市场所控制的。价值规律在对人们起着强制作用,在自发地起着调节商品经济各部门间社会劳动和生产资料的分配的作用。恩格斯说道:“商品生产,和任何其他生产形式一样,有它自己特殊的、它所固有的不能与它分离的规律,这些规律,不管无政府状态如何,还是在无政府状态之中并通过无政府状态来显示自己的作用。这些规律表现于社会联系的唯一保留下来的形式之中(即交换之中),并且作为竞争的强制规律,对个别的生产者发生作用。所以,在开始的时候,这些生产者自己甚至并不知道这些规律,只有经过长期的经验,才逐渐地发现它们;因之,这些规律是越过生产者并且违反生产者的意志而确立的,成为他们生产形式的、盲目地起作用的自然规律。生产品统治着生产者。”(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4—285页)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条件下,商品生产的规律,就更突出地、有力地发生作用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是扩大的商品再生产,而这种生产是以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以资本家剥削工人群众的剩余价值为基础的。生产的社会性和生产成果的资本主义占有形式之间的矛盾,表现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间阶级对抗的增长,表现为资本主义生产无政府状态的加剧。“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推动力,把大工业所使用的机器的无止境地改善的可能性,变成为每一个工业资本家的必须遵守的规律,这个规律,使他在遭受毁灭的威胁之下,逼得不断地改进自己的机器。”(“反杜林论”286—287页)而机器的改进,就会使社会上一定数量的人被抛到十字街头,成为“产业后备军”,造成相对的人口过剩;就会使劳动人民的消费降低到最低水平,使资本主义市场的扩展赶不上它的生产上的扩展。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日益大规模地获取利润,同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扩大的商品再生产的矛盾,就周期地变为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了。危机像一阵大风暴,猛烈地破坏了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和流通,这不但使大量的工人失了业,而且使许多大资本家和更多的小资本家破了产。由此可见,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占有者都“丧失了控制自己本身的社会关系的权力”。劳动者固然被生产资料所支配;就是占有了生产资料并剥削生产者的资本家,也无法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消灭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人们解脱了社会经济关系的压迫而获得了自由,获得了支配自己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品的权力,成为社会生活的“主人”,社会的生产也就排除了无政府状态的统治,而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统一计划之下进行。这样,过去那种“生产资料支配着生产者”的局面,就宣告结束了。恩格斯说道:“当社会掌握全部生产资料,使之可以根据社会的计划来运用它们的时候,社会就消灭了直到现在居支配地位的、生产资料对于人的奴役。”(“反杜林论”第310页)在这种情况之下,原来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客观规律,如剩余价值规律、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规律、平均利润规律以及资本主义积累的规律等等,都因为失去存在的条件而退出历史舞台,失掉了效力。
在我国,由于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不断发展,由于经济战线上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个体经济已经实现了合作化,而资本主义企业,在全行业公私合营和定息的形式下,基本上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性质的企业。这样,在全国范围来说,我们就在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化。在这种情况之下,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就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生活中,日益发挥其巨大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成为生产资料和生产品的主人。但是,这种情况并不否定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规律的客观性质,不能认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可以不顾客观的经济规律而随自己的主观意志任意行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经济规律是以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作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决定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的目的及其实现的手段,这就产生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同时,由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化,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社会生产,就成为可能,也成为必要,因为如果没有一个使全社会行动统一、保证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各部门和各个企业的必要比例的总计划,公有化的社会主义大生产便不能进行;这样,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也就产生了。其他的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也都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所达到的水平作为条件的。由于经济条件不同,由于生产关系不同,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律同私有制社会的经济规律,同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律,在实质上是不相同的。但是,无论私有制社会的经济规律,或者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律,都是客观存在着的,都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生活过程的客观必然性。斯大林说道:“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政治经济学的法则是反映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生活过程的规律性的客观法则。”(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1952年版,第7—8页)因此,我们不能忽视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规律的客观必然性,而孤立地强调人们的自由意志。

事实证明: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经济规律是客观地存在着的。现在把价值规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和按劳分配规律作为例子,来证明这个论断。
(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必然存在着商品和商品生产,也就必然存在着价值规律。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在集体所有制各个单位彼此之间,存在一种互助协作的经济联系。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需要从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合作社或现阶段的人民公社)取得粮食和经济作物等等;而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人民公社,需要从国营企业取得农业机械、肥料、燃料和日用工业品等等。要实现这种经济联系,在现阶段,只能通过商品交换的关系来进行,而不能由国家直接调拨。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品,是属于它自己所有的,国家如果现在对人民公社或合作社的产品,就采取无偿地直接调拨的方式,在实质上,就等于否定了人民公社或合作社的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在人民公社内部,各个核算单位之间,也同样不能无偿地直接调拨。
在实现商品关系的时候,需要贯彻等价交换的原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交换双方应得的利益,才能有效地鼓励集体所有制的劳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经验证明:正确的价格政策,是农业方面实现生产计划和完成收购任务的保证之一。解放以来,特别是在农业合作化以来,国家对于推动农民扩大种植棉花、油料和其他经济作物和完成收购计划,有了很大的成绩,其中的经验之一,就是利用价值规律,使农民感觉到增产这些东西,对自己有利。反之,如果国家在规定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时候,违反了等价交换的原则,那就会或者使国家遭受到不必要的损失,或者使生产合作社或人民公社的收入减少,使合作社或人民公社的积累和社员的个人收入受到影响,这样也就会妨碍社员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在集体所有制的各个单位之间,如果不遵守等价交换的原则,就会使发生经济联系的双方中,一方吃亏,一方占便宜,这样,就会妨碍彼此间的互助协作。由此可见,等价交换是商品关系的客观必然性。要在全民所有制同集体所有制之间,在集体所有制各单位之间通过商品关系实现经济上的互助协作,就必须充分考虑价值规律的要求,严格遵守等价交换的原则。
在全民所有制内部,除了消费品生产是商品生产以外,国营企业之间的产品交换,也是通过商品形式来进行的。价值规律在这些领域内,也发生它应有的作用。
(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消除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竞争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使整个国民经济各部门组成为相互协调的统一体,这样,就使整个社会有可能按照预定的统一计划进行生产;而只有按照统一计划,保证社会劳动和生产资料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得到合理而节约的使用,社会主义的大生产才有可能顺利地、高速度地发展。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就是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这种客观要求作为根据的。斯大林说道:“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是作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法则的对立物而产生的。它是当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法则失去效力以后,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之所以发生了作用,是因为只有在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经济法则的基础上,社会主义的国民经济才能进行。”(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第6页)国家的经济计划必须以这个经济规律作为依据,必须反映这个经济规律的要求,才能正确地领导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民经济各部门间,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比例关系。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规律,要求一切经济部门的发展要服从国家的统一计划的领导,遵守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种成分之间客观存在的比例关系。不论在生产资料的生产和消费品的生产之间、在工业和农业之间、在重工业和轻工业之间、在工业的各个部门之间、在农业的各个部门之间,等等,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分配上,都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关系进行安排。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之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主次和轻重,以便使国民经济的发展符合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要求。如果不分主次,不分重点非重点,而要求各部门平均发展,或者只抓住重点,而丢掉了一般,都是不符合于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
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是彼此联系的,是必须相互协调的。作为主要部门、主要行业的生产,如果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分配上,占得太多,就会影响其他有关部门的生产;而这些有关部门的生产,如果减少得太多了,也就会反过来影响主要部门、主要行业的生产,使主要部门、主要行业的生产,受到牵制而不能前进了。以钢铁为例吧,这个行业的生产是直接间接地需要煤炭、机器制造、电力、森林采伐、基本化学和交通运输等行业的支援的。增产一吨钢和铁,就得相应地增加煤炭、冶炼设备、电力、木材、基本化学等方面的生产和供应;就得相应地增加交通运输的一定货运量。在这些有关的行业中,不管缺哪一项,都会使钢铁生产受到限制。同时,要增加钢铁生产方面的劳动力,就得相应地增加这方面职工所需要的粮食、副食品和日用轻工业品等等。这种情况,说明重点部门和其他部门必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说明重点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必须保持着一个适应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当时的生产资料、消费品供应能力和当时的技术能力的比例关系。
不论哪一个行业,甚至看起来不大重要的行业,如果得不到应有的注意,也会影响其他行业的生产。例如松香,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了不得,但是,如果缺少了它,不少行业的生产就会受到影响。制造一吨纸要用十公斤到十五公斤松香,一万件火柴要用一千二百公斤松香,一吨肥皂要用一百公斤以上的松香。还有制造油漆、杀虫药剂等也都要很多松香。少采一斤松香,则制造纸张、火柴、肥皂的工厂,也就缺少一斤配料。事实告诉我们:国民经济是一个复杂的统一体,在各个部门、各个行业之间,虽有重点非重点之分,主要次要之分,大宗小宗之分,但是,非重点的部门、次要的部门和小宗的生产,毕竟都是国民经济的构成部分,都是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方面。如果把非重点部门、次要部门和小宗生产,看成无足轻重、可有可无的东西,那是同客观存在的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相抵触的。
(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未达到能够提供丰富的产品实行按需分配的程度;在生产还没有实现完全机械化和自动化以前,劳动时间还比较长,劳动强度还比较高,劳动还没有完全成为人们生活的需要;全体人民还没有可能普遍享受高等教育,熟练劳动和简单劳动之间还有显著的差别;人们的思想意识还不能完全摆脱旧社会残余的影响,在劳动态度上有的诚诚恳恳、有的敷衍塞责,——这些情况,使社会在劳动人民间分配绝大部分消费品的时候,只能采取按劳分配的原则,而不能采取按需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在分配关系方面的客观经济规律。遵守这个规律去处理分配问题,可以鼓励劳动人民认真劳动,努力学习技术,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可以推动劳动人民在物质上关心自己劳动的成果,并把个人利益同集体、同国家的利益联系起来。如果在条件尚未成熟的时候,企图过早地抛弃按劳分配的原则,而采用按需分配的原则去处理劳动人民间消费品的分配,这是不能实现的空想。如果不管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平均地一律付给同样的劳动报酬,那并不是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而只不过是小资产阶级的平均主义。这种平均主义同马克思主义是毫无相同之处的。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平等,是大家都平等地摆脱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剥削,大家都平等地用公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和工作,大家平等地都有从事劳动的义务,对大家的劳动都按照其在工作中所付出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报酬。党的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的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产主义的原则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共产主义的分配制度更合理,但是这只有在社会产品极大地丰富了以后才可能实现。没有这个条件而否定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会妨害人们劳动的积极性,就不利于生产的发展,不利于社会产品的增加,也就不利于促进共产主义的实现。”

经济规律既然具有客观必然性,那末,人们在它的面前,是不是就完全无能为力呢?是不是就只能成为它的奴隶呢?那又不然。事实证明,人们在经济规律面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人们不但有可能认识客观存在的经济规律,而且有可能自觉地利用它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服务。恩格斯早就说道:“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它直到现在还作为异己的、支配着人们的自然规律而与人们相对立——将被人们十分内行地运用了,因之也将服从于人们的支配了。人们的社会生存,直到现在,作为自然和历史所强加于他们头上的事物,而和人们相对立,现在变成了他们自己的自由行动。直到现在统治于历史之上的客观的异己的力量,现在才受到人们自己的控制。”(“反杜林论”,第298——299页)恩格斯在这一段话中,一方面指出经济规律的客观必然性;另一方面,又指出客观规律是能够被认识,能够被运用的。所谓“服从于人们的支配”,所谓“变成了他们自己的自由行动”,所谓“受到人们的控制”,无非是说,人们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有可能认识客观经济规律并自觉地利用它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完全证明了这一点。中国人民在党和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自觉地利用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实现了对农业、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自觉地利用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规律和价值规律等,去进行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加强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的经济联系,发展整个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自觉地利用按劳分配规律和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去处理劳动人民间的分配问题,去推动劳动人民积极提高劳动生产率。
肯定经济规律的客观必然性,并不否定人们的自由意志,并不否定人们的主观能动性。但是,人们的自由意志和主观能动性必须以认识客观的必然性为前提。这就是说,只有在认识客观必然性的基础上,人们才能自由活动,恩格斯把人们的自由,叫做“被认识了的必然性”。列宁说:“恩格斯一方面考察人的认识和意志,另一方面也考察自然界的必然性;他没有提出任何定义,只是说,自然界的必然性是第一性的,而人的意志和意识是第二性的。后者不可避免地、必然地要适应前者。”(列宁:“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列宁全集”第14卷,第193页)在社会经济领域中,情况也是如此。客观存在的经济规律是第一性的;而人们的意志和主观能动性是第二性的。当人们认识了经济规律的客观性质并根据它们的必然性去决定政策、去处理问题的时候,社会主义事业就得到极其顺利的发展。反之,当人们不认识经济规律的客观必然性而违背这种必然性去处理问题的时候,它们就会出来表示“抗议”,并且自发地发生强制作用。恩格斯早就说过:“社会的力量,正如自然的力量一样,在未被我们认识到和算计到以前,发生着盲目的、强制的、破坏的作用。可是一经我们认识了它,研究了它的作用、方向及影响,那时就完全听凭我们来使它更多地服从于我们的意志,并且利用它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反杜林论”,第293页)
在生产资料实现了公有化以后,人们成了自己社会生活的主人,这就不但有可能认识客观存在的经济规律,而且有可能自觉地利用客观经济规律来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但是,这并不是说,人们都已经认识了它们并且善于利用它们。要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还有待于我们的努力。我们必须在经济建设的实践中,经常分析情况,经常研究问题,经常总结经验。认识从实践开始。离开实践是不可能认识客观的经济规律的。同时,我们还要从事理论学习,也就是通过政治经济学的学习,来提高我们的理论水平,更好地总结我们的实际经验,帮助我们把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的阶段,以便在理论的指导下,把我们的经济工作做得更好。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符合于客观的经济规律,也才能充分发挥我们在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
(原载“红旗”杂志1959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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