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山东规定保护耕畜有效办法 鼓励农民大量饲养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48年11月 -> 山东规定保护耕畜有效办法 鼓励农民大量饲养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1948-11-30 00:00

山东规定保护耕畜有效办法 鼓励农民大量饲养

第2版()
专栏:

  山东规定保护耕畜有效办法
 鼓励农民大量饲养
【新华社华东二十八日电】鼓励农民繁殖与饲养耕畜,以克服严重的耕畜缺乏,是一切受过战争摧残的农村中实现“生产长一寸”的切要工作。山东广大农村中的耕畜,因受日寇长期侵据破坏及国民党匪军重点进攻时的摧残宰杀,现存数目已不及抗日战争前的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对于耕畜问题缺乏正确的政策,曾经加重了这个情况的严重性。本社九月二十五日“保护耕畜”短评中所说的在支差、变工、土地改革中忽视耕畜主人利益的种种偏向,在山东解放区也象其他解放区一样地发生过。这些偏向就是:支差代耕中不按劳力合理平均负担,而一味加重养畜户的负担;忽视养畜户的耕畜所有权与使用权,片面照顾缺牛户的耕种困难,违反自愿等价原则强迫互用耕牛;在生产变工中直接或间接强迫农民伙养牛;在划阶级中错误地以有无耕畜为订成份的标准等。耕畜问题上的左倾错误,增加了农民饲养耕畜的顾虑,与迅速恢复耕畜的困难。
中共华东中央局在今年来的历次关于生产救灾的指示中,均曾反复强调保护与奖励饲养耕畜的重要,并批评了侵犯养畜户利益的偏向。现在的情况表明:凡认真执行了这一指示的地区,耕畜已有显著增加。如鲁中南区的七个县,秋收前已增加牲口万余头,胶东的西海分区也相继买进八千余头。但还有不少地区,尚未认真执行,以致耕畜增加的数目,距生产需要的最低限度还很远。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山东解放区党政领导机关正进一步来推行保护与繁殖耕畜的政策。山东省政府最近颁发了“保护与奖励繁殖耕畜暂行办法”,规定凡从事农业耕作的牲畜不分大小,每头每年减征公粮十五斤,公草二十二斤半;配种的母畜,除减征公粮公草外,得酌免差役;幼畜与带犊的母畜得按规定免除差役或重差役,政府贷放耕畜贷款等,以奖励农民饲养耕畜。
山东大众日报在“保护耕畜、繁殖耕畜”的社论中,除了阐述省政府所颁布的这个办法以外,并针对过去侵犯养畜户利益的偏向,提出了四项保护养畜户利益的原则:(一)要坚决保护养畜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非经养畜户同意,任何人不得强迫借用耕牛。(二)在耕畜雇用与畜力换工中,要遵守公平两利、等价交换与双方自愿等原则。在确定耕畜换工的标准时,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详细研究饲养耕畜的消耗与耕畜的耕种能力,参考当时当地农民雇借耕畜的习惯,由村民会讨论并规定公平合理的牛工价格,或人牛换工的办法。对过去变工互助中牛草牛工帐目,应当抓紧于今冬结算找清,不能再有拖欠不给的现象。(三)对耕畜的自由雇借不应禁止。(四)对解放军军人家属、工作人员家属及烈士家属之必要的义务代耕,应由各村按劳力平均负担,对支前任务也应公平合理分派,纠正过去支差中加重有耕畜户的负担的偏向。社论指出:为了大量发展畜牧事业,政府应当尽量利用未开垦的草地、山林,大力举办并提倡与帮助人民经营牧场。应当保护与奖励饲养种畜的农户,提高其社会地位,改变旧社会对他们的鄙视态度。应当发挥农村中原有的为农民所拥护的方式与好的经验,组织农民伙养牛,但应防止脱离实际、标新立异地强迫群众伙养轮喂或强迫独养牛变为伙养牛的错误办法。对于农民独养牛亦应加以提倡和帮助。社论称:目前正是农民添牛、换牛的季节,必须抓紧这个时期,动员农民添购耕畜与调换不适用的耕畜,注意防止宰杀耕畜的现象,帮助群众解决在冬季喂养耕畜中的困难,首先是饲料的困难。在这方面,最积极的办法是组织冬季运输事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鼓励农民把耕牛用于冬季运输以解决牛草困难。在牛草缺乏的地方,应组织养畜户准备冬季喂养耕畜的草料,注意保存牛草或收割青草。
  山东省政府关于保护与奖励耕畜繁殖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与奖励耕畜繁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农民饲养之耕畜(牛、马、骡、驴),政府一律保护其饲养户之所有权及使用权,他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凡从事繁殖与饲养耕畜之农户,均可享受如下奖励办法:
(一)凡从事农业耕作之牛、马、骡、驴,不分大小,每头全年减征公粮十五斤,公草二十二斤半,但每户减征不得超过二头。
(二)凡饲养种畜,经报告登记及证明确实,专为配种者,除同样减征公粮、公草外,得酌免差役。
(三)凡带驹带犊之母畜,产前两个月,产后一个月,得免除差役。
(四)凡幼畜在两个牙以前者,得免除差役。四个牙以前者,得免除重差远役。
(五)凡专为繁殖、饲养牲畜之牧场,或养牛合作社,政府可予以特别贷款之优待。
(六)为奖励农民饲养耕畜,政府应按时发放耕畜贷款,如在冬春两季饲养户缺乏草料时,政府亦可酌予贷款扶助。
(七)凡对繁殖与饲养耕畜有丰富经验并有显著成绩者,政府予以名誉或物质之奖励。
第四条、凡饲养户所负担公粮不足应减数者,以减至不负担为限。
第五条、饲养户之减征公粮、公草办法,仅限于能施行征粮办法之地区。
第六条、凡专为治疗耕畜疾病之兽医、经群众公认对预防治疗耕畜疾病有显著成绩者,由县以上政府给以名誉或物质之奖励。
第七条、凡本解放区之耕畜(牛、马、骡、驴),一律禁止贩往国民党统治区,违者交县以上政府处理,按其情节轻重没收其所贩耕畜或科以罚金。
第八条、凡耕畜(牛、马、骡、驴)一律严禁宰杀,违者酌予处罚。如因齿老残疾不能耕作必须宰杀者,须经本村农会讨论,呈报区政府查验批准,方许宰杀。对故意制造伤疾、企图宰杀耕畜从中谋利者,经查实后,交区以上政府惩处。
第九条、凡给军、工、烈属及荣誉军人代耕之耕畜,均须经群众讨论,合理计工,全村负担。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凡本府及各行政公署所颁发之有关保护及繁殖、饲养牲畜之各种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一律作废,均依照本办法办理。(新华社华东二十五日电)
                        
编者按:山东保护与奖励牲畜暂行办法是克服目前耕畜严重缺乏的一个重要措施,各地应认真研究,结合正在进行的冬季生产鼓励农民大量购买繁殖牲畜,规定具体办法保护养畜户的利益,以便迅速改变牲畜缺乏情况,给明年大生产运动作充分准备。


查看完整版本: [-- 山东规定保护耕畜有效办法 鼓励农民大量饲养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