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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11-30 00:00

保护人民文化财产 华北政府征集管理文物古迹

第2版()
专栏:

  保护人民文化财产
 华北政府征集管理文物古迹
【本报讯】为征集、管理文物古迹,华北人民政府,于本月十三日向所属各级政府发出训令,全文如下:
古代文物为我民族文化遗产,其中不少具有历史学术或艺术价值,土改中为保护、征集古代文物,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及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均曾根据土地法大纲精神颁布命令与办法。据近数月了解,此项工作在各地区均获得一定成绩,但仍未在干部群众中进行深入教育,因之各地图书古物古迹的散失损毁,时有所闻,此乃人民文化财产之重大损失,应引起严重注意。今后图书古物管理工作为经常的文化建设工作之一,本府为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此项工作,特再统一规定十条,望接令后根据你处具体情形传达布置,并作报告。
(一)在各级干部群众中进行深入教育,说明此类图书古物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历史遗产,对新中国文化具有重大价值,应加注意保护,不应一概斥为“封建迷信之物”任其损毁,应严禁出口。
(二)华北人民政府教育部、各行署区、各直属市、各县,成立各级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为图书古物管理的专门机关,各级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应以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及其同级各单位宣教部门吸收聘请地方知名人士专家、文化教育工作者组成之,根据各地情形拟具具体办法进行工作。
(三)凡古代石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陶器、瓷器、玉器、漆器、竹木器、齿牙骨角器、珠宝珧贝器、玻璃料器、皮革器、丝麻棉等编织物及刺绣。凡各种化石,凡古版及各种珍贵版本、孤本、绝本、抄本与不常习见之书籍、碑版、甲骨、金石文字及其他拓本、图书版片、简牍、档案、文书簿记、字画、佛经等以及近代的中外图书仪器报章杂志、图表等均应负责征集。
(四)图书古物经征集后,在各行署区直属市,可分别鉴定登记,教育部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派人检视并根据该地图书古物的情况决定上缴或存留(有专门研究价值及珍贵古物必须上缴)。上缴部分运送到教育部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存留部分可由各区成立图书馆负责管理工作,但须将目录清册按时造送教育部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存查,以备必要时调取研究阅览,教育部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亦得将华北图书博物馆图书编制总目录印发各区以供应大家阅览之需要。
(五)凡各地名胜古迹:如名寺古刹及其附属建筑、地下建筑,古佛像、碑碣、壁画、古冢墓及其附属建筑、古迹发掘遗址,名人故居等不能移动及不便移动者可留原地保管,并责成当地政府负责保护。
(六)凡地方人士捐献其所收藏之古物图书归公保存者,各地之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可酌情给予适当奖励与照顾,而在土改中,没收地主之图书古物不论分配与否,应按土地法大纲精神动员交给当地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不能作为一般财产分配给当地群众,而由国家保存归全体人民所有,但在群众交献以上图书古物时,亦应给予适当奖励。
(七)凡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收集图书古物据己有者,在这次指示之后应即刻送交当地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专署级无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应交行署级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如在管理机构已经成立而仍匿不交出者,即以窃取果实论处,对负责收集、爱护又能即时送交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者,应予表扬奖励,对任意使图书古物古迹损毁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
(八)各地呈缴之图书目录与古物清册应详细具体,兹列举报告要点如下:关于图书者应查明书名,著者(或编者译者)校者版本(出版年、出版地、出版人等)装订收藏者鉴赏者,高广、册数、卷数、页数、函数、完缺情形、来源、价格等,关于古物者应查明:品名、质地、大小(高长宽、直径)、颜色、花纹、重量、文字、字体、收藏者、完缺情形、来源、价格等。古物中之珍贵者应派专人早日送交教育部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关于古迹应查明:地点、方位、座落、样式、面积、完缺情形、内藏造像埋藏物(照古物要点)壁画、碑碣、匾额……等。
(九)古物发掘不得自流进行,已发掘者要报告:缘起、过程、出土地质层、古物的位置,并按第八条所提古迹要点古物要点详细报告,此次指示后非经教育部批准不得自行发掘。
(十)各地因图书古物上缴所开支之装运保管等费用准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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