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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冰 1948-10-31 00:00

土地特别缺乏的城关区 也不应强抽中农土地

第2版()
专栏:

  土地特别缺乏的城关区
 也不应强抽中农土地
问:一、在个别的城关区,土地特别少,土地根本不能解决生活问题,但这里也有一些人有土地,并且够他本家一年的消耗。在一般缺地的情形下,他的土地是超过平均数的一倍或三分之一。应否叫他拿出土地给别人呢?如果给了别人,他又没别的职业去维持生活,生活会下降或难堪;不然他的土地又比别人多一倍。象这样的情形该怎么办?
二、计算成份的时间问题,按文件上说,自民主政权建立起向上推三年至五年,自己劳动的,成份应划为农民。咱们区域大部是七七事变后不久即在广大农村建立起民主政权,可是有的城市到日本投降后又被国民党统治,至去年或今年才被解放的。这些地方的计算成份应从何时开始向上推算?
              ×纵队留守处  王冰  十月七日
答:(一)个别土地特别缺乏的城关区的农民,如是自耕自食,没有封建剥削,是普通中农成份。他的土地虽然比当地土地平均数多一倍,除非他自己自愿,其土地不应抽出分给别人,因为土地改革的目的是消灭封建,只没收和征收地主富农的土地和封建财产,如把中农的土地勉强拿出来平均分配,就犯了侵犯中农及绝对平均主义的错误。象这样土地特别缺少的城关区,市民们事实上不是专靠农业生活,可以帮助他们从工商业方面求发展。
(二)按中共中央一九三三年文件,计算地主成份的时间标准是以从民主政权建立时间为起点,向上推算,连续过地主生活满三年者,即构成地主成份。你说“三年至五年”是不对的,七七事变后即建立了民主政权地区,到日本投降被敌侵占,中间相隔了七八年的时间,人们的成份,在民主政权影响下已起变化。被敌侵占后至去年或今年解放只二三年的时间,就一般情形说,变化不至太大。所以应从第一次民主政权建立时为计算的起点,现在如有了变化,可按具体情形订现在的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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