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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11-28 00:00

筹委会讨论通过 首届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原则

第1版()
专栏:

  筹委会讨论通过
 首届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原则
【本报特讯】此次华北职工代表联席会,关于华北总工会第一届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办法,已讨论几项原则,并经大会通过交筹委会具体执行。原则中关于第一届华北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决定如下:(一)传达与讨论第六次全国劳协决议,总结过去华北职工运动的工作并决定今后工作方针。(二)制定华北职工运动的领导机关——华北总工会的组织法,并依之选举华北总工会第一届执行委员会。(三)制定各级工会的组织法与选举法。
关于代表的名额与代表的分配,为适应形势发展与华北的具体情况,第一届华北职工代表的名额,暂定为四百名至五百名(具体数字及名额分配,交筹委会决定),名额分配时,需注意照顾全局,依照地区大小会员多寡企业不同等实际情况而决定;照顾蒋占区,要有一定名额的聘请;并照顾新解放区,私营企业与工厂代表及妇女代表的选举。使职工会真正能代表全体职工。对于工程师技师职员等应有一定代表出席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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