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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12-31 00:00

太岳新华日报著文批评纠正 调查工作中的形式主义

第2版()
专栏:工作研究

  太岳新华日报著文批评纠正
 调查工作中的形式主义
【太岳电】太岳新华日报最近从若干地区报导中,发现在结束土地改革的工作中,有单纯把数目字作为唯一的情况与处理问题的唯一根据,因此著文批评纠正。略称:现在在土改工作中有一种了解情况的方法,就是:只注意人口、土地、房屋及农具的调查,把人口、土地、房屋的调查作为唯一的情况,这种方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第一、这种方法只能告诉我们各户生产资料占有情形,但不能告诉我们每户对这些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形(如出租、雇用工人耕植、自耕);而使用情形恰好是我们判定其属于何种阶级的标准,也就是我们政策的出发点。如果不能分别这一点,就会把斗争的阵营混乱起来。第二、这些数目字不能告诉我们群众发动的情形,群众的觉悟程度,封建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消灭的情形。而这种情形,又恰好是我们确定工作方针、任务和方法的前提。不了解这种情形,确定的方针任务就不会正确。这种只看占有情形的方法,又是绝对平均思想在工作方法上的一种反映。与这种了解情况的方法相关联的,还有土改中处理问题时一种错误的方法,就是不从每户的具体情况出发,决定不同的处理方法,而只是根据当前某户土地、人口数目来处理。譬如对地主的安置或斗争,不分大、中、小,不分罪恶大小,不分群众对他们不同的痛恨程度来作不同的处理,而只是一般地按照占有数量来处理和对现有的贫雇农的填补,则不管是应分未分的、地富下降的、常年劳动的,或是游民分子,一律按照其占有数量来处理。对被侵犯的中农,也不分别侵犯的原因和侵犯的经过,是什么人侵犯的,果实是什么人分去,群众的态度如何,只是一般地按照占有情形来处理。对干部多占果实,也不分别其性质与情节之不同,只是一般地按照占有情形或多占多少来处理。这样就不能把每个问题处理得入情入理,也就不能获得群众的同情。
那么,究竟应怎样了解情况呢?第一、必须从每户的生产方式上,即农村的生产关系上,农民与地主的关系上,农民的觉悟程度与组织程度、生活情形、政治地位,和地主封建消灭的情形等来了解情况。进入农村以后,首先必须了解该村是否有地主富农,看他们占有土地房屋多少,用什么方式进行生产,是否地主富农,过去占有多少现在占有多少,政治上如何,是否被斗争过,斗出多少,现有多少,应否继续斗争;在农民方面,则必须了解农民的觉悟程度如何,斗争的经过如何,现在的生活情形,果实分配是否不公,是否有被侵犯的中农,什么人侵犯的,为什么侵犯时,侵犯后情形如何;是否有应分果实而未分到果实的贫雇农,他们为什么没有分到等等。土地人口数目字的调查,只有与以上情况结合起来,才能说明问题,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办法去正确处理,处理得入情入理,取得多数群众的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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