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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02-29 00:00

中共中央关于在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

第1版()
专栏:

  中共中央关于在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
(一九四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一)根据各地最近数月的报告看来,各解放区,除了去年秋季人民解放军由防御转入进攻以后解放的新区以外,在所有老区与半老区中,大致应分为三类地区,并应根据三类地区的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工作方针。
甲、第一类地区,是土地改革较为彻底的地区。其中,大多数地区,是经过了减租减息、清算斗争和一九四六年五四指示以后的土地改革;一部分地区,经过了清算和土地改革;而陕甘宁的一部分地区则经过了一九三七以前的分地及一九四○年的归地。在这些地区,土地已经平分,封建制度已不存在,农民各阶层占有土地的平均数相差不多。阶级情况,除了东北及其他平分不久的地区尚有不同外,地主与旧式富农均比过去大为减少,且有已下降为劳动农民或贫民者,但尚有一小部分地主旧富农占有较多较好的土地财产。这类地区的工作干部有许多人占有较多较好的土地财产。这类地区,新富农已经生长,且有多过旧富农者。中农在这类地区已发展为多数,从乡村人口的百分之五十到八十上下,其中,新中农占很大数量,有达一半以上者。中农所有土地的平均数,一般超过贫雇农所有土地的平均数约二分之一上下。贫雇农变为少数,从百分之十到四十上下,其中尚有若干未彻底翻身者,亦有由地主旧富农下降为贫农者。这类地区,应被认为土地已经平分,决无再行平分的必要。留下的问题是在较小的范围内,用抽补方法调剂土地及一部分其他生产资料,使尚未彻底翻身的贫雇农从地主旧富农尤其是占有超过农民很多的土地财产的干部家庭那里补进土地及其他必需的生产资料。如果需要抽出新富农甚至一部分富裕中农的土地时,必须取得被抽者的同意,方可抽动。绥德黄家川的典型经验(即由新华社广播),可以大致应用于这类地区。
乙、第二类地区,是土地改革尚不彻底的地区。其中,一部分地区,经过了减租减息,清算斗争与五四指示后的土改;另一部分地区,经过了清算和土改,但均由于各种原因,例如领导方针动摇,党内不纯,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及战争情况等,致使土地平分尚不彻底,封建制度尚有残余,农民各阶层占有土地的平均数相差较大。阶级情况,地主旧富农较第一类地区为多,大都仍占有较多较好的土地财产。工作干部中许多人占有较多较好的土地财产。新富农尚不多。中农占人口的少数,约为百分之二十到四十上下其中新中农亦占少数。中农所有土地的平均数,因减租清算致土地转移的结果,一般超过贫雇农所有土地的平均数达一倍上下。贫雇农仍占多数,从百分之五十到七十上下,其中多数尚未彻底翻身。这类地区,应被认为平分已大体实施,但不彻底。因此,一般地也不是再来一次全面的平分,而是实行在较大范围内的调剂。只在某些特殊地方,在多数农民要求并取得中农同意的条件之下,应当重新平分。由于这类地区贫雇农人数最多而土地平均差额又较大,单动地主旧富农及干部的土地财产,一般不能满足贫雇农的要求,势非抽动新富农及一部分中农的土地不可。因此,凡中农所有土地的平均数超过贫雇农所有土地的平均数在一倍上下者,在取得本人同意以后,可以抽出中农的一部分土地,但以不超过其全部土地的四分之二为限度。如此,一方面可使中农波动面不致太大,另一方面仍可保存中农所有土地的平均数超过贫雇农所有土地的平均数,但又不致相差太大。如果中农所有土地的平均数超过贫雇农所有土地的平均数在一倍以上,并赞成平分时,可以实行平分。在这类地区,绥德黄家川经验中所述土改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亦必须注意采用。
丙、第三类地区,是土地改革很不彻底的地区。其中,一部分地区虽然也经过了清算和土改,但是工作很坏。另一部分地区,则是边沿区或收复区,土改工作尚未进行。所有这些地区,土地并未平分,封建制度依然存在,土地关系及阶级情况仅有若干变动,地主旧富农仍占有大量的土地财产,贫雇农仍然是人多地少。在这类地区,完全适用平分土地彻底消灭封建制度的方针。平分的重点,应放在没收地主土地财产及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上面。对于一部分中农的多余土地,必须在取得其同意以后,方能抽出平分。如果某些中农所有土地较一般农民所有土地的平均数只超出百分之十以下者,应不变动。边沿区,如尚带游击性质,应作新区看待,适用中央关于新区土改要点的规定,不应列入此类地区。
(二)不论是平分土地或调剂土地,不但应注重土地数量的差别,还应注重土地的质量、产量及其位置远近的差别;不但应从农村的一般耕地着眼,还应从公地、荒地、黑地、绝户地等着眼;尤其是非法强占的土地财产,分配不公的土地财产及干部贪污或侵占的果实,更应首先注意解决。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的平分方针,才能从多方面设法满足贫雇农的要求,而同时又照顾了中农的利益。在平分或调剂土地中,对于在抽动新富农及中农的土地时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取得本人同意一点,甚为重要。如果本人不同意,则应向他们让步,不得采取强制办法。
(三)为着满足贫雇农的要求,在实行调剂土地时,应首先补足缺地较多的贫雇农。然后,才对于有完全劳动力的青壮年单身汉,补足其两人份的土地,但如土地不足时,亦可补给较两人份为少的土地,或者不补。对于孤老寡妇,因其缺乏劳动力,在土地不足时,亦可不补给两人份的土地。对家庭人口多的,亦可较家庭人口少的少补。对流氓习气很深一时难望改好者,也可少补,后补,或不补。对于此种流氓,暂时应只给与土地使用权,不给予土地所有权。对于由地主富农下降的贫雇农为时不久者,亦可后补,或不补。总之,要使广大贫雇农群众能合理地补足土地,以利生产,而不应附和绝对平均主义的错误思想。在调剂土地以后,对于孤老寡妇及贫雇农中仍有困难不能解决者,政府应另行设法帮助其解决困难。
(四)在第一第二两类地区中,在农民已经发动和组织起来的地方,目前应依上述各项规定,于春耕前实行调剂完毕,确定地权,以利生产。在工作尚未做好估计春耕前已不可能完成土改任务的地方,即应将土改工作推迟至夏季以后进行,并保证今年的土地生产物归耕者所有,而将工作迅速转入生产、整党和建立乡村民主生活上去。在第一第二两类地区中,调剂土地的工作已经做好的地方,即应确定地权,不再变动。在第三类地区中,更应将已着手的土改工作赶快作一结束,推迟至夏季以后重新进行,以便迅速转入生产及一般的宣传组织工作。
(五)在老区半老区,应准备以二年到三年时间(一九四八年至一九五零年)有计划地完成全区域的土改与整党任务,而不应操之过急,致发生许多不应有的毛病。土改工作与整党工作,均是很细致的群众工作,必须依据群众的觉悟程度与组织程度,领导干部的多少强弱,决定工作的速度。每一个乡村土改与整党问题的解决,均必须酝酿成熟,取得绝大多数人的同意,方能作出决定,采取行动,不能由少数人强制解决,致犯命令主义的错误。同时,对于群众中发生的不正确意见,又必须耐心说服,实现党的领导作用,不要犯尾巴主义的错误。
(六)土改与整党,均应采取有重点的波浪式的逐步推广的方法。凡无得力的领导者或健全的工作团的地方,宁可暂缓发动,不要急于求成,致走弯路。但是在一切决定发动工作的地方,又要集中力量,按期完成工作计划,不要拖延太久,致使群众情绪减低,既碍生产,又不利于工作的推进。对于一切领导土改与整党工作的领导者及工作团,均必须加以训练,讲明政策,并要适时地检查他们的工作。
(七)贫农团无疑是农民群众中坚决实行土地改革彻底消灭封建制度的骨干组织。但是在第一类地区平分已经实现、中农已占多数的情况下,如果也要人为地组织贫农团去领导一切,势必脱离多数,孤立自己。因此,在这类地区,应就原有的农会加以扩充,并改选农会的委员会,使其能领导各项工作。原来无农会者,应成立农会。在农会中,成立贫雇农小组。如果贫农团已经组织起来,则不应马上宣布取消,而应使贫农团逐渐改为农会中的贫雇农小组。在第二类地区,因为平分尚不彻底,贫雇农仍占多数,贫农团的独立领导作用尚未失去,因此应该组织贫农团,并使其在农民中起领导作用,但在组织时,应吸收新中农参加。在贫农团成立一个短时期(例如一二个月)以后,即应就原有农会加以扩充,改选农会的委员会,使其能领导各项工作。原来无农会者,即应成立农会。在土地调剂工作完成以后,贫农团即可改为贫雇农小组。如果在过去土地改革中业已成立有贫雇农及新中农领导的健全的农会,或者有顺利条件能够保证改选农会的委员会使贫雇农及新中农占三分之二实施土改工作的健全领导的地方,亦可不组织贫农团,而只于农会中组织贫雇农小组。在第三类地区,因为平分尚未实施,贫雇农占多数尚未翻身,中农对土改尚存观望心理,必须首先组织贫农团,发动土改斗争,树立领导威信,一个时期(例如三四个月)以后,再成立包括全体农民在内的农会。农会应容许新富农入会,但对地主、旧富农及一切投机分子,则应坚决拒绝其入会。在一切地方,在土改工作与整党工作大致完成以后,即应实行普选,成立乡村人民代表大会,并改选乡村政府,在农会的委员会中,在乡村人民代表大会及政府委员会中,一般地贫雇农新中农应合占三分之二,旧中农及其他劳动分子应占三分之一。
(八)各地整党工作正在开展,并创造了许多方法。其中,以经过党的支部,邀集党外群众参加党的会议,共同审查党员及干部的方法,为最健全的方法。平山县的典型经验,应为各地所取法。在第一第二类地区,一般的封建势力业已消灭,而农民中的不满常常集中于一批利用政治地位为非作恶、侵占土改果实的党员及干部身上。因此,在这些地区进行调剂土地的工作,必须与整党工作相结合,有时还须从整党开始,才能发动群众的积极性。采用上述党员与党外群众结合开会的整党方法,一方面,使参加会议的党外群众能够尽情地批判与审查他们所反对的或赞成的党员及干部,使他们感觉到他们已与毛主席的党通了气;另方面,党的领导者又可根据群众意见及党内情况,全面地考虑问题,分别是非轻重,给以应罚应奖的公平的处置,使党内外群众均感觉满意;同时,又可以吸收被群众所推荐的或拥护的积极分子加入党的组织。如此,既整顿了党的队伍,又整顿了群众的队伍,建立起党内外的民主生活,将极大地提高党的威信。此种方法,在农村中,在城市中,在工厂中,在军队中,在机关和学校中,均应实行。除尚未巩固的新区以外,一切党的支部,均应公开。一切党的支部,在其讨论有关群众利益的问题的一切会议上,包括党的批评检讨会议在内,均应有党外群众参加,不许开秘密会议,借以破除群众对党的组织与党的会议的神秘感觉,使党内一切好的与坏的现象暴露于群众之前,为群众所监督,为群众所批评或拥护。实行这种方法,需要两个条件,一个是上级党的领导的健全,一个是本支部要有几个好的党员骨干。如果上级党的领导者的领导不健全,便须先健全领导。如果某些支部确已为坏分子所统治,甚或全部为坏分子所盘据,没有好的党员骨干,无法进行改造时,就应解散这个支部,上级领导者就应超过该组织,直接动员群众,依靠贫农团、贫雇农小组及农会,领导土改与生产。这样经过一个时期之后,重新吸收党员,建立支部。对于原支部的党员,在该支部被宣布解散以后,上级党的领导者得依情况将他们提交贫农团大会或农民大会予以批判和审查,并给以应得的处分。其中,经群众评定认为错误较轻的分子,经过一定时期的考察,证明其确已改正者,仍可个别地恢复党籍。但这是指特殊的情况。一般的支部,总有若干好党员。上级领导者的责任,就在善于发现这些好党员,并依靠他们为骨干,吸收新鲜力量,改造支部,而不要抛弃或不理他们。整党审干,必须采取严肃而又谨慎的态度。我们既要严肃地注视党内不纯的现象,又要勿忘我党的整个情况是业已经过长期考验,在群众中有了极大威信,并正在胜利前进中。应当承认,在战争和土改的过程中,一定会有一批阶级异己分子从党内清洗出去,同时又一定会有大批的革命积极分子涌进党来。因此,各地党委在整党工作中,应当分别情况,解决问题。对于那些显然犯有重大罪恶、业已丧失作为一个党员的起码资格的分子,应当开除出党。对于那些混进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对于那些不可救药的党内蜕化分子,均应坚决清洗出党。对于那些虽然是从剥削阶级出身但是自愿放弃其原来的阶级立场的党内的知识分子或其他分子,在他们犯有严重错误,但尚未丧失当作一个党员的起码资格的时候,只要他们承认错误,愿意改正错误,并获得党外群众同意,我们就应采取考察和教育的态度,而不要马上开除出党。对于那些犯有较轻错误的党员,不谕其出身如何,均应采取教育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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