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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6-30 00:00

中国新法学研究会暂行简章(草案)

第1版()
专栏:

  中国新法学研究会暂行简章(草案)
一、名称—本会定名为中国新法学研究会。
二、性质与任务——本会为全国性学术性的群众团体与研究机关;其任务为学习马列主义与毛泽东思想的社会观、国家观与法律观,研究新法学,批判旧法学,以研究所得,供新民主主义政权立法与司法工作之参考,并协助人民政府培养新法学人才与普及新法学知识。
三、会员——凡拥护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立法、司法与法学教育工作者,法学研究者,以及对法学直接有关之学术研究有素或经验丰富者,赞成本会宗旨,遵守本会简章,由本会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之通过,均得为本会会员。
各机关部队团体因工作需要派来本会参加研究法学之人员,赞成本会宗旨,遵守本会简章,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之通过,亦得为本会会员。
四、组织及工作:
1、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理事若干人。第一届理事会由本会成立大会选举之,俟全国主要地区成立分会后,理事会由本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之。
理事会为本会成立大会或全国代表大会闭幕后之最高领导机关。
2、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会推选之;负责指导与处理本会之一切经常工作。
3、各种工作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常务理事会聘任人员,组成下列工作机构:
甲、秘书处—设秘书主任一人,由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兼任之,秘书及干事若干人,负责处理本会之日常事务工作及经费收支问题。
乙、研究部—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干事若干人,负责计划及组织本会之各种学习研究工作。
丙、编辑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编辑委员若干人,负责编辑本会会刊及其他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编辑之书刊材料等工作。
丁、编译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编译若干人,负责编译国际国内各种法学书刊及法律文件等工作。
戊、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干事若干人,负责登记、调查、统计、了解与联系本会全国会员及各地分会情况等工作。
此外,为应研究工作之需要,得设立(或与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合作设立)法学图书馆,法学资料室等必要工作机构;其组织及人员,均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之。
五、经费——本会经费以下列方法募集之:
1、征收会费——凡本会会员均应缴纳会费,暂定年纳人民银行币一千元。
2、请求捐助——本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会得向有关机关团体或个人请求捐助。
3、请求人民政府补助——如前两项收入仍不敷支出时,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得向人民政府请求补助。
六、权利与义务——凡本会会员均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1、参加本会各种学习研究。
2、被选举或被聘任担任本会各种工作。
3、对会务提出各种批评与建议。
七、分会——省或大城市得设立本会分会。分会之设立,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之批准。
八、全国代表大会——本会在全国主要地区分会成立后,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召集办法,由理事会决定之。
九、会址——本会会址设于北平。
十、附则——本会暂行简章经本会成立大会通过后,发生效力。本会正式简章,由将来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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