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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8-30 00:00

为生产建设服务 严禁投机操纵

第4版()
专栏:

  为生产建设服务
 严禁投机操纵
该办法又规定:私营银钱业资金之运用,限于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生产事业及城乡人民必需品之运销事业,且合法正当经营本业,并加入当地同业公会,或持有营业执照者;不得因企图获得高利而以资金运用于投机操纵事业。信用放款数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之半,行庄存入及拆给其他行庄之款不得超过其所收存款总额百分之二十,但存入公营银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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