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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8-30 00:00

巩固信用保证提存 规定保证准备金

第4版()
专栏:

  巩固信用保证提存
 规定保证准备金
所收存款应以现金缴存保证准备金于当地或就近之中国人民银行。其准备金数额依每周存款平均余额按活期百分之七至十五,及定期百分之三至八的比率调整,此项比率中国人民银行得视金融情况在上述幅度内随时增减之。对存款应提存之付现准备金,其最低比率为活期百分之十,定期百分之五。至于存放款利率,则由银钱业公会视当地市场情况拟订呈请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定之。此外该办法对私营银钱业之登记、停业、改组或增减资本、债务、营业报告、违法处分等均有详尽规定。
与公布此一办法同时,中共中央华东局和中共上海市委机关报解放日报特发表题为“私营银钱业的改造”的社论指出:该办法要求私营银钱业,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去为发展生产服务。其资金运用应限于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生产事业及城乡人民必需品之运销事业,绝对禁止任何投机或依靠投机者的违反人民利益的行为。这就是私营银钱业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中的方向,也正是这个暂行办法的基本精神。这是符合于目前粉碎敌人封锁为建设新上海而斗争的总方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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