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保证农民及现役军人获得土地 冀南区党委规定办法 机关团体不得随便贱买地主土地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46年10月 -> 保证农民及现役军人获得土地 冀南区党委规定办法 机关团体不得随便贱买地主土地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1946-10-29 00:00

保证农民及现役军人获得土地 冀南区党委规定办法 机关团体不得随便贱买地主土地

第2版()
专栏:

  保证农民及现役军人获得土地
冀南区党委规定办法
机关团体不得随便贱买地主土地
【本报威县二十五日电】为彻底实现耕者有其田,使广大的农民获得土地,中共冀南区党委向所属各级党委发布关于群众运动中几个土地问题的处理办法,原文如下:(一)汉奸霸占与讹诈农民之土地、房产,政府没收时,应无条件的交回原主,或让原主赎回。政府已没收并分配机关部队耕种者,亦应调查清楚,无条件交回原主或让原主赎回。(二)在群众斗争中,地主不愿将土地交还群众,而交给或贱价卖给我们干部与机关,此系地主逃避斗争与挑拨我们与群众关系的阴谋,该机关与干部一概不准接受或购买。过去已接受或赚买者,应设法退给或原价转让给群众。(三)在群众斗争中,任何机关与干部,不能以自己的政治地位,与群众贱价争购土地房产,更不能以贱买贵卖,从中投机图利而与群众争购。过去已贱价争购或投机取利者,要根据情节轻重,适当处理,今后绝不允许。但群众不要之土地房产与群众当斗争果实出卖之土地、房产,不在此例。(四)个别地主出身的干部,在耕者有其田的运动兴起后,偷卖或送给私人“不经群众”之土地、房产,除该干部受严格批评外,应将原土地房产收回,献给群众,解决赤贫农土地问题。(五)汉奸土地,政府尚未依法没收者,各机关部队不得强占耕种,其已强占耕种者,一律无效。(六)机关部队耕种之土地,截至现在,仍任其荒芜者,应无条件的退还群众,分给赤贫农耕种。(七)在群众斗争中,贫苦抗属(包括军属与工属)分得土地,应比一般群众多,贫苦烈属应更多。如一般群众能得到三亩地,抗属得到四亩地,烈属可得到四亩多到五亩。在抗烈属中,正规军家属应多分土地,地方军家属次之,党政民工作人员家属更次之。给抗属地主或烈属地主留的也应比一般地主多,数目大小,各地根据土地分布具体情况决定。凡在人民军队服务的军人,均各分得一份土地,家中有人者交给其家属,家中无人者由村中代管、代耕,所得收获亦应保管,该军人退伍回家时,即交给其耕种安家。


查看完整版本: [-- 保证农民及现役军人获得土地 冀南区党委规定办法 机关团体不得随便贱买地主土地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