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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10-29 00:00

阳城县农会建议机关团体 公用地限期归农

第2版()
专栏:

  阳城县农会建议机关团体
公用地限期归农
【本报阳城二十四日电】阳城县农会顷建议各机关团体、各村将所留之公用土地限期归还农民。建议中首先指出:阳城自放手发动群众以来,虽已逐渐走上耕者有其田,但各村仍保有大批好地未分予农民,部分村庄在分配斗争果实时留下许多公用地。有些村公所、武委会、农会等保有斗争对象假开明的“自动地”及农民因其他原因让出之果实。这些都妨碍了耕者有其田之充分实现。村干部以为从生产中开支公费可以减轻人民负担,实则不仅公用土地由群众代种结果产量降低,而且便于村中铺张浪费。继即提出处理办法,凡属下列公用土地一律分配给农民。一、地主“开明”给各村上之土地。二、公产、社地、庙地及汉奸土地处理中扣留下者。从斗争果实中留作公用的土地、财产。三、群众让给公共团体耕种之果实地。四、除自己开的荒地,无论任何公共团体所种之公地。最后并提出分配退还公地之原则为:(1)尽先分给贫苦烈属、军属、干属、荣退军人。(2)分给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并应照顾贫苦山庄。(3)给予在斗争中受损失的中农以适当补偿。在分配中,应发扬民主,根据群众意见按本人实际情况,地的远近、好坏,作适当照顾调剂,不可平均主义的分配。并反对包办代替调换隐瞒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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