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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铸 1962-11-30 00:00

印度政府迫害华侨是对国际法的严重破坏

第3版()
专栏:

印度政府迫害华侨是对国际法的严重破坏
傅铸
自从印度军队最近在中印边界发动大规模的武装进攻以来,印度政府有计划地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和措施,对华侨加紧进行无理的管制和猖狂的迫害。华侨到处受到歧视性的待遇,他们被剥夺了正常活动的自由,并且在各地被任意逮捕、拘押、监禁和驱逐出境。尤其恶毒的是,印度当局还在胁迫华侨反对自己的祖国。单在加尔各答一地就有一万多名华侨受到最严格的管制。同时,在印度不少地方还发生了暴徒殴打华侨、捣毁、抢劫华侨商店等野蛮行动。面对这种暴行,警察竟然袖手旁观,不加制止,这显然是鼓励和纵容这些暴徒为非作歹。对此,我国外交部已于11月8日向印度政府提出了严重的抗议,我华侨事务委员会也于同日发表了严重抗议声明。我国政府的这一立场,立即受到全国人民和海外华侨的支持和拥护。归国华侨并举行集会,谴责印度政府这种猖狂迫害华侨的暴行。
最近以来,印度政府反而变本加厉,对华侨加紧歧视和迫害。据报道,11月14日印度内政部长夏斯特里叫嚷要进一步迫害华侨。11月20日印度政府竟下令在阿萨姆邦和西孟加拉邦所属的五个县,将华侨和有中国血统的人全部拘留,在西孟加拉邦北部三个县还发生“围捕”华侨的事情。这种法西斯式的迫害行动还在发展,甚至有消息说,印度当局要把所有华侨关进“集中营”。对此,我国外交部又于11月24日向印度政府提出了最强烈的抗议。值得注意的是,正当中国政府为了扭转中印边境冲突的紧张局势,发表了决定中国边防部队在中印边界全线主动停火、主动后撤的声明的时候,印度政府却悍然对华侨采取了更大规模、更加粗暴的迫害,到11月26日止,据印度官方宣布,已有两千多名华侨被捕。这不能不引起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强烈愤慨。
印度政府无理迫害华侨的行动和措施,是对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粗暴破坏。根据国际法,一国侨民既经侨居国准许入境和居住并遵守侨居国的法令,侨居国应有义务保护他们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不得违反国际法上对待外国侨民的起码标准。关于这点,英国的国际法学者奥本海就认为,“依据国际法,每一个国家至少必须允许外国人在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方面,与本国人民在法律前面平等。一个外国人的人身和财产,特别不应受当地国家的官吏或法院的侵害。例如,警察如无正当理由不能逮捕外国人”(见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第一卷688页)(注一)。美国国际法学者芬威克也说:“一国保护在其领土内外国人的生命和财产的义务,是从别国基于国家有权保护自己的概念而能要求这种保护的权利推论出来的”(见芬威克著国际法175页)(注二)。奥地利国际法学者费德罗斯也认为国家对于外国人“有义务根据国际法保证这种权利的起码标准”(见费德罗斯著国际法俄文版343页)(注三)。对外侨的生命和财产给与必要的保护,当然是一个起码的要求,侨居国不能推卸责任。在印度的华侨一贯遵守当地法令,有的世世代代居住印度,现在印度政府不但没有尽到自己保护外侨的义务,反而对无辜的华侨进行歧视性的管制,无理拘禁、逮捕,在大片地区内“围捕”华侨,甚至唆使和纵容暴徒殴打华侨,捣毁和抢劫华侨商店,置华侨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于不顾。这样,印度政府就粗暴地侵犯了华侨的基本权利。
印度政府为了给这些歧视和迫害华侨的行动寻找借口,还公布了一系列公开歧视和迫害华侨的法令,例如,1962年外国人法(实施和补充)条例以及关于限制华侨活动的命令等等。这种法令有些是明白指出针对着华侨的,另一些虽然表面上适用于所有外国人,而事实上是以华侨为直接对象的。这显然是对华侨的无理歧视。根据一项法令,“任何中国国民未先获得有关登记权的书面许可,不得离开他所居住的城、镇、村的地域范围;不得离开他登记的住所二十四小时以上”。印度政府还颁布了一项专门限制中国人离境的命令,规定“中国国民除孟买、加尔各答、马德拉斯和新德里四个口岸外,不得从他处往空中或海路离开印度”。1962年外国人法(实施和补充)条例规定,印度政府有权逮捕、扣留、监禁或拘押任何“外国人”。从印度政府的所作所为,谁都可以看得出,这个条例里所谓“外国人”,实际上就是指中国人。因为,事实上被逮捕、拘留、监禁的,只是华侨。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利用国内立法来单独对付某一国家的侨民,这是公认的国际法上“不准歧视的原则”。同时,根据国际法,任何国家都不能滥用国内立法作为违反国际法准则的借口。这一点,西方国际法学者也是承认的。奥本海曾说:“一个国家如果被指为有国际不法行为,该国不能有效地借口国内法有缺陷或含有和国际法相抵触的规定作为辩护,这是不待言的”。他又说“一个国家不能引用国内立法,作为规避国际义务的理由。这是一个已经确立了的原则”(见奥本海前书46页注解及350页)(注四)。可见印度政府任意滥用国家立法权来侵犯华侨的基本权利和对华侨进行歧视和迫害,就是按照西方国际法学者的论点,也是不容许的。此外,根据上述外国人法(实施和补充)条例,属于中国血统的印度公民将被当作外国人并作为外国人对待,这在实际上就是由于对某一种族的歧视而剥夺整批人的国籍。印度政府这种做法,在国际关系中是罕见的,也是违反基本人权的。在国际实践中,除了1941年德国在希特勒统治时期剥夺德国籍犹太人的德国籍,以及意大利在法西斯统治时期对于已被批准入意大利籍的犹太人剥夺其意大利国籍外,还找不到这种根据种族差别任意剥夺整批人国籍的先例。现在印度政府重复这种罕见的恶例,说明印度政府的非法行为已经反动到何等地步!更令人愤慨的是,印度政府竟在大片地区内大批“围捕”华侨并加以拘禁。前面已经提到,印度政府早就打算设立“集中营”,以便进一步用残暴手段来折磨华侨。现在印度政府实际上已将上述意图付诸实施。谁都知道,集中营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希特勒法西斯分子用来专门对付犹太人和其它被占领国家的和平居民的。数以万计的无辜人民就死在希特勒的集中营里,人们至今记忆犹新。现在印度政府竟然采取这种残暴行动,来对待一贯守法并与印度人民结成良好友谊的华侨,这是难以想像的。这种行为彻底暴露了印度政府的凶恶面目,必将受到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主张正义的人士的严正谴责。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印度政府对华侨所采取的残暴行动和措施,即使交战国对待敌国侨民,也是不能容许的。谁都知道,只是由于印度的侵略军队在中印边界发动了大规模的武装进攻,中国边防部队在忍无可忍、退无可退的情况下,才被迫进行自卫还击,因而在中印边境上发生了严重的武装冲突。难道这能成为印度政府歧视和迫害华侨的借口吗?即使在交战国之间,也不容许对敌国侨民任意逮捕、扣留和拘禁,更不容许对大批敌国侨民进行所谓“围捕”。交战国对于敌国侨民的生命和财产以及他们的正当权益也决不能任意加以侵害。况且正当中国政府一再为扭转严重局势作出极大努力时,印度政府却进一步制造反华的紧张气氛,在对待华侨上面,甚至采取超过在战时可能看到的措施,这就更加证明他们的上述借口是别有用心的。印度政府决不能逃脱它借口中印边境冲突残暴地迫害华侨的罪责。
印度政府这次歧视和迫害华侨的暴行是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根据国际法,国家通过其机关所进行的不法行为,都应负国家责任。现在,印度政府一方面猖狂地迫害华侨,同时纵容暴徒殴打华侨,捣毁和抢劫华侨商店,使华侨生命和财产遭到了严重的威胁和损害。印度政府对此必须负责。中国政府完全有权要求印度政府立即实现11月8日和24日的照会中所提出的要求:即,立即释放全部被拘押的华侨;停止对华侨的一切歧视和迫害;惩办对华侨行凶的暴徒;切实保障华侨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
最后,还应指出,尽管印度政府不断对华侨实行歧视和迫害,中国人民一贯对印度人民友好,中国政府一贯保护在华的守法印度侨民,他们在中国仍然享受到一切外侨所享有的权利。印度政府无理歧视和迫害华侨的非法行动是违背广大印度人民意志的,因此,一定也将受到印度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坚决反对和严正的谴责。
(注一)L.Oppenheim:A Treatise of International Law,eighth edi-tion,Vol.I,p.688.
(注二)Charies G.Fenwick: Interna-tional Law,p.175.
(注三)А.Фердросс: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еПраво,ст.343
(注四)同(注一)书,p.46 note,p.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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