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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12-31 00:00

我外交部发表致印度大使馆备忘录

第5版()
专栏:

我外交部发表致印度大使馆备忘录
驳斥印度外交部备忘录故意横生枝节、颠倒是非,坚持恢复一九六二年九月八日边界状况,为其拒绝对中国提出的停火、后撤、官员会晤等措施作出积极响应寻找借口。指出印度政府的这种无理立场完全违反尼赫鲁总理给周总理信中总结出的和平解决中印分歧的五项原则
新华社30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今天发表了给印度驻华大使馆的答复印度外交部12月19日备忘录的备忘录,并且也发表了印度外交部1962年12月19日的备忘录和印度总理尼赫鲁12月1日给周恩来总理的信。
中国外交部的备忘录全文如下:
中国外交部收到了印度外交部1962年12月19日的备忘录。这一备忘录再次表明,印度政府故意横生枝节、颠倒是非,坚持恢复1962年9月8日的边界状况,为其拒绝对中国提出的停火、后撤、官员会晤等措施作出积极响应寻找借口。印度政府的这种无理立场是完全违反尼赫鲁总理1962年
12月1日给周恩来总理信中所总结出的和平解决中印分歧的五项原则的。
一、关于中印边界西段地区
中印边界西段传统习惯线中国一边的整个广大地区,是中国的领土,一直在中国的有效管辖之下,而从来没有为印度管辖过,这是确定不移的事实,决不是印度政府凭空捏造所能推翻得了的。印度政府无法否认,一直到1958年,它从来没有对
中国政府在这里行使有效管辖提出过异议。但是,后来却从历史上找出一些似是而非的证件,企图牵强附会地把这个地区说成是印度的。在1960年两国官员会晤期间,印度方面是这样进行辩论的:首先空口无凭地断定面积达二万七千平方公里的阿克赛钦、林济塘等地属于一个名叫唐克西的小村子管辖,然后提出证件证明唐克西是印度管辖的,因而得出结论说阿克赛钦和林济塘等地是印度的。这种荒谬可笑的论证方法当然不能被认为是严肃的。与此相反,中国方面提出的证件,却无可置辩地证明,中国政府在整个西段地区行使着有效的管辖,包括设治、巡逻、控制通道、检查行旅、征收赋税、进行广泛的勘察和测量、修筑公共工程,等等。印度备忘录提到的1927年的证件是中国方面提出的许多有力的证件之一。这个证件明确无误地证明了阿克赛钦和林济塘等地是属于新疆的和田管辖的。几百年来,中国在这里行使了有效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1950年从旧中国政府接管了这一地区,并且继续行使有效的管辖。而印度方面一直到1958年对这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却毫无所知。因此,难怪一直到1959年9月10日,尼赫鲁总理还在印度联邦院说过,西段地区“一直没有受到过任何管辖。”这对印度政府说来当然是事实。尼赫鲁总理的这番话彻底推翻了印度方面提出来的用以证明印度曾经在这个地区行使管辖的一切所谓证件。
印度政府无法否认印度军事人员在1958年9月、1959年7月和10月三次非法侵入西段地区而三次都为中国方面所拘捕或击退的事实。但是,它又企图证明,在1961年以前,除了这三次之外,还有别的印方人员进入过西段地区。它煞有介事地说,甚至在1950年以后,在1951年、1952年、1954年、1956年和1957年,印度的勘察队和巡逻队还经常到这个地区去。这种说法是毫无根据的。在两国官员会晤期间,中国方面曾经当面要求印度官员提出证件来证明它的说法,而印度方面却连一个证件也提不出来。而且全世界有常识的人都会问,如果印度方面在1958年以前真的经常巡逻这个地区,为什么它们没有发现中国边防部队频繁地来往这一地区,并且在这里勘察、修筑了一条工程浩大的公路呢?
印度备忘录还列举了印度政府1958年7月2日、1958年11月8日、1959年7月30日和1959年11月4日四个照会,来企图证明中国方面没有在中印边界西段停止巡逻。这真是可笑到了极点。在1959年10月20—21日空喀山口事件以前,中国方面从来没有说过停止边境巡逻。印度备忘录列举这些照会不仅无的放矢,而且恰恰证明中国方面的边境巡逻一直及到传统习惯线。中国政府只是在空喀山口事件以后才下令中国边防部队在中印边界全线前沿停止巡逻。当中国政府1959年11月7日提出的双方武装部队各自后撤、停止巡逻的建议遭到拒绝以后,中国边防部队又进一步在实际控制线中国一边二十公里的地区内停止了巡逻。周恩来总理在1959年12月17日给尼赫鲁总理的信中把中国政府的决定通知了印度政府。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中国边防部队严格执行这一命令。印度备忘录提到的1961年10月31日的照会,指控中国继续巡逻,这完全是凭空捏造,中国政府在过去的照会中已经痛加驳斥。事实上,中国边防部队一直到1962年5月,才在西段地区奉命恢复边境巡逻,来抵御印度军队有增无已的入侵挑衅活动。中国政府在1962年4月30日的照会中把这一决定也通知了印度政府。中国方面无论停止边境巡逻,或者恢复边境巡逻,都是光明磊落的,印度政府休想从中找出什么岔子。
二、关于扯冬地区
自从印度方面全面推进到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以来,双方对中印边界东段的1959年11月7日实际控制线的位置是清楚的。关于扯冬地区的争执,这是由于印度方面在1962年6月利用中国方面停止巡逻的空隙,越过非法的麦克马洪线,并且在9月进行武装挑衅所引起的。印度方面硬说扯冬地区是在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以南。但是,印度唯一的所谓依据只能是中印双方都掌握的非法的麦克马洪线的原图,根据这张原图,扯冬地区分明是在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以北。而且,中国在最近的边境冲突中缴获的印度军用草图,也明确地标明扯冬地区是在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以北。印度政府不论怎样纠缠,也抵赖不了印度故意越过非法的麦克马洪线、侵占线北扯冬地区是赤裸裸的侵略和挑衅行为。
扯冬地区的问题本来是极其简单的,是非也是分明的。印度政府现在却横生枝节,把关于扯冬地区的具体争议和整个东段的划界问题纠缠在一起。印度备忘录提到印度总理11月14日给周恩来总理的信所附备忘录中关于“东段”一节的评论,要求中国表示态度,究竟是接受分水岭的原则,还是接受经纬度的原则。中国政府在12月8日给印度政府的备忘录中和在12月
9日交给印度驻华大使馆的中国外交部发言人12月8日的谈话中已经全面地驳斥了这些评论,并且充分地说明了中国的观点。中印边界东段还没有经过谈判加以确定,因此,根本不发生中国接受什么划界原则的问题。中印边界东段只存在一条双方行政管辖范围所及的实际控制线。马及墩地区和图龙山口地区都在这条线的中国一边,印度政府从未提出异议。现在,印度方面又企图对马及墩地区和图龙山口地区制造出一个新的争议,来掩盖它对扯冬地区的侵略,这完全是徒劳的。
印度备忘录提到有一个所谓1953年的文件。这个文件不仅无补于印度的论点,而且是对印度在1951年2月占领了西藏的达旺以后企图进一步扩大侵略的控诉。从这个文件可以看出,尽管印度方面企图侵占勒村居民的草场,并且向他们勒索草费(也就是印度备忘录所谓的税收),勒村居民仍然认为这个草场是他们的。印度的侵略野心并没有得逞。事实上,从1951年到这次印度入侵以前,扯冬地区一直是在中国的有效管辖之下。
三、关于朗久
印度政府在备忘录中引证周恩来总理1959年12月17日信
中的一段话,来作为双方曾经同意都不占领朗久的证明。但是,周恩来总理的建议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双方不仅在朗久,而且在其他双方有争议的边境地点都不派驻武装人员。周恩来总理的信中并且具体提到了这些地点,即兼则马尼、巴里加斯、什布奇山口、桑、葱莎、波林三多、巨哇、曲惹、香扎、拉不底。这是一个完整而不能割裂的建议。印度政府没有接受这一建议。因此,怎么能够认为双方已经同意都不在朗久派驻武装人员呢?印度政府这样不择手段,任意歪曲周恩来总理的信件,来为自己的无理立场辩护,这才真正是武断到了极点。
四、关于乌热
在乌热问题上,印度政府也玩弄了类似的花招。印度政府很清楚,中国从来认为乌热是中国的领土,中国政府连印度政府提出的双方都不派民政人员进入乌热的建议都不能接受,怎么可能同意更加无理的由印度单方面派民政人员来控制这个地区的要求呢?不可能设想,中国政府会接受这种无理要求。事实上,无论在1959年以前或以后,中国政府对于印度派遣所谓民政人员非法进入乌热地区没有一次是不提出抗议的。
五、关于停火问题
中国政府注意到了“印度方面没有做任何事情来妨碍停火声明的执行”的表示。但是,必须指出,不妨碍中国单方面的停火,并不等于印度正式同意停火。正是因为这样,目前的停火状态还是不稳定的。自从中国单方面实行停火以来,印度军队在西段已多次侵入斯潘古尔湖地区,在东段不断跟踪中国的后撤部队进行挑衅;印度飞机也一再侵犯中国领空。印度挑起的历次边境冲突都是从这类挑衅活动逐步发展起来的。现在,在中国边防部队主动后撤的过程中,印度方面故态复萌,这不能不引起中国方面和关心中印边界问题和平解决的亚非国家的严重注意。
尼赫鲁总理12月1日给周恩来总理来信中所提出的和平解决中印分歧的五项原则的第一项是,“我们应该为和平解决我们的分歧创造适当的气氛”。中国方面的主动停火、后撤和遣返印军伤病人员,无疑是符合于这项原则的。但是,印度方面不仅继续在边境进行挑衅,加紧扩军备战,而且采取了一系列故意恶化两国关系的措施。印度政府片面破坏协议,关闭了它在中国的领事馆,并且迫使中国采取同样的行动。印度当局对旅居在印度的华侨进行了残暴的迫害,把两千多名华侨关闭到集中营里。印度政府甚至决定检查中印之间的来往邮件和电报。印度政府的这些行动是彻底违反上述原则的。
六、关于脱离接触问题
中国政府注意到印度政府赞成双方武装部队在一项共同协议的安排的基础上脱离接触。但是,印度政府认为,“这种安排只能以消除1962年9月8日中国政府对印度领土的进一步侵略为基础”。中国政府已经反复地、详尽地论证过,所谓9月8日前的边界状况是印度从1959年11月7日以来进一步用武力侵占大片中国领土的状况,是印度军队借以向中国边防部队发动大规模武装进攻的状况。恢复这种状况是违反边界问题只应通过谈判解决、而不容许使用武力造成既成事实的原则的,因而是中国政府绝对不能接受的。印度备忘录把1962年9月8日前的边界状况说成是一条什么线,这是根本不能成立的。9月8日前的边界状况是双方的阵地犬牙交错,根本不能形成一条隔离双方武装部队的共同基线。
印度备忘录指责中国提出的1959年11月7日实际控制线同事实不符,印度政府举出的唯一理由,是尼赫鲁总理11月14日给周恩来总理来信所附备忘录中提出的所谓实际控制线的位置应该以中国的边防哨所的位置为准的说法。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1962年12月8日的谈话中和同一天中国政府在给印度政府的备忘录中已经充分驳斥了这种说法,指出不能把行政管辖范围和边防哨所的位置混为一谈;而且即以边防哨所而言,远在1959年11月7日以前,中国已经在靠近中印边界西段实际控制线的中国一边设立了一系列的边防哨所。印度政府不管怎样狡辩,也不能否认这些事实。诚然,1962年9月8日以前印度军队占有的位置同1959年11月7日实际控制线是存在着差别的,这种差别按照印度备忘录的估计约为二千五百平方英里的土地。但是,这种差别恰恰是印度在过去三年中利用中国边防部队停止边境巡逻的空隙、背信弃义地以武力侵占中国领土所造成的。印度用武力侵略造成的这种差别,既不能否定、也不能改变1959年11月7日实际控制线;相反,恰恰证明以1959年这条线作为双方武装部队脱离接触的基线是最为公平合理的。
尼赫鲁总理提出的五项原则中的第三项,据说是摘自周恩来总理11月4日给尼赫鲁总理的信。周恩来总理的原话是这样说的,“中国政府的这项建议以1959年的实际控制线为基础,而不是以目前双方武装部队的实际接触线为基础,这就充分说明,中国方面没有因为最近在自卫反击中所取得的进展,而把任何片面要求强加于印度方面。”这句话所包含的原则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双方都应该尊重1959年的实际控制线,任何一方都不应该用武力改变这条线,造成既成事实,强加于另一方。中国方面正是根据这个原则,建议以1959年的实际控制线作为隔离双方武装部队的基线,并且主动地在中印边界东段撤出这条线以南近两万平方公里的地区。印度方面坚持恢复1962年9月
8日前的边界状况,恰恰是违反了这个原则,要求中国承认1959年以来印度用武力破坏这条线、侵占大片中国领土的事实。
尼赫鲁总理提出的五项原则中的第四项,要求双方采取步骤,“应该符合双方的体面、尊严和自尊”。按照中国政府提出的双方武装部队从1959年11月7日的实际控制线各自后撤二十公里的建议,中国边防部队不仅要在中印边界东段撤出1959年实际控制线以南的广大地区,而且还要在中印边界全线,从1959年的实际控制线再后撤二十公里,这样,实际上将远离他们在1962年9月8日的位置。这表明了中国对印度的体面、尊严和自尊的最大照顾。但是,印度坚持恢复1962年9月8日前边界状况的无理要求,却根本不符合中国的体面、尊严和自尊。
尼赫鲁总理提出的五项原则中的最后一项,规定双方建议采取的措施“丝毫不损害任何一方关于边界的正确画法的主张”。这正是中国政府一贯的主张。但是,印度却坚持恢复1962年9月8日前的边界状况,作为谈判的先决条件。这就是说,印度要中国在谈判还没有开始以前就满足印度对中国的大部分领土要求。无论如何也不能认为,同意这种无理的要求将不损害中国对边界的主张。七、关于双方官员会晤问题
中国政府注意到,印度政府并不反对双方官员举行会晤,但是认为必须先有一个双方共同协议的关于停火和后撤的安排。当然,如果双方对于这样一种安排达成了协议,双方官员的任务会简单得多。可惜,现在还没有这样的协议。在中国政府看来,这种情况不能成为推迟双方官员会晤的理由,而恰好说明这种会晤的迫切性。分歧只有通过会晤和讨论才能解决;不会晤,分歧永远也不会缩小,更说不上消除。尼赫鲁总理提出的五项原则中的第二项就说,“我们应该通过和平的会谈和讨论以友好的方式解决我们的分歧”。中国政府正是根据这项原则,不断地建议双方进行谈判。现在,中国政府等待着印度政府用实际行动来表明它真正愿意遵守这项原则。
1962年12月29日
印度外交部的备忘录
印度外交部的备忘录全文如下:
中国外交部1962年12月9日交给印度驻北京大使馆的备忘录,除了用蛮横、专断的语调提出三个问题之外,还充满了对事实的歪曲。
所谓中国政府已经在以前的许多文件中详细地阐述过它对它所说的中印边界西段传统习惯线中国一边的广大地区行使行政管辖的情况,这是一个完全虚假的说法。1960年两国政府官员晤谈期间,中国方面连管理过阿克赛钦地区的证据也根本没有提出过,且不要说更往西伸延到它所谓的实际控制线的地区了。而印度方面则提出了关于在这个地区征税、摊派税捐、维持法律与秩序和建设公共工程的大量证据。中国官员所能提出的,只是没有得到证明的所谓曾经在阿克赛钦征税的说法。他们所能够提供的所谓关于阿克赛钦地区和林济塘地区的仅有的文件,只是1927年新疆省长的一份呈文和中国政府次年就此通过的一项命令。对这个文件作一番仔细的研究,就可以看出它同阿克赛钦根本无关,而是关于昆仑山脉以北的一个地区的。虽然中国方面声称阿克赛钦地区和林济塘地区从十八世纪以来一直被广泛地利用来开采盐矿和放牧,但是它既没有从新疆政府的档案中、也没有从现代的记载或记述中提出任何证实这种情况的文件。它连曾经在阿克赛钦地区行使过行政管辖的证据也提供不出,却厚颜无耻地说拥有文件证实中国的行政管辖达到它所谓的传统习惯线,这显然是虚假的。
中国的备忘录在提到1958年和1959年印中两国军队之间发生的三次事件时说:“除了这三次以外,在1961年以前,再没有一个印方人员进入过这个地区”!事实是,甚至在1950年以后,即中国政府虚妄地声称它已经进入阿克赛钦地区的那一年以后,印度官方勘察队和巡逻队还是经常到这个地区去。1951年,有一队人从列城到林济塘和阿克赛钦去。1952年,有一队人经空喀山口直到拉那克山口。1954年和1956年,有巡逻队到拉那克山口去。1957年9月,有一队人经沙马尔堡到喀拉塔格山口去。1958年夏天,另一队人到萨利吉勒加南地区和阿拖哥湖地区去。印度官员经常巡逻这整个地区。1960年双方官员进行讨论期间,已经把这些事实很清楚地通知了中国方面,尽管中国政府现在存心不顾这些事实。
中国的备忘录说,从1962年5月起,为了抵御印度的入侵,
“中国方面在这个荒无人烟的地区恢复巡逻,并且建立了一些新的边防哨所。”以下事实证明了这种说法的明显虚伪性:1962年5月以前很久,印度政府便曾就中国方面侵略性的前进巡逻、对执行正常职务的印度人员的骚扰和在西段建立军事哨所提出过多次抗议。印度政府1958年7月2日、1958年11月8日、1959年7月30日、1959年11月4日、1961年10月31日的各次照会,就中国军队在这整个较早时期内进行的前进巡逻和建立军事哨所提出了充分的证据。
尽管中国政府继续声称“扯冬”地区位于麦克马洪线以北和在它的有效管辖之下,但是它根本没有像中国备忘录所说的那样,“无可辩驳地论证了它是在中国的有效管辖之下。”相反,印度政府却一再提出了详细事实来证明,除了这个地区是在构成麦克马洪线在这一带的最高分水岭以南这一具体事实以外,它还一直处在本政府的直接行政管辖之下。甚至近至1953年8月,西藏错那的中国官员也曾写道,所收的税应交存印度政府,关于这一点,有着书面证据。中国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这一点已在印度政府1962年10月16日的照会中非常清楚地指出了。
关于这方面,请参看印度总理11月14日给周恩来总理的信所附备忘录中“东段”一节的评论。中国当局应当明白地说明它究竟接受最高分水岭原则,还是要严格遵照1914年地图上面的经纬度。如果它遵循后者来支持所谓对“扯冬地区”的要求,那么它就应当准备接受同样的推论,马及墩地区和图龙山口地区都应该是印度领土的一部分。
在提到朗久时,该备忘录非常大胆地说:“印度备忘录说,双方曾经同意,不论是中国的或是印度的人员,都不得占领这个村子,这完全是凭空捏造。请问:双方政府何年何月通过何种方式曾经协议都不‘占领’朗久?对于这个问题,印度政府不可能提出确切的证明。”请中国政府参阅周恩来总理1959年12月17日给印度总理的信的第三段,该段申述如下:
“在达成上述的协议之前,中国政府本着和解的精神和走向全线撤军的愿望,准备同意首先达成这样的局部解决,那就是,把你在来信中提出的双方不在朗久驻军的建议,同样适用到其他双方有争议的边境地点。”
关于乌热,中国政府当记得印度政府在1959年9月13日的照会中曾提到:“如果中国政府不同意这个建议,印度政府将像前几年一样派遣民政人员去对印度政府一向认为是印度领土一部分的这一地区行使管辖权。但是这些人员将不携带任何武器。”
对于这份照会没有收到任何答复,印度政府于是一直派遣印度警察人员在夏季前往巴拉霍蒂。
印度政府对中国政府所提出的三个问题的态度已经表明在印度总理1962年12月10日在印度议会的讲话中:
(一)中国政府关于停火和后撤的声明是单方面的声明。但是就停火而论,印度方面没有做任何事情来妨碍停火声明的执行。
(二)印度赞成双方军队在一项共同协议的安排的基础上脱离接触。但是这种安排只能以消除1962年9月8日中国政府对印度领土的进一步侵略为基础。如果中国政府对某一特定地区是印度领土一点提出争议,这是应该由司法决定或类似决定来解决的事项。然而事实是,中国所侵略的那些地区早就在印度的占领之下,这是无可争辩的。印度政府已经说明它对所谓1959年11月7日实际控制线的理解。它不同意中国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同事实不符的。正如本备忘录前面举出的例子所证明,过去五年中两国政府间的来往信件可以确立这些事实。中国政府不能期望印度会同意显然同事实不符的所谓1959年11月7日实际控制线。
(三)显然,如果双方官员要会晤的话,他们必须奉有关于他们所要实施的停火和后撤安排的清楚和确切的指示。除非他们得到了这种务必是印度政府和中国政府间一致协议的指示,否则他们就无法进行工作。因此,必须事先确定要实施的是哪一条线。在紧接1962年9月8日以前的实际控制线和中国政府所规定的1959年11月7日实际控制线之间存在着一个差别,即中国由于过去三个月的入侵和大规模进攻而占领的约二千五百平方英里的印度领土。印度政府不能同意由中国当局保持它最近入侵印度领土所取得的好处。
印度政府感到遗憾,中国当局故意把1959年11月7日实际控制线同它所谓的领土要求,特别是在西段的领土要求混淆起来,并且威胁说,如果印度政府不接受这一专断的实际控制线,就要进行反击。很清楚,这是不符合中国政府自称的下述愿望的,即所谓愿意以入侵和冲突发生前的实际控制线为基础,使双方部队脱离接触,以便回到和平谈判和讨论的途径来解决两国政府在印中边界问题上的分歧。
尼赫鲁总理
给周恩来总理的信
印度总理尼赫鲁给周恩来总理的信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先生阁下亲爱的总理,
感谢你在1962年11月28—29日午夜经由贵国代办送交我国外交部的11月28日来信。
自从1962年9月8日你们的军队开始进一步侵略以来,在我们之间交换的信件中呈现出可以据以和平解决我们的分歧的下列原则:
(1)我们应该为和平解决我们的分歧创造适当的气氛。(这一点你在11月28日来信中也谈到)
(2)我们应该通过和平的会谈和讨论以友好的方式解决我们的分歧(这一点你在11月28日来信中也重申过)。如果我们失败了,我们可以考虑应该采取什么旁的相互协议的和平方法来解决我们的分歧。(我1962年10月27日的去信)
(3)不应该企图依靠在最近的冲突中取得的进展来把单方面的要求强加于任何一方。(你11月4日的来信)
(4)为拟议的会谈和讨论所作的必要准备步骤,应该符合双方的体面、尊严和自尊。(你11月28日的来信)
(5)这些拟议的安排的实施,丝毫不损害任何一方关于边界的正确画法的主张。(你1962年11月4日和11月28日的来信)
然而,你所建议的退到你所说的“1959年11月7日的实际控制线”后面的后撤安排,是不符合上述各项原则的。
尽管作了澄清,我还是不能明白为什么“1959年11月7日实际控制线”可以像你11月15日致若干亚非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的信附图3和附图5所画的那样;在对“1959年11月7日实际控制线”所作的澄清中,也提到了这些图。在这方面,请你参阅我1962年11月14日去信的倒数第二段,该段说明了我们认为1959年11月7日实地存在的中国方面的实际控制线。
你在来信中提到,这条线是任何一方都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任意加以规定或解释的。但是,这正是贵国政府向印度政府作出关于“1959年11月7日实际控制线”的澄清时的做法。
你们所谓的“1959年11月7日实际控制线”,在西段只不过是一系列的孤立的军事哨所。1959年11月,无论在克孜勒吉勒尕、新隆、迪拉、萨木崇岭,或是在这些地区西面的任何地区,都没有任何种类的中国哨所;在斯潘古尔的南面和西面,中国方面也没有任何哨所。这一点你是知道的。尽管如此,贵国政府现在主张的在拉达克的“1959年11月7日实际控制线”却是沿着你们的军队在1962年10月20日发动大规模进攻以后所建立起来的控制线。这肯定是企图在初步停火安排的掩盖下在实际上保有中国所要求的地区,为了取得这个地区,你们的军队从1962年10月20日起发动了大规模的进攻。这是我们不能同意的。这也违反了以上第二段中所述的第一、三、四、五项原则,这些原则也是你在历次来信中所重申的。
贵国政府所规定的在中段和东段的“1959年11月7日实际控制线”也是这样。贵国政府称之为乌热的巴拉霍蒂,从来不在中国控制之下。事实上,如果你参阅关于这个问题的过去信件,你就会发现存在一项谅解,就是对巴拉霍蒂的行政控制将仍归印度方面,只是由非武装的民政人员来管理这个地区。至于东段,朗久是在印度的行政控制之下,一直到中国部队在1959年8月进攻那里的印度驻军为止。自从那时以来,它就不在任何一方的行政控制之下。我们两国政府交换的信件也清楚地表明,兼则马尼以及中国的澄清称之为克节朗河和扯冬地区的位于塔格拉山岭以南的多拉地区一向在印度的行政控制之下,一直到1962年9月8日中国军队在这个地区发动新的侵略为止。
1962年10月24日的三点建议和1962年11月21日关于停火和后撤的声明,其目的显然在于对不论在1959年11月7日或在1962年9月8日以前的任何时候都从来不在中国行政控制之下的地区取得实际的控制。这些建议不仅违反了上述第二段中所述的第三项和第四项原则,而且肯定是企图要损害印度在保持它对边界问题的立场方面的地位。
你在11月28日的来信中提到,“中国政府决定采取的主动措施,并不以印度方面同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为条件”。然而,后来你在信中却说,“仅仅是中国一方面把自己的边防部队撤退到1959年实际控制线本侧二十公里以外的地方,并不能保证双方武装部队脱离接触,也不能防止边境冲突的再起。相反,如果印度方面不合作,已经实现的停火还会有遭到破坏的可能。”这些说法看来是互相矛盾的。不论怎样,印度政府如果要对中国政府所宣布的所谓单方面停火和后撤的措施采取任何态度,它必须清清楚楚地知道“1959年11月7日实际控制线”是什么,而且那条线也不能由中国政府根据它的所谓主张或者根据由于它的进一步侵略而到达的位置而加以片面确定。
根据以上所述,我愿再一次请你接受我们提出的明确的直率的建议,就是,至少1962年9月8日以前的状态应该恢复,以便创造有利于回到和平途径的必要气氛。如果双方真诚愿意回到和平的道路上来,那末,根据这种安排是不会有发生任何冲突的危险的。如你所知,以往之所以发生小冲突,是因为你们的军队攻击了防止从1957年以来一直在进行的对印度领土的侵略性的偷偷入侵的那些小小的印度巡逻队或哨所;而当你们的军队从1962年9月8日起对印度领土发动了无端的恣意入侵时,就发生了大规模的冲突。
我国外交部已在11月30日向贵国驻德里的代办送交一份要求进一步澄清1959年11月7日实际控制线的备忘录。我希望我国外交部这份备忘录和我这封信将会导致对什么是你所谓的“1959年11月7日实际控制线”这个相当混乱和复杂的问题得到积极的澄清。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贾瓦哈拉尔·尼赫鲁(签字)
196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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