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为帝国主义服务的现代自然法学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63年06月 -> 为帝国主义服务的现代自然法学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吕世伦 1963-06-29 00:00

为帝国主义服务的现代自然法学

第5版()
专栏:

  为帝国主义服务的现代自然法学
  吕世伦
自从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确立自己的政治统治以后,曾经显赫一时的早期自然法学,便被贬入冷宫。可是时至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在自由资本主义完成向帝国主义的转变后,自然法学又重新得到宠幸;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这个法学派别的活动更形高涨。
  一
自然法学的“复兴”,是由帝国主义的生存利益决定的。
就其阶级本质而言,现代自然法学是早期自然法学合乎逻辑的发展结果。但是,二者的历史作用不同。早期自然法学,反映封建社会内部的新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要求,是推动社会前进的;现代自然法学,是站在垄断资产阶级立场上,竭力保存资本帝国主义制度,反对社会革命。
早期自然法学唯心主义地把法律划分为实在法(成文法)和“超国家”的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学便利用它大肆散播法律的“超阶级”性。一九二七年法国经院学派的自然法学家弗宇在《从十七世纪以来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及现代自然法学说》一文中说:自然法就是“公道观念的表现形式”、“公道感觉的直接适用”。法国新托马斯派的自然法学家勒那在《制度理论》(一九三○年)一文中说:自然法结合“社会与个人的需要”,“使社会的共同利益和社会正义”得到“调和”。
其实,法律和国家一样,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即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同时,法律又是一种所谓“国家的意识形态”,是由国家制定与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则,其使命在于确保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进行系统的暴力专政。可见,自然法学派所说的“阶级以外”的和“超阶级”的法律,纯粹是蒙蔽革命人民耳目的无稽之谈。
这还只是问题的一个侧面。列宁说过,垄断资本主义的政治上层建筑的主要特征,是转向政治反动。现代自然法学派的卫士们完全懂得,在阶级斗争空前尖锐的今天,仅仅凭着欺骗是无法保住帝国主义国家政权的。因此,公开讴歌与鼓吹垄断资产阶级暴力专政,就成为他们的最突出、最显明的特点。
早期自然法学,为了根本否定封建主义国家和法律的神圣性,提出过法律必须“变化”的主张。一旦资产阶级掌握了政权,制定了一些法律,资产阶级就改变了腔调,说人类的“正义”、“理性”已经全都体现在成文法里了,自然法已失去意义。于是“变化”的法律观被“永恒”的法律观所代替。这个“永恒”的法律观,便成为资产阶级在资本主义相对稳定时期中的主要法律理论。现代自然法学派,为适应帝国主义政治的要求,一方面继续肯定自然法作为根本的社会行为规则形式,是万古长存的,另方面却声嘶力竭地叫嚷法律或“实在法”必须是“变化”的。西德法学家鲁道夫在他的著作中说:“自然法的内容不是什么永久不变的,因为自然法是从人的本性推演出来的东西,它的内容在变”。经院学派、新黑格尔派的自然法学家们也先后说:自然法如果是不变的,“就和不断运动的生活相违反”,自然法的原则应该适用于“对人类独立自主的不断增长的认许”和
“各种社会的积极因素”。所谓“生活”与“积极因素”的“认许”,说穿了就是要用法律手段,确认垄断资产阶级的既得的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势。
现代自然法学的法律“变化”主张,完全不像帝国主义者和无产阶级叛徒所说的,反映了什么“历史的辩证法”;恰恰相反,它表现了垄断资产阶级极端反动的历史观。这一点,可以从现代资产阶级的法学同神学的密切关系中得到证明。
在形式上,现代自然法学存在着两个派别。一派是用天主教教义解释自然法,认定自然法起源于神;另一派,包括道德命令者、工具论者、准自然科学者及一些法西斯主义的法学家,虽然口口声声地表白自己是立于非宗教的“科学”立场上,在暗中却大量偷运信仰主义,认定自然法是一种无法捉摸的“最高理性”、“正义精神”、“人的天性倾向”等,这实际上也是神的别称。现代自然法学,早已把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僧权扩张主义的思想,置诸九霄云外了。这是毫不奇怪的。当前,天主教教会越来越成为帝国主义制度的一根重要支柱。从而,中世纪经院哲学家阿奎那所说的,自然法是神的意志的学说,便成为现代自然法学的理论基石。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意、西德及美国等帝国主义国家,争相利用天主教的自然法学说,为自己服务。垄断资产阶级的代表们,为了宣传现代自然法的观点,早于一九四七年就在美国天主教的“圣母玛利亚大学”设立了一个“自然法学院”,并集聚了大批托马斯主义分子。此外,华盛顿“天主教大学”、“美国天主教哲学协会”及“美国形而上学学会”等等,都负有在国家和法律问题上宣传神学主义的任务。
西欧著名的“复兴”自然法学派的魁首之一、西德法学家罗曼,曾经臭骂早期自然法学派、特别是它的激进的代表者卢梭,说他“宁愿选择理性的法律而不愿选择神定的法律”①。法国法学家特鲁奥里也曾在《现代人权论》(一九五一年)一文中说:自然法的“复兴”就是要以“神定”自然法取代早期革命的自然法。他说:“现在有另外一个伟大的自然法学派,它更加古老但同时也更合乎现代,它对于‘正统学派’日益显示出自己的优越性,这就是由圣徒奥古斯丁所奠定并由阿奎那加以发展的学派。”美国的勒伯夫和海斯在《美国法律哲学》(一九四七年)一文中更说:“这一种法,因为是宇宙主宰者所指示的规范,所以称作自然法。”美国的史密斯在《自由的性质和用途》(一九五二年)一文中更直截了当地宣称:“法律和上帝的意志是同一物。”
由此可见,现代的自然法学已经沦为神学的奴仆。帝国主义国家为挽救自己的垂死命运,正在煞费心机地把它当做得心应手的工具。
  二
现代自然法学派,从所谓法律“变化”主张和神学信条出发,依照垄断资产阶级的需要,审查国家的早期立法。凡对垄断资产阶级多少不便、不符合当前统治利益的法律规范,以及自由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的立法原则,他们可以随时宣布它
“与自然法相触”,而予以修改或废除;同时,他们也可以把垄断资产阶级所惬意的任何政策措施,宣布为“合乎”自然法的“最好的法律”。这就实际上判决了自由资产阶级的“法制原则”的死刑,给垄断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血腥独裁洞开大门。比利时的赫赭尔特曾强调说:“复兴自然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粉碎实在法。”②更突出的是,近几年来从美国、尤其是从圣母玛利亚大学的《自然法论坛》双月刊上,频频传出废除法制的嚣声。
战后,各帝国主义国家普遍企图修改宪法,就是这种理论的证明。例如,一向被誉为“典型议会民主制”的一九四六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在一九五四年就实行了如下“改革”:赋予共和国参议院以立法动议权(第十四条);使参议院能够通过“梭子”式的退回方法,否定众议院表决的法案(第二十条);废除了议会委员会的比例代表制及两届议会间的反对党议员的
“不可侵犯”制度等等。这样,就使垄断资产阶级的政客们组成的参议院,成为法国立法上的独裁者。
然而,帝国主义国家修改宪法常常遇到广大人民的激烈的抵制。因此,他们还需要采取各种变相废除某些宪法条文的方法,像西德法学家艾姆克在《修改宪法和突破宪法》(一九五三至一九五四年)一文中所策谋的那样,在形式上不变动宪法本文,而“悄悄地”避开一些宪法规范,于是“宪法原文就可以为骗局服务”。在实践中,美帝国主义所作的,远远超出艾姆克能够想到的一切。美国当权的资产阶级,巧妙地利用了宪法条文,诸如“惟遇内乱或外患,在公共治安上必须停止时,不在此限”,或“惟实受侵害或遇迫不容缓之危急时,不在此限”之类的“但书”,随心所欲地依靠联盟议会、州议会制定“特别法规”,即单行法规。例如,臭名昭著的“塔夫脱—哈特莱法”、“史密斯法”、“麦卡伦法”、“共产党管制法”、“联邦调查局人员职权法”、“移民归化法”,以及一系列的“忠诚宣誓”法规,应有尽有。垄断资产阶级为了及时镇压革命,更进而在“委任立法”名义下,赋予官僚军事机构以实际上的立法全权。据美国官方显然缩小的统计数字,自一九五一年以来,他们的委任立法文件,每年都比国会通过的法律文件高出三十倍以上。无怪乎英国法学家威立士赞叹说:“委任立法的手续使有可能建立独裁……,而同时仍留在宪法的合法范围内。”③
美帝国主义打着自然法的招牌,规避某些宪法条文的另一手段,是法院在司法过程中所进行的“宪法解释”。前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杰克逊曾经招认,美国最高法院是个“把宪法的规定译成当天的命令的常设机关”。据他说,这是一种不必通过复杂程序,和不必“乞助于补充宪法”的“修改(宪法)的手段”④。美国教授卡尔、莫利逊等在他们合著的《美国民主的理论与实践》(一九五五年)一书中也说,正是这种宪法解释,“才有可能使宪法适应在变动中的情势的需要,而不必加以正式的修正”。还说:“宪法本文的正式修改,经证明为意义最小的一种方法。”原来,任何法院都可以根据“情势需要”,借口违背或者符合“自然法原则”,恣意决定这些或那些宪法规范的存废。例如,一九六一年在肯尼迪政府授意下,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两项法西斯裁决,确认反共的“麦卡伦法”和“史密斯法”的“党籍条款”是“符合美国宪法”的。
列宁在《两个世界》一文中说:“法制为资产阶级所建立,如今却成为它所不能忍受的东西了!”他在《新的激战》一文中又说:在帝国主义国家,法律“在直接的政治斗争和公开的巷战中也只得退居次要地位”;资产阶级已经撕下假面具,通过军事官僚机器实行赤裸裸的暴力专政。
正是这样,现代自然法学的宗旨在于:通过自然法来实现帝国主义国家的反革命的两手政策。一方面,他们继续以“人民主权”、“自由、平等、博爱”之类的堂皇词句装璜自己,甚而还臆造和兜售“人民资本主义”、“全民福利国家”的私货;另一方面,他们又对几百年来流行于资本主义世界的一些富有蛊惑性的口号,感到深深的畏惧和不堪容忍。因为,他们所孜孜以求的是不受任何牵制的政治独裁权力。因此,现代自然法学不惜绞尽脑汁地论证:国家的存在及其全部活动的本身就是法律,而且是体现了自然法精神的“最合乎理性”的“规范的规范”或者“最高的规范”。他们根据一系列的世俗的与神学的谬论,设法使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安于极端贫困地位,并在反动的国家机器面前循规蹈矩。华盛顿天主教大学教授马里登,极力使无产阶级相信:自由必须不和“低级的”(?)“物质福利”相联系,并使“个性”服从天主教教会;平等是“人间”不存在的“超自然的制度”;民主的核心问题在于把政权让给“人民的先知者”。这个“新”理论,固然是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民主本质的自我暴露和自我嘲弄,但确确实实也是“美国生活方式”的活生生的写照。在美国孔兹教授称作准自然法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那里,“神定”自然法的说法被另一种独出心裁的“客观法”的说法所代替。这个学派证明,现存的一切社会制度都是“客观的”,即对任何人、任何阶级都是有益处的。说什么每个人生来就“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不管谁都应当树立起对国家的强烈的“责任感”;资产者以生产资料为社会服务,劳动者以筋骨为社会服务,彼此一样。显然,这是公开的奴隶主义的口号。“人民主权”变成了人民的“责任”,“生而自由”变成了生而“服务”。不论哪个学派,又不论他们玩弄什么样的伎俩,横竖是换汤不换药的。他们的目的都是把帝国主义的强权政治,说成是无可非议的真理。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是全部社会上层建筑、包括国家与法律制度的基础。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说:法律和法律学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十七至十八世纪的自然法学,肯定私有制符合自然法的精神,并且是一切社会所必需的。不过,当时它主要是追求在小私有制的基础上发展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而坚决敌视封建主义的财产制度。现代自然法学,因袭了早期自然法学维护私有制的原则,强调资本集中与血汗榨取是自然法的“最高性质”。马里登在《人和国家》(一九五三年)一书中说,私有制以“自然法为基础”是由上帝创造的,它是维护和发展人类“个性自由”的保证。帝国主义国家自然是乐于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确认这一“新的科学成就”的。例如,西德来因兰—法耳次州宪法第五十条规定:“财产是自然的权利并受国家的保护。”现行的意大利宪法第四十二条二款更直截了当地规定:“法律承认并保障私有财产”。这等于直接宣布垄断资产阶级的私有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就是保障垄断资本的为所欲为、横行霸道。
随着战后各主要帝国主义国家中的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急剧发展,垄断资产阶级同国家政权进一步融合起来。鉴于这个形势,现代自然法学便以“保护国家利益”、“为了公共福祉”的名义,声称国家垄断资本是至高无上的。罗曼讲道:“许多相互协调的标志都表明了自然法的复兴。但复兴的不是个体主义的自然法,而是形而上学的自然法。”⑤很明显,他们在“形而上学”(“理性”或“神”)的旗帜下,露骨地表示了现代自然法是要维护垄断资产阶级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从而否定了早期自然法学关于保障与发展自由资本主义和小私有经济的思想,即被称之为“个体主义”的精神。三
在国际问题上,现代自然法学是以美帝国主义为首的侵略集团推行“世界主义”的重要工具。十七至十八世纪的自然法学派,针对封建国家的成文法给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所规定的种种限制,提出了反对“分立主义”的主张,并强调法律规范是“超国家”的和“全人类”的。现代自然法学派也巧妙地把它改造和引伸为“世界主义”的理论。现代自然法学派扬言:自然法就是占支配各国法律地位的“世界法”,所有国家都应该服从它。美国《时代》、《生活》和《幸福》等刊物的总编辑卢斯说:“在现时条件下,法学家最重要的任务是传播这一原理:我们所据以生活的各种法律,……是奠定在宇宙法的基础之上的。”⑥在现代自然法学派的呼声中,“世界法”或“宇宙法”不外是强大的帝国主义国家,首先是美国的法律的同义语。当然,这种理论根本不是什么新玩艺儿,它同当年纳粹德国的“地理政治学”,以及墨索里尼的意大利政权所运用的维克奥的法学理论,是一脉相承的。
在宣传“世界法”的同时,现代自然法学派又明目张胆地亵渎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与民族主权的原则。他们普遍把国家是国际关系主体和国际法唯一渊源的思想,斥责为“国家绝对主权”的“危险理论”;扬言国家是“世界整体”与“世界政治组织”的一部分,鼓吹“限制”与“摧毁”各国主权。
“世界法”的理论对殖民主义的意义,只要稍微观察一下目前的国际现实,便可了然。以英法帝国主义为代表的老牌殖民主义者,虽然已被民族解放运动击得焦头烂额,但是他们的禀性是不变的。他们通过新的手法,坚持侵略与奴役各国人民的政策。什么“大英联邦”呀,什么“法兰西共同体”呀,就是希图使各独立和半独立的国家,继续接受他们的政策与法律,使之仍处于附庸地位的幌子。“世界主义”干得登峰造极的,是美帝国主义。美帝国主义很早就有建立世界大帝国的幻梦。现在它把它挟持的联合国,说成是“超国家”的“世界政府”;把它操纵的联合国表决机器作出的决议,说成是“世界法律”。而它自己俨然以世界元首自居,一心要骑在各国人民的脖子上作威作福。谁敢违拗美国,美国就要发动“联合国”加以“征讨”。不只如此,美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对于那些国家来说,也是“超国家”的法律,甚至还想使非当事国家也受它的约束。这是对国际法准则的粗暴的践踏。
还要指出的是,现代自然法学派对社会主义国家及其法律制度,表现了刻骨的仇恨。他们百般诬蔑无产阶级专政,诬蔑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说这是违反“自然秩序”、“人的本性”的,
“没有受到神定自然法的光辉照耀”。这等于说,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和存在就是“非法的”。这是他们替美帝国主义颠复社会主义国家制造的“理论”与法律根据。
总而言之,现代自然法学是早期自然法学的一个反动。如果说,十七至十八世纪时的资产阶级政治家和法学家,为对抗封建主义和神学的国家观和法律观,对自己的学说进行了“纯理性”的唯心主义的解释,那末现代自然法学却是公开颂扬神学和信仰主义;如果说,那时自然法学者的观点因为受阶级偏见和时代的限制,不能作出科学的结论,那末现代自然法学派却是故意歪曲真理,为帝国主义效忠。但是,帝国主义找出这个“死魂灵”来为自己服务的事实,也正说明帝国主义国家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全世界的广大革命群众,自然是不会上它的当的。到头来,现代自然法学必然会随着帝国主义政策的失败,而被送到垃圾堆里去。
①⑤《自然法—历史与理论》一九四五年巴黎版,第一一七、一
七四页。
②《法学通论》一九四八年布鲁塞尔版,第二七八至二七九页。
③转引自《公法的进化》一九五六年巴黎版,第三四三页。
④《美国政府制度中的最高法院》一九五五年剑桥版,第二三、
二六、五九页。
⑥《反对霍尔姆斯法官》,载于《当世要言》一九五一年七月十
五日出版第五九八页。


查看完整版本: [-- 为帝国主义服务的现代自然法学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