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蕴玉 田秀娟 |
1949-01-28 00:00 |
关于婚姻问题的意见
第4版() 专栏:
关于婚姻问题的意见 杨蕴玉 田秀娟 编者按:本报每日接到许多有关婚姻问题的意见和呼声,为使这一个问题求得正确解决,本报特发表此文,希望大家都来研究讨论,希望广大读者直接地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或请人代笔提出意见,大家都来讨论,以求得出正确的结论。 华北农村中,经过土地改革,社会经济基础已改变,农民觉悟大大提高:婚姻自由和建立美满的幸福家庭,已成为广大男女农民的要求。华北临时人民代表会上,曾提出并通过了修改前两边区婚姻条例的议案。目前新的婚姻条例尚未公布,但各地工作中存在着许多没有解决的和部分处理不当的问题,现就几个最普遍的问题,提出我们的意见,愿引起各界的讨论与批评: (一)怎样才算真正的婚姻自由,一方提出离婚对方坚持不离,应如何处理? 结婚要男女双方自愿,家长、父母、干部以及其他任何第三者,不得干涉包办。已婚者因感情恶劣,不堪同居,无论双方或任何一方坚持提出离婚,且经调解无效时,都应准其离婚,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婚姻自由。因为婚姻是感情的结合,有感情才能美满幸福,才能有民主和睦富裕的新家庭,如果夫妇间没有感情,没有平等的人权,家庭中没有适当民主,只靠封建统治勉强去维系,就不能达到真正民主和睦,也难以齐心合力生产,发家致富。 (二)夫妻双方或任何一方(他与她)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并请求离婚时否可以允许?在离婚以后和其“相好”结婚,是否应该批准? 最近北岳建屏县个别人,曾两次以匿名信提出“搞男女关系的坏女人,不应提高,不要允许这些人离婚,她们应该受丈夫的管束……。”我们认为这种不正常的男女关系,主要是由于生活贫困和婚姻没有自由而形成的,只有经过土改、生产劳动,家庭生活得到改善,妇女也逐渐取得独立生活的本领和觉悟,以及婚姻政策的真正贯彻,才会逐渐得到解决。男女性生活的混乱是不好的,应进行适当教育和批评,但我们应了解,越不自由这种混乱现象就会越多。因此男女双方或一方不管有没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只要无法再同居,而坚持离婚者,都可准其离婚。在已经离婚后再行结婚时,应有完全自由。“因奸判决离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与相奸者结婚”的规定,含有维护封建的因素,限止了一些人的婚姻自由,这种规定应即修改。 (三)寡妇再嫁或有女无子家庭中之女子结婚时,其财产与居住问题应如何处理? 根据土地法大纲中,不分男女老幼,对其家庭财产,均有同等权利的精神及婚姻自由的原则,寡妇改嫁或带其需要抚养的子女改嫁时,有处理本人及所带女子女的土地财产权利。寡妇再嫁或有女无子家庭中之女子结婚时,夫妇自愿仍居方者,属于居住自由,他人不得干涉。冀南某些地方,不许寡妇带产改嫁,或因同某人结婚,即驱逐出村的现象,是侵犯人权财权的行为,应给以教育,并进行有效的纠正。 (四)革命军人多年无音信,其妻或未婚妻,应否依法提出离婚或解除婚约? 为了解放战争的迅速胜利,军属应作一定时期的等待,以此部分的暂时的自我牺牲,换取中国人民的胜利,和妇女彻底解放的长远利益,是有代价的光荣的。但这些暂时的自我牺牲,不能是无限度的;无限度的牺牲不仅是增加了妇女痛苦,而且亦直接增加了参军工作的障碍。因此革命军人长期无音信者,应依法定年限,准许其妻或未婚妻离婚或解除婚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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