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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3-30 00:00

新经营工商业户须向主管机关登记

第4版()
专栏:

  新经营工商业户须向主管机关登记编辑先生:
我现在有几个问题请答复:①解放后敝号因原铺长回他地,小号铺长需要更换,不知应向什么机关用什么手续呈请办理?②原商号记号(如同顺号×记)如何呈请更换?③新营业执照怎样呈请具领?    
     浩然浩然先生:
根据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颁布的“华北区工商业申请营业登记暂行办法”有如下几条:
第二条:工商业须于开业之二十日前填具申请书,向当地县(市)工商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属实,发给营业证,方准营业。但前项工商业如系公司经营,申请登记时,须经当地政府呈请行署(市)复核后,转请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核准。
第三条:申请书须载明左列事项:
一、名称
二、类别(独资、合伙、公司——有限、两合、股份两合、合作。)
三、地址
四、经理人
五、股东与股东会
六、制造或营业项目
七、创设年月
如系公司经营,申请人须将资本额具实呈报。登记后之资本额遇有增减情况发生时,亦须随时为同样之呈报。
第六条:因故歇业者,须于事前呈报工商主管机关批准,并缴销原证。
根据上项规定,你持原号营业证,前往本市市政府工商局办理缴销与申请登记新号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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