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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01-31 00:00 |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2版() 专栏:
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学生第十八届代表会议通过 (一九六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的任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毛泽东思想红旗,团结全国同学,积极响应毛主席“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的号召,贯彻执行党的“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坚决实行和工农群众相结合,努力使同学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成为能文能武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为发展同各国学生的友好合作,坚决反对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各国反动派和现代修正主义,坚决支持各国人民和学生的革命斗争,为实现人类的持久和平和进步事业而努力。 第三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中等以上学校的学生会,均可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缴纳会费 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协商推选组成。全国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单位认为必要的时候,对自己所选派参加全国委员会的代表可以撤换和递补。 第八条 全国委员会选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领导会务。 第九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第四章 校学生会和地方学生联合会 第十条 中等以上学校学生会的任务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共青团的帮助下,推动同学不断提高共产主义觉悟,努力读书,组织同学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生产劳动、文化活动和军事体育活动。 凡在校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可为学生会会员。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或全校学生大会)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委员会。学生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市、自治区和省(区)辖市,可由本会各会员团体组成省、市、自治区学生联合会,委员会由各会员团体协商推选组成。 它的职责是协助各校学生会进行工作,组织有关群众性的学生活动。 省、市、自治区学生联合会推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持会议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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