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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01-31 00:00

平托律师辩护词有力地驳斥了巴西当局对我九名人员的诬控 一切证据表明我人员活动正当绝对清白 所有“罪名”根本不能成立理应宣判无罪

第4版()
专栏:

平托律师辩护词有力地驳斥了巴西当局对我九名人员的诬控
一切证据表明我人员活动正当绝对清白
所有“罪名”根本不能成立理应宣判无罪
新华社三十日讯 此间最近收到了苏布拉尔·平托律师于一九六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巴西第一军区第二军事法庭上发表的为九名中国人员所作的辩护词的全文。这项长达五十一页的辩护词提出了一百八十二项无可辩驳的事实和论证,有力地驳斥了巴西当局对九名中国人员的诬控,证实了他们的绝对清白无辜,并且要求军事法庭宣判九名中国人员无罪。
辩护词说,九名中国人员“根据(巴西)军事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及其特别条款,兹对举证审讯中所提出的证据进行分析,并引述决定性的和令人印象深刻的事实和情况,来证明他们没有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外国或国际组织的资助,企图改变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与政治秩序(一九五三年一月五日第一八○二号法律第二条第三项),并在巴西领土上建立或保持旨在进行间谍活动的秘密组织(上述法律第二十五条)的罪行。”
辩护词指出,“在这些起诉案卷中,并没有对被告个人提出起诉。事实上,起诉是超乎中华人民共和国九位公民个人之上,实际是针对共和国前总统若奥·古拉特和北京政府的。这个政府同古拉特曾保持友好关系,并打算以后在两个共和国——巴西和中国——之间建立国际友好共处。”
辩护词接着说,根据事先策划的诬陷九名中国人员的阴谋,巴西有关当局“轻率地向国内报界提供了种种极为耸人听闻的消息,说什么被告进行所谓颠覆活动,包括向政府官员散发来自北京的大量外币等等。后面,被告将以起诉案卷中的证据说明所有这些消息完全是伪造的。”
它说,“被告遭到逮捕并被置于完全同外界断绝联系的境地。他们的全部资财被掠夺,他们住所的各个角落都遭到搜查,但是没有找到期望找到的档案,更没有可能提出文件来证实被传播的把被告说成革命分子和间谍组织的成员的谎言。”
它说,“在不知所措的情况下,当局决定乞灵于证人,希望通过有价值的证词来加罪于敢于进入巴西领土的九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这种努力是徒劳的;今天巴西没有任何人能够举出一桩事实,足以说明有什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资助来改变宪法所规定的政治或社会秩序的企图,足以说明他们在巴西境内建立或维持旨在进行间谍活动的秘密机构的企图。
“这样,在这些诉讼案卷中,就无法收入(无论是通过文件证据还是通过人证)被告进行过任何颠覆政治或社会秩序的活动或间谍活动的证据。”
辩护词指出,因此,由于九名中国人员在完全享有自由期间在巴西进行的活动并没有违反上面提到的巴西政府在一九五三年一月五日颁布的第一八○二号法律的有关条款,“就应该宣布这些被告无罪”。
辩护词随后阐明了九名中国人员在巴西期间遵守巴西法律,严格根据巴西政府同中国政府于一九六一年达成的协定,“执行光明磊落的真诚的友好接近政策”的情况。辩护词在它的这一部分,提出了五十七项证据和论据,指出九名中国人员是根据中国和巴西前政府确立两国之间的和平友好关系、促进两国之间的文化和贸易联系的政策,在得到巴西前政府的批准或巴西前政府及其领导人的邀请,合法进入巴西,并在那里从事公开、正当的新闻报道、筹办中国经济贸易展览会和洽购棉花贸易的。
在引证了大量巴西官方和非官方文件以及其它证据后,辩护词指出,“在案卷中有大量令人信服的、有力的证据确切而清楚地证明被告每天所从事的活动都是与他们到巴西来的目的相符合的。”而在另一方面,“在这些案卷里,从军事警察侦讯局长路易斯·弗朗萨·奥里维拉上校的报告到检察官的起诉书及其最后发言,一切用来证明被告犯了一九五三年一月五日第一八○二号法律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五条的罪行的证据,都不过是推论、推断和猜测。根本没有,也没有被查出可以被认为是企图改变巴西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秩序和在巴西领土上建立或保持旨在进行间谍活动的秘密机构的行为、行动和事实。”
辩护词在它的下一部分,引证了巴西外交部的一系列文件和外交部几位高级官员的证词,揭露了美帝国主义卵翼下的台湾蒋介石集团驻巴西“大使馆”,从中国人员进入巴西的时候起,就开始造谣中伤中国人员和煽动对他们采取迫害行动的肮脏勾当。在这方面,辩护词援引的巴西外交部官员谢尔苏·迪尼斯的证词,谈到蒋介石集团的“大使馆”提交巴西外交部的一项诽谤中国人员的“备忘录”。他说:“中国(指蒋介石集团——编者注)大使馆用书面文件的方式厚着脸皮要对完全属于巴西当局的权限的问题发表意见,或者自己主动要求要与(巴西)国家安全机关‘合作’,‘监视’完全得到批准并在政府对他们的入境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进入巴西的外国人的行踪,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辩护词指出,但是,在诬蔑和陷害中国人员方面,台湾蒋介石集团的一切肮脏活动都是徒劳的。它在谈到巴西特务机关长期监视中国人员的事实时说,“必须着重指出,尽管在一九六二年到一九六四年期间进行了这样连续不断的严密的、顽固的监视,但是仍然没有调查出任何对被告的行为可以提出指责的东西,因为中国人的行为一直完全是正当的,循规蹈矩的,而且完全遵守巴西的法律。”
辩护词谈到九名中国人员在一九六四年四月一日美国策动巴西军事政变后被非法逮捕的情况。
随后,辩护词在它的最后一部分以一百多项文件、证词和论证,逐项驳斥了巴西有关当局诬控中国人员的“罪名”以及它们伙同蒋介石集团的特务捏造的每一项“罪证”。它指出,在有关这个案件的全部卷宗中丝毫不存在足以证明九名中国人员犯有诬控他们的“进行颠覆活动”和“进行间谍活动”的“罪证”,因此,不可能肯定或宣布他们犯有违反一九五三年一月五日第一八○二号法律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二十五条的罪行。
它说,“根据这些理由以及将在审判时口头加以解释的其他理由,应以纯洁和公正的司法的名义,宣判被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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