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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04-23 00:00

中国和马里友好条约

第1版()
专栏:

中国和马里友好条约
新华社二十二日讯 今天这里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里共和国友好条约。这项条约是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三日在北京签订的,从今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条约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马里共和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
愿意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里共和国之间的深厚友谊;
深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里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合作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于增强两国人民之间和亚洲、非洲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团结,并有利于亚洲、非洲和世界的和平;
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保持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里共和国之间的和平友好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决定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指导原则。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
第四条
缔约双方保证用和平协商的方法解决双方之间的任何争端。
第五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尽速在巴马科互换。
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十年;如在期满前一年,缔约任何一方未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十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条约于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马里共和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
刘少奇 莫迪博·凯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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