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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研 1949-02-27 00:00

克服发土地证中的偏向

第2版()
专栏:工作研究

  克服发土地证中的偏向
洪研
目前农村广大人民最迫切的要求是确定地权,发展生产。华北各区也都在积极的颁发土地证。但在目前某些地区发土地证中,有些地方却遇到了极大阻力和困难,并发生了不重视整党、不认真解决土地改革遗留问题而只单纯地去发土地证的偏向,以致失去发土地证的积极意义。这是急需纠正的。
发生这种偏向的第一个原因,是由于把果地改革遗留问题估计过低。冀中区曾提出:“以发土地证为中心环节”,另有地区也准备采取类似的做法。这样极可能把全部土地改革的结束工作简单化,甚至把颁发土地证和解决土地改革遗留问题完全对立起来,而提出“在发完土地证的前提下解决土地改革遗留问题”,这些都是错误的。第二个原因,则是不了解或疏忽了发土地证的目的在于确定地权、安定生产,以及急于完成任务的急性病思想。在这种思想下,就表现了一种为发土地证而发土地证的单纯任务观点;就只要求按期完成发土地证,只偏重于技术的、手续问题的指导和督促,而没有大力宣传我党结束土地改革和发展生产的政策,不进行群众性的思想教育和思想发动,没有认真地、主要地做全部结束土地改革的工作。还实际上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
这样一种做法的结土,便可能遇到种种的困难,如党员、群众的消极、不满,乃至抵抗(不填证、不拿旧文书、或集体隐瞒土地等)。因而,不仅工作会拖长了时间,而且团结生产的目的也不能完全达到。这样的乡村,不能强烈反映群众于确定地权后的热烈情绪,反而是“查黑地”“挤文书”的紧张空气,使我们的工作,事与愿达;土地证即使按期发了,其中一部分也难于完全真实。不少地区经验如此,这一教训必须记取。
针对以上情况,我对发土地证的意见是:
(一)发土地证必须是在认真宣传我党结束土地改革、发展生产和负担的政策,解决土地改革遗留问题,进行群众思想发动的基础上去颁发。发土地证的全部过程,应该首先而且主要的是进行以上工作,并以此做为检查工作的标准。填证的技术和手续问题,则不必强求限期完成。某县政府为应付“繁重”的证纸盖印工作,而刻了两个县政府的印信,是极其不必要的实例。
(二)在动手较迟,春耕前不可能普遍颁发的地区,应该首先发给新得土地的贫农、抽动土地的中农和地主、富农。他们要求发土地证最为迫切。这不仅做起来比较简单易行,而且,只要这些人发了土地证,并发的公平合理,整个农村团结生产的目的即可基本实现。至于未动土地的中农,应采取带动和影响的方式,说明土地证的好处,动员他们“旧文书换新文书”,逐步地发给。其暂时不愿换者可不必强求,并亦应宣布其产权确定,和旧文书有效。急于一律宣布旧文书作废,是不必要的。但须说明:如有土地纠纷,政府当依旧契尽新契的原则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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