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美国兵役法中的延期服役条例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65年08月 -> 美国兵役法中的延期服役条例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凡文 1965-08-29 00:00

美国兵役法中的延期服役条例

第3版()
专栏:资料

美国兵役法中的延期服役条例
美国现行兵役法规定,政府可以征召年龄在十八岁半到二十六岁之间的合乎条件的男子服兵役。
早在四十年代罗斯福当总统的时候,美国国会历次通过的兵役法,就有延期服役的规定,把人力分成许多类别,如:可以随时应征入伍的,因结婚、初生婴儿、家庭经济困难、从事农业生产或战时生产等原因不能立即入伍的,因身体有缺陷和其它原因不能应征的。一九五一年侵朝战争期间的兵役法,曾对延期服役条例严加限制,规定已结婚但无子女的男子应受征召。到一九六三年,这项规定才作了修改,已婚男子又可以缓征。在这项新规定作出后的九个月内,年龄为二十岁到二十一岁的适龄男子的结婚人数猛增十六万五千名,几乎占美国二十岁到二十一岁适龄男子总数的百分之十一。
现在,由于侵越战争的不断扩大,美国兵员十分吃紧。美国《新闻周刊》最近报道,据美国国防部估计,按照目前延期服役条例,因上学而延期服役的有一百六十万人,因当父亲而延期服役的有三百万人,因职业原因而延期服役的有二十万人,因已婚而延期服役的达五十四万名。合众国际社也报道说,负责兵役的官员估计,适龄的单身男子只有约五十万人。如果去掉身体不好、“智力太差”和有其它原因不能当兵的,显然就很难完成目前的征兵任务。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约翰逊才急着宣布要征召已婚青年入伍的决定。
(凡文)


查看完整版本: [-- 美国兵役法中的延期服役条例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