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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06-29 00:00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若干制度的规定

第2版()
专栏: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若干制度的规定
一、对于毛主席著作,要天天学,事事用。每日工作前一小时与星期三、六上午学习毛主席著作,学习时间不开会、不办公、不会客,雷打不动。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带头用,要把组织领导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摆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二、革命委员会的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接近群众;要拿出一定时间,亲自接待群众来访,处理人民来信;要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象林彪同志说的那样:“我们要把自己当作革命的一份力量,同时又要不断地把自己当作革命的对象”,经常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特别要欢迎来自革命群众的批评,绝不能把革命群众对革命委员会或对某个成员的善意批评,笼统地说成是“炮打无产阶级司令部”。
三、认真实行政治、经济、军事、生活四大民主。继续发扬敢想、敢说、敢干、敢闯、敢造反的革命精神,坚持运用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方法,各组每月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各委(室)每季度开一次民主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革命委员会机关民主大会。定期进行小整风。
四、革命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保持有三分之一的人下乡下厂,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三分之一的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总结经验;三分之一的人在机关处理日常工作。三班定期轮换。
五、禁止给革命委员会成员歌功颂德。革命委员会,一律不搞仪式性“接见”;不随便照相、拍电影,不在报刊上登载领导人一般工作活动的消息和个人照片;对革命委员会成员,外出不要迎送,参加群众集会不要鼓掌;省革命委员会委员、常委和各委员会负责人的重要报告、讲话,一般都要经过集体讨论,不经组织同意,不得录音,不得印发,不得外传;革命委员会的所有人员,一律以同志相称,不许称呼“官衔”。
六、各项重大的政治、经济、军事问题和有关全省人民的大事,都要由常务委员会或省革命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各项重要工作问题,都要经各有关委员会讨论决定。个人不得决定重大问题,未经革命委员会批准,不得以组织的名义对外表态。
七、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文件、会议、刊物、报表。不经革命委员会批准,不得设置临时办公室。
八、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九、机关不设服务员,干部轮流打扫卫生;常务委员不配专职秘书。
十、发扬艰苦朴素作风,反对铺张浪费,不搞特殊化。不得以机关或个人名义请客送礼,也不得接受别人礼物;不购置新设备;私事不用公家汽车,因公坐车也要注意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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