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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04-29 00:00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 关于维护首都交通秩序通令

第3版()
专栏: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公安局军事管制委员会
关于维护首都交通秩序通令
为了维护首都革命秩序,必须加强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首都的广大革命群众,要积极动员起来,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共同搞好首都的交通秩序。
一、所有驾驶人员和行人都要自觉地维护交通秩序,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
二、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开车,不准擅自开别人的车辆,不准擅自挪用各种车辆的牌照,不准无牌照车辆行驶。
三、驾驶人员出车前必须检修车辆,机件不灵的车辆不得开出。各种车辆不准超速行驶,通过路口不准抢行,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公共汽车、电车到站时,要靠近站牌停车,不准截头入站。
四、严禁骑自行车带人,不准自行车在路口抢行,不准在快车道上骑自行车。
五、行人要走人行便道,横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时,要站在便道上排队候车。不准在人行便道上堆放各种物品,妨碍通行。
六、禁止在交通路口,繁华街道,买卖、交换各种纪念章、语录牌和出售报刊,以免妨碍交通。
此通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希望各级革命委员会、各革命群众组织对所属人员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大力协助维护首都革命秩序。所有人民警察和公安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对于违反上述通令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有意破坏交通秩序,造成严重事故的,应给予法律制裁。
一九六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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