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 我也提点意见 --]

人民日报1946-2003在线全文检索 - 论坛 -> 1949年03月 -> 我也提点意见 [打印本页] 登录 -> 注册 -> 回复主题 -> 发表主题

田苗 1949-03-31 00:00

我也提点意见

第4版()
专栏:妇女问题讨论

  我也提点意见
土地改革后,我广大男女农民要求建立美满幸福的家庭,是很迫切的;所以,我解放区公布统一的婚姻条例,是很必要的。不过,家庭关系也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一部份;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家族制度,家族是建立在变化的发展的经济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道德观念上。所以,根据一月二十八日杨蕴玉、田秀娟二同志的意见,提出下面几点主观的见解。
一、杨、田二同志认为:已婚者因感情恶劣,不堪同居,无论双方或任何一方坚持提出离婚,且经调解无效时,都应准其离婚。
我的意见:已婚者因重大原因而感情恶劣,政治上已互不相容,或形成敌视时候,实际不堪同居,且有相当时间者(最少半年),无论双方和任何一方坚持提出离婚,且经调解无效时,都应准其离婚。
我们应坚决反对:利用离婚自由为护符来满足其喜新厌旧的情欲目的,而达到其逞欲自由的人们。
二、杨、田二同志认为:男女双方或一方,不管有没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只要无法再同居,而坚持离婚者,都可准其离婚。在已经离婚后再行结婚时,应有完全自由。
我的意见:男女双方或一方,如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时,只要无法再同居,而坚持离婚者,都应受相当处分(最少半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后,才可准其离婚。在已经离婚后再行结婚时,应有其完全自由。
我们应坚决反对不负责任的任何“杯水主义”的行动。
总之,今天我们中国的婚姻问题,是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必须依据我们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基础,有利于人民解放战争、基于男女双方的自主自愿等原则,来解决当前青年男女的恋爱问题。


查看完整版本: [-- 我也提点意见 --] [-- top --]



Powered by phpwind v8.7 Code ©2003-2011 phpwind
Gzip enabl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