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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04-19 00:00

苏联“台尔曼号”轮船违反国际海上船舶避碰规则 撞沉我渔船一艘造成严重海损事件

第4版()
专栏:

苏联“台尔曼号”轮船违反国际海上船舶避碰规则
撞沉我渔船一艘造成严重海损事件
我外交部照会苏联驻华大使馆,对于苏联方面造成的这次严重海损事件表示愤慨,并且要求苏联政府赔偿中国渔民的一切损失、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新华社十八日讯 一九七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凌晨一时许,在我国广东省海南岛三亚港西南约六十浬的海面上,苏联“台尔曼号”内燃机船违反国际海上船舶避碰规则,撞沉我广东省儋县新英公社南岸大队所属○三一○三五号木壳机帆两用渔船,造成我渔民十一人受伤、十一人死亡的严重的海事损失事件。
经我有关方面调查证明,这次严重海损事件,完全是由于苏联“台尔曼号”内燃机船没有按照公认的国际海上船舶避碰规则,避让当时没有开动柴油机,而是依靠风帆航行的中国渔船造成的。事件发生后,苏联“台尔曼号”船没有采取应有的营救措施。我渔船上共有四十五名渔民,其中先后登上苏联船的三十四名渔民,主要是依靠他们自己经长达三个多小时的互相救助,才脱离危险的。尤其不能容忍的是,当我脱险渔民一再要求苏联方面投放救生艇和其他救生工具,营救下落不明的十一名中国渔民时,苏联方面竟然无动于衷,置之不理。
三月三十一日塔斯社就此事发表消息说,苏联“台尔曼号”船“在东京湾同一艘没有灯光而航行的中国渔船相撞。”必须指出,塔斯社这则消息完全是歪曲事实,蒙蔽人民,欺骗舆论。当时,我渔船尾部三米高的灯柱上点燃了航行灯,灯光明亮,两浬以外可以清楚地看见。中国渔船上点有明亮的航行灯的事实,连苏联“台尔曼号”船船长在四月一日给中国渔船船长的信中也不敢否认。
我国外交部四月十八日照会苏联驻华大使馆,对于苏联方面造成的这次严重海损事件表示愤慨,并且要求苏联政府赔偿中国渔民的一切损失、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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