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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业同业公会 1949-09-29 00:00

北京市建筑业劳资集体合同

第4版()
专栏:

  北京市建筑业劳资集体合同
北京市建筑业工会代表、同业公会代表为了解决劳资间现存的纠纷,以达到发展生产,劳资两利的目的,根据建筑业目前的情况,双方协议结果,特签定集体合同如下:
第一章 工资
第一条、工资标准暂规定如下:
1、临时大工工资,每工一般以小米十二斤为标准,临时小工工资一般以小米八斤为标准,临时大小工工资得由双方临时依情况协议增减之,但大工最低不得低于十一斤,小工不得低于七斤。
2、长期大小工工资一般以临时大小工工资十分之八为标准。
3、职员工资:
长期技师每月工资不得低于小米三百斤;
长期技术员每月不得低于小米二百斤;
临时技术员每月不得低于小米二百五十斤;
长期事务员每月不得低于小米一百八十斤;
临时事务员每月不得低于小米二百一十斤;
上述工资具体数目由劳资双方以契约订定之。
4、以上各种职工由厂方供给食宿者,每日扣除饭费小米三斤,每月扣除饭费小米九十斤。
5、工徒(资方所收之工徒)及练习生,均由厂方供给食宿及衣服,并发给津贴费如下:第一年每月小米六斤,第二年每月小米十五斤,第三年每月小米二十五斤。工徒及练习生之衣服费每年以四百斤小米折价发给之。
6、凡加工在两小时以内者,工资按半工计算,超过两小时以上者,按夜工的旧有习惯处理。破工工资,如工作不到半日者按半日计算,超过半日者即按整天计算。
第二条、上述小米价格以当日人民日报所载之伏地小米市场零售价格为标准。
第三条、长期职工(月工或年工)工资每月至少发给两次。短工(临时工)以日工日清为宜,最多不得超过五日。
第二章 工时
第四条、建筑工人之工作时间一般以每日八小时为标准,兹依季节具体规定如下:
春季由三月至五月,每日八小时;夏季由六月至八月,每日九小时;秋季由九月至十一月,每日八小时;冬季由十二月至二月,每日七小时。
第五条、在厂内工作之长期职工以工作八小时至十小时为原则,其已实行八小时或九小时者,一般的不应再增加,但因业务关系及临时工作之需要,得由资方与劳方临时协议延长或缩短之。
第三章 福利
第六条、关于职工福利事项规定如下:
1、资方对职工工作时之设备应力求安全,并负责严密检查。
2、长期职工因工作致病伤者,医疗费由资方负担,因伤病不能工作者,养伤病期间工资照发。
临时工因工致伤者,医疗费由资方负担,因伤不能工作者,养伤期间工资照发。
临时工在工作时间生病者,酌情予以帮助。
3、因伤致残废者。视残废之轻重,分别给以生活费。
因伤致死者,暂定发给等于三个半月至一年工资(伙食费在内)的丧葬抚恤金,具体数目由工会与资方根据具体情况协议规定之。
长期职工在职身故者,丧葬费、抬埋费按旧习惯办理。
4、在工作时间内由资方供给茶水不另扣碎钱。
5、资方对于长短工之食住,卫生等事项应有适当设备。
6、剩余之刨花、麻刀网子、洋灰皮、金皮子等之处理及三节馈送依旧例实行。
第七条、由资方供伙食之职工在资方派出工作不能回厂吃饭时,有锅伙者每日发给小米三斤,无锅伙者,每日发给五斤。
第四章 假期
第八条、职工假期规定如下:
1、例假休息:
(1)政府通令规定之假日一律遵照执行。
(2)春节、灯节、端阳节、中秋节按照旧例实行。
以上例假不分长短工均照发工资。
2、长期职工普通病假每年累计不超过三十天者,工资照发;三十天以上六十天以下者,超过三十天之日数,工资按八成计算;六十天以上九十天以下者,超过六十天之日数按六成计算;超过九十天以上之病假日期停发工资。长期病假须有医生证明。
3、职工婚丧假期除给予相当于半个月工资之津贴外,其余仍照各厂旧例办理。
4、长期职工因事请假,每年累计不超过三十天者,工资照发,超过之日数按日扣工资。不足三十天者,应按其不足之日数每日加发一倍之工资。
第五章 师徒关系
第九条、工徒应当听从师傅指导,专心学习,提高技术,厂方应当爱护工徒,诚实传授并指导技术,严禁打骂虐待。
第十条、工徒年龄须在十五岁以上,工徒从师三年满期,如学习成绩优良者,可以提前升为正式工人。
第六章 解雇问题
第十一条、资方有雇用职工之权,在一定条件下并有解雇职工之权,但解雇长期职工时,须于半月前通知本人及工会,其因职工严重过失而解雇时,则须于解雇前五日通知本人及工会,本人及工会认为违约或不合理时有抗议权。
第十二条、在雇佣契约期满时双方均有解约自由,在雇佣期间内,如资方因业务关系不能不缩小营业或经工商局批准歇业、转业而必须解雇职工时,对长期职工资方应按其服务年限发给一个月至三个月之实际工资。(包括饭费在内)及年终应得之酬劳金作为遣散费。
第十三条、长期职工向厂方辞退时,须于五日前通知厂方,但在未离职前仍应忠于职务。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四条、职工在业务范围内应服从资方指挥,但资方应尊重工会及职工之合理建议。
第十五条、资方拟定之厂规经工会同意后职工必须切实遵守。
第十六条、资方不得干涉或限制职工参加社会活动,职工如因开会及其他政治活动,一般的不占用工作时间,需要占用工作时间时,除全市共同性质者外,须取得厂方给假。
第十七条、各厂必要时得订立执行本合同之具体协定,但不得与本合同之精神相抵触。
第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间为六个月(自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一九五○年三月十九日止),届时由劳资双方代表另行审查修改,或声明延长其有效期间。
第十九条、本合同由劳资双方代表签字经本市人民政府劳动局批准后执行,劳资双方各执一份,其解释权属于劳动局。
北京市建筑业工会代表
崔澄海、郝兰轩、任华龙、郭长顺、任永茂、路梅芳、王学勤、袁恩贵、李玉昆、李子华、王振昆
北京市建筑业同业公会代表
刘元敬、李善长、崔玉山、张德海、张文钧、杨建章、王子诚、张峻德
 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建筑业厂规
一、爱惜物资、保护器材、不得任意浪费与损坏;
二、不得在厂内赌博、斗殴、酗酒及吸毒;
三、工厂内易发生火险之处严禁吸烟;
四、按时上下工,不迟到早退。
北京市建筑业同业公会
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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