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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9-29 00:00

正确执行整编方针 妥善处理旧员工 上海规定因裁减而生活无着者,概予登记安置。

第5版()
专栏:

  正确执行整编方针
 妥善处理旧员工
上海规定因裁减而生活无着者,概予登记安置。
【新华社上海二十七日电】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为正确执行整编方针,纠正若干单位对于处理旧员工的某些偏向,最近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国民党的旧工作人员的决定,联合发布“关于处理旧员工的应行注意事项”,通令各单位对旧员工因裁减而生活无着者,概予登记,并妥善安置。通令规定,凡已被裁减之旧员工,确实生活无着,得向原机关登记,由该机关按照下述各种不同情节,分别处理之:(一)凡裁减后确系陷于困窘,无法求得生活出路者,原机关应主动召回,予以妥善处理。如有相当工作能力,且诚意愿为人民服务,则本三个人饭五个人吃的精神,原机关应妥善安置,予以适当工作或学习机会,以免流离失所。(二)一般的被遣散人员,已经另行获得职业者,不论目前地位大小或性质是否完全适合,均望照旧继续安心工作,体谅政府当前困难,不必另求调动,将来建设事业逐渐开展,国家需要人材时,自可根据个人专长分别优先录用。(三)因老迈体弱,不堪任事而被裁减,如素无积蓄亦无相当亲属负责赡养,无法生活者,政府自更寄以同情。办理登记后,应即设法妥为安置。如尚可充任其他轻便事务者,亦应给予工作或帮助其转业。(四)各机关办理登记、调查或主动召回时,应适当接待,细心体察,予以安慰与解释,使他们认识政府审慎处理之方针而知所努力,不能因忙碌而草率应付,不能以其要求不合而粗暴对待。同时应充分了解实际情形,分清类型,求得更适当之处理。(五)原来因有犯罪行为而被开除者,如本人向原机关要求登记时,应再为慎重审查,分清是非。如非罪大恶极,劣迹昭著的分子,已经坦白悔过者,开除后确系无法为生,政府本宽大政策教育挽救之方针,仍予以自新之路。希望其本人彻底觉悟,早下决心,于劳动生活中改造自己。如愿去垦区从事生产,当予以资助。
对于未经切实整编的各级单位,通令规定:今后在进行精简缩并时,对于旧人员之处理,更应明辨是非,分清对象,除个别劣迹昭著,群众反对者以外,一律采取团结和改造的方针,更为其生活出路多加考虑。各单位悉本郑重负责、妥善安置之精神,依照下列各点分别办理:(1)整编后多余人员,原机关一时无法直接适当安置者,由本会、府另在适当地点设立学习机关,分别动员下乡学习,说明精简理由与个人前途,使之自觉自愿,接受分配。然后加以组织,分批转送,并适当解决其困难。(2)年事较轻,牵累较少,比较适宜于深造者,介绍进适当的教育机关,分科培养建国人材。遇有特殊情形,并可商请放宽年龄限制,以广造就。(3)适宜于留用而超出于机关编制定额者,暂就原机关附设训练班,轮流训练,以后视事业需要,除就原机关调补外,并可分配于其他地区之相同系统。(4)以上各项安置办法,应尽量通过其本人同意,报送上级批准。对其当前生活与今后出路之顾虑,应多方商酌,助其解决。回乡者予以各种便利及物质上之资助。学习者说明待遇制度,解决其一定之困难。转者业予以帮助。即须开除者亦应准其辩明事实,使之折服,多予教育,助其向善,使能安分守法,自谋生计,或助其开垦,另创家务。(5)其他非留用即无出路者,由原机关适当调度安置之。
此外,通令又规定:对于被裁参加学习训练之旧人员,薪金待遇除特殊技术人员以外,一律按学员待遇供给生活。学习人员家属生活确有困难者,必须照顾其最低限度之生活。惟关于子女上学免费办法,公用事业优待办法等项,仍与其他留用者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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