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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04-29 00:00

关于重评荣军等级问题

第4版()
专栏:询问答复

  关于重评荣军等级问题编辑同志:
现各地荣誉军人正在进行重评残废等级,我们有以下几个疑问,请作解答:(一)在过去切断一臂或一腿者,大都评为一等荣军,现按华北人民政府指示则改为二等荣军,不知其原因何在?(二)参加部队在前方战斗中将手、腿、脚等部跌伤或在敌人扫荡时跌伤而成残废者,是否应算为荣军?(三)在部队中,因病住医院者,医治坏了,应否得荣誉证?
                乔玉金、陈天富乔玉金、陈天富同志:
兹将所询问题答复如下:一、切断一臂或一腿,过去在晋察冀及晋冀鲁豫两边区政府,均规定为二等残废;若原持有一等残废证的,可能是评等时评错,或系其他友邻区介绍来的。如果是原等级有错,改按新等执行是对的;如是外区来的(如晋绥),因各地等级规定不一致,但到我区后即应按华北区之规定执行。同时,原晋绥规定一腿或一臂切断虽为一等残废,但每年抚恤费为小米六百五十斤,比我区二等尚低,因此我们不能单从等级上来对比。并且,二等甲级尚有一部生产能力,在老区亦已分得土地,只要自己从事生产,生活是不会困难的。二、参加部队在前方战斗中将手腿跌伤或在敌人扫荡时跌伤致成残废者,均以荣军论。三、在医院治病治坏者不算荣军,亦不发荣誉证或抚恤证,可按年老病弱退伍军人待遇办法办理。
                   华北人民政府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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