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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12-31 00:00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发布通告 委托人民银行发行公债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发布通告
 委托人民银行发行公债
【新华社北京三十日电】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今日发布“委托人民银行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通告”。通告全文如下:
一、一九五○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之印制、发行、牌价计算公布、经收债款、经付债券本息、债券收回核销及其他有关技术上之各种事宜,均委托人民银行辩理之。
二、各地人民银行及所属专业银行以及委托代销机构,在开始发行后而未领到债券时,得于收到认购者债款后先给一“临时收据”,凭以换取正式债券。
三、本公债定于一九五○年一月五日起至三月底止为发行期,自四月一日开始计息。凡在发行期间认购缴款者,政府为照顾早购者利益起见,特规定自一九五○年一月五日至月底认购缴款者得贴补全年利息十二分之二;自二月一日起至月底认购缴款者获得贴补全年利息十二分之一;自三月一日起认购缴款者不再贴补。
四、本公债债款必须以人民币缴纳。但为照顾持有黄金、外币或外汇之认购人交款便利起见,特准以不超过认购总额百分之三十之黄金、外币及外汇向指定银行按牌价兑换之。
五、人民银行所委托代销机构得支取债款千分之五为手续费,不再贴补其他费用。
六、我国境内的各国侨民及其企业,凡愿认购本公债者,与我国人民受同等待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认购一九五○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分期贴
  补利息办法
(一)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条例第六条规定利率为年息五厘,自一九五一年起,每年三月三十一日起付息一次。兹以本公债自一九五○年一月五日起发行,为了照顾早购者的利益起见,特规定分期贴补利息办法。
(二)分期贴补利息规定为二期:第一期(一月五日至三十一日)贴补全年利息十二分之二;第二期(二月一日至二十八日)贴补全年利息十二分之一;从三月一日起至截止发行日止,不再贴补利息。
(三)上项贴补利息,按认购日折实牌价于应交债款内扣除之。
(四)付给贴补利息金额计算至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
(五)计算贴补利息方式举例如下:
假定一分票牌价为一万五千元,全年利息应得七百五十元,以十二除之,每一个月为六十二元五角,即第一期贴补一百二十五元,第二期贴补六十二元五角。(实际计算中上例金额元以下者依前条规定四舍五入)
分期贴补利息各单位计算表
第一期 一分票 0.00八三三三三三 十分票 0.0八三三三三三三
    百分票 0.八三三三三三三三 五百分票 四.一六六六六六六六
第二期 一分票 0.00四一六六六六 十分票 0.0四一六六六六六
    百分票 0.四一六六六六六六 五百分票 二.0八三三三三三三
附注一:以上二种补息均以八位小数计算,倘有认购公债数额较大者,可将小数位增加,灵活运用,勿为表内数字所限。
附注二:表内数字系将每一种类,一个单位全年五厘利息,化分为十二分之一(第二期贴息),及十二分之二(第一期贴息)。
        【新华社北京三十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五○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委托代销办法
(一)本公债除指定人民银行总行及其所属机构经售外,得由人民银行视事实需要委托各地邮局、银钱业、合作社等代为经销,委托手续以换文方式办理之。
(二)人民银行按各受托代销机构经销债额,给予千分之五手续费,但不再贴补其他费用。
(三)各受托代销机构收到人民银行委托代销公债券查点无误后,应由主管人出具正式收据交人民银行收存,如将公债未销部分退还,经人民银行核对相符,亦制给收据,交该代销机构,以清手续。
(四)各受委托代销机构经售债券款额,应于当日连同所售债券清单送缴委托行核收。
(五)各委托代销机构,如距离委托行较远或因受交通关系,不能当日将所售公债款及清单送解时,委托行可酌量实际情况,约定清解时间,并须层报上级行备案。
(六)各地人民银行有随时检查所委托代销机构经售债券及解缴债款等情节之权。
(七)各地人民银行对于委托代销机构经售债券成绩卓著者,呈请政府表扬,对违犯第四条规定,或是违法舞弊破坏公债信誉者,得随时停止委托,并得依法追诉之。
(八)各委托代销机构应得之手续费款,得于解缴经售债券款额内坐扣,并出具手续费收据交人民银行收存。
(九)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总行函财政部备案施行,修改时亦同。
 【新华社北京三十日电】
    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外华侨认购一九五○年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服务办法
(一)为便利国外侨胞认购本公债起见,特指定上海、天津、广州、汕头、厦门、福州各地之中国银行代为办理认购等手续。
(二)国外侨胞认购本公债时,可函告所购种类、数量、通信地址及债票处理方法,并将款汇至上列指定之中国银行委托办理之。国外侨胞可经由所在国之指定银行将款转汇上述各该地之中国银行。其各国银行愿为我侨胞认购公债汇款者,可遵照上述规定办理之。
(三)国外侨胞认购本公债所汇各种外汇,被委托行应按汇款提到日各该地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券后,再照本公债每分牌价折购债券,其不足认购一分公债之尾数,代办行可代存“折实存款”;至不足“折实存款”单位之款,暂与收存,由代办行函知认购人处理。
(四)国外侨胞认购本公债如委托代办行代为保管时,各该代办行应按保管手续办理,并掣给保管证寄交认购人。
(五)国外侨胞委托各代办行保管之公债,如已中签或届还本付息期限,认购人因故不能按期将保管证寄交代办行时,则代办行可先凭债券办理还本付息手续,所有应得本息等款,倘认购人在事先未指定用途,代办行应代存“折实存款”,并函告认购人,迅寄保管证以便办理批注或换证等事宜。
【新华社北京三十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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