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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06-30 00:00

工资

第3版()
专栏:名词解释

工资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工资是国家依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借助于货币对劳动者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的一种形式。
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的价值也同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生产它所必需的劳动量来决定的。资本家要剥削工人,就要使工人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维持生活,获得技能。资本家为了长期剥削工人,还要使工人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来养育子女。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力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工资是由上面这些因素决定的,但是,资本家总是竭力压低工人的工资,把工人的生活水平降到非常低的限度。
马克思说:“工资不是它表面上呈现的那种东西,不是劳动的价值或价格,而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掩蔽形式。”(《哥达纲领批判》,人民出版社一九七四年版第十九页)劳动力和劳动是不相同的。劳动力是人们进行劳动的能力,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工人们给资本家劳动创造的价值,一部分相当于劳动力的价值,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部分,就是剩余价值。这部分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据为己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资给人们造成一种假象,好象是“劳动的报酬”,其实它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因此,资本主义社会的工资,是掩盖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社会,工资的发放是根据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进行的,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但是,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它仍然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比如说,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比另一个人强些,因此在同一时间内能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劳动较长的时间,取得的工资就会相应地多些。其次,即使是拿一样多的工资,但一个人已结婚,子女多,另一个人未结婚,负担小,在生活上也会有差别。如果不加限制,而是扩大工资制度带来的不平等,让它发展下去,就会出现新的两极分化的现象。
毛主席指出:“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还要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工资制度方面还要承认差别。但是,必须限制分配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提倡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必须批判修正主义,反对“物质刺激”、“工分挂帅”,反对扩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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