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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2-28 00:00

什么是“土地收益渐减律”?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是否承认它?

第5版()
专栏:

  什么是“土地收益渐减律”?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是否承认它?
问:什么是“土地收益渐减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是否承认它?
答:所谓“土地收益渐减律”是资产阶级的古典经济学的著名理论之一。韦斯特,马尔萨斯等就已提出过这个理论,而李嘉图更用来作为他的地租论的基本根据之一。照李嘉图说,对差地租是以这件事为条件:即由更丰沃的土地,推移到更不丰沃的土地。李嘉图曾举例说:“在一个新殖民的国内,肥沃而丰沃的土地是有余的,如要维持现有的人口,耕作土地的一小部分,就已经足够,并且,人民所能支配的资本,也只能把其中一小部分耕作。在这样的国内是不会有地租的”。“但正因为它的品质不是到处一样的,并且因为人口增加时,品级较差或位置较劣的土地会被耕作,所以,对土地的利用,要支付地租。如果因社会进步之故第二级的土地被耕作了,第一级土地就会立即生出一个地租来,地租额依存于这两级土地品质上的差额。”以后,“第三级土地加入耕作了,第二级土地的地租就立即会被成立,并且像以前一样,这种地租要由它们的生产力的差额去决定。同时第一级土地的地租也会提高。第一级土地的地租,比较第二级土地的地租,一定会比例于各级土地用一定量资本和劳动所供给的生产物间的差额,而更高起来。人口每次增加;以至一国如要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量,而被迫把品质更差的土地列入生产时,各种更丰沃土地的地租就会提高起来”。这种由较良地推移到较劣地,李嘉图认为是绝对的,因为它是以土地收益的渐灭为前提的,即以在连续投资的土地上的劳动生产力渐灭为条件。投在丰沃土地上的资本的收益,如果不是渐灭的话,较劣的土地就不会列入生产。--李嘉图这样的观点,在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文献中是被广泛地接受和采用着,虽然在形式上有各式各样的表现。
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否承认这个“理论”呢?
我们可以从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关于对差地租的全部论述中看到,马克思是怎样把对差地租的考察和对它所属的社会的整个经济关系结合起来,在所讨论的是资本主义的地租的范围内就把它和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结合起来,认清地租的发生是由于土地是有限的(不能由资本自身来创造)和被占有的(土地所有权的存在),因而阻碍了利润率的平均化,使剩余利润固定起来,并以地租的形式为土地所有者所得。这种剩余利润的产生,或者基于农业中的有机构成低于工业,这种剩余利润形成绝对地租;或者基于投在土地上的等量诸资本有不同的生产力,这种剩余利润就形成对差地租。
在分析对差地租时,马克思首先声明:“我将简述我自己的分析的特性,那与李嘉图他们的分析,是不同的。”(资本论第三卷第三十九章郭译本五四七页)马克思认为:“对差地租就其性质而言,就无非是投在土地上的等量诸资本有不等的生产力的结果。”(同书五五六页)对差地租发生的条件,也只是“投资在土地上的诸资本有不等的生产力”,而不是土地收益的渐减。马克思在他的资本论中把对差地租分作第一与第二两种形态来考察。他指出对差地租的第一形态是由于以同量资本,用在相等面积之不同种土地上,可能产生出诸种不同的结果;而对差地租的第二形态是由于同量资本连续投用于同一土地上,也会产生出诸种不同的结果。在他分析对差地租第一形态时,他指出:同一资本用在相等面积的土地上会生出的这诸种不同的结果,有两个与资本无关的一般原因,是(一)土地的丰度(二)土地的位置。这两个相异的原因,得向相反的方向而作用。某种土地的位置尽管非常好,其丰度却极为贫弱,别一块土地的丰度极好,但地位甚差。这种情形,说明了土地的开垦,可以由优良地进到劣等地,但也可以由劣等地逆进到优良地。关于土地的丰度问题,他指出:当土壤构成之人为的改善,或农业方法的改变,以及下层土壤加入耕作,而追加于耕地中,因下层土壤有差别,而在土地等级上引起变化时,会引起由劣等地进到优等地的倾向。关于土地的位置,他举出美国的例子证明说:在美国西部诸州中,密西根是最初输出谷物的一州,其土地大都贫弱。但因其邻接纽约州,并可利用诸湖泊与爱里运河的水运,故比之天然具有较高丰度的诸州反而抢先了。另外他还指出有这样的情形,一定地带的土地系统,大体说虽是属于丰度高的部类,但其中也有优良地劣等地杂然相间的场合。在这种场合,某些劣等地,单因为与优等地接近的理由,已经就必需进行耕作。假如一种劣等地,它的周围都是优良地,它和那些具有较大丰度但不接近既耕地或将耕地的土地比较,就获有位置上的利益。同时马克思还指出,就实地耕作而论,虽然较大的土地丰度与这种丰度的较大的即时利用性相一致,但土地丰度的即时利用性,在本来贫弱的土地上,也可以比在天然丰饶土地上更大。在开垦者资力不足的场合就是这样,他们不得不首先开垦那些本来贫弱的土地。
可见从优等地到劣等地,或从劣等地到优等地,是取决于各种复杂原因的,它决不如李嘉图等人所设想那样的简单和绝对化。因此,马克思在考察对差地租第一形态时,就从关于耕作程序的三种情形来分析,这三种情形就是,由丰度较大的土地进到丰度较小的土地,由丰度较小的土地进到丰度较大的土地,以及以上两种过程的同时并行,彼此交错,或者时而上进,时而下落。
现在,我们再看看马克思对对差地租第二形态的分析。在这里,马克思采取了与李嘉图完全相反的出发点。照李嘉图看来,土地投资收益渐减乃是耕地扩展的基础和前提,而马克思证明了耕地的全部利用,乃是对差地租第二形态的“历史的前提”,即对土地连续投资的收益发生变化的基础和前提。马克思说:“对差地租第二形态的基础和出发点,是对差地租第一形态,这就不但从历史上来看是如此,就是从它在任何一定时期内的运动来看,也是如此。这就是说,对差地租第二形态的基础与出发点是这种事实:即丰度及位置相异的诸种土地,会同时相并地被耕作,或者是,农业总资本会以相异诸部分,同时相并地投用在性质相异的诸种土地上。”(同前书五七○页)
马克思对对差地租第二形态的分析也从三种情形出发:第一种情形是追加资本以不变的生产力的比率投下,即土地收益比例于资本增加额而增加。第二种情形是追加资本以渐减的生产力的比率投下,即土地收益渐减,第三种情形是追加资本以渐增的生产力的比率投下,即土地收益渐增。
这样,从以上的叙述,我们看到,马克思的对差地租的学说并不是建立在“土地收益渐减的规律”上的,他是从完全不同的另外的前提出发来进行了自己的分析。
问题还不仅这样。马克思非但没有接受资产阶级经济学这一“理论”,并且还对李嘉图的土地收益渐减说作了明确的批评。他在对对差第一形态进行分析之后,最后说道:“就韦斯特,马尔萨斯,李嘉图等人来说,尚还有一种关于对差地租的根本错误流行着。他们认为对差地租,必然要以不断向较劣等土地进行或农业生产力不断减退的事实为前提。我们以上的说明,把这个错误推翻了。我们已经知道,对差地租在向较优良土地进行的场合,也能发生,在较优地代替劣等地而处于最下位的场合,也是能够发生的。这就是说,对差地租得与农业上的逐渐改进,结合在一起。对差地租的条件,只是各级土地的不等。在考察生产力发达的限度内,对差地租含有这样的意义,即总地积的绝对丰度的增进,也没有废止这种不等,那宁是增大它,或是任其照样不变,或是略略减少它。”(前书五五六页)
更进一步,在剩余价值学说史这一部著作中,我们还可以看到马克思对李嘉图的这一见解,也曾进行了许多的批评。
剩余价值学说史的第二卷第二篇是专门用来讨论地租的,而该篇的第三章便是评述李嘉图地租学说的。该章的第五节的题目就是:“耕作向更丰沃的土地进行时,地租的变动”。马克思在这里探讨了耕作向丰沃土地进行时的地租总量,地租率,对差地租等的变动之后,得出结论说:“李嘉图如下的见解是错误的,照李嘉图说,对差地租是以这件事为条件,即,由丰沃的矿山和土地,推移到更不丰沃的矿山和土地。换言之,是以劳动生产力的渐减为条件。其实,在过程恰好相反而劳动生产力渐增时,对差地租一样是可能的。是向上还是向下,那是一个历史的问题,和对差地租的本质及存在,是一点关系没有的。向上线和向下线在实际上是交错着,追加的需要会时而由向上线(进向更丰沃的土地,矿山,自然生产条件),时而由向下线(进向更不丰沃的土地,矿山,自然生产条件),得到满足。在这个问题上面,我们的前提常常是:由自然生产条件中一个新的、特殊的种类--不管是更丰沃的,还是更不丰沃的--得到供应的供给,是等于追加的需要,从而,不会在供求比例上引起任何变化……”(马克思,剩余价值学说史,第二卷,第二篇,郭译本三八八-三八九页)。马克思在同章内,来研究李嘉图对其通例情形的说明时,也提出李嘉图关于土地收益渐减“规律”的误谬,并指出他的这一论点与他所接触到的实际中间的不能符合一致,以致迫使李嘉图在许多地方修正自己的意见。证明其“沿向下线由更丰沃的地域推移到更不丰沃的地域,这一假定,全然是无根据的”。因为,“如果我们移向比第一个地区更丰沃的第二个地区,依照前提,这第二个地区会是位置更不便利的。……很可能土地的丰度虽然更大了,但是这种更大的丰度,尚不足赔补位置上的更大的不利”。(前书四一八页)马克思批评李嘉图“由农业生产性的绝对减少来说明对差地租。但对差地租并不以农业生产性的绝对减少为前提。”因此,李嘉图的“根本前提自始就是误谬的”,他是犯了“历史的错误”,因为他“承认农业生产力的绝对减低,并把这种减低当作它的发展法则看。”(前书三四八页)
这样,从以上的引证与说明中,我们就可以看到,所谓的土地收益渐减的“规律”,在历史上早就被打倒了,而且打倒这个“规律”的不是别人,正是写资本论的马克思自己。
在马克思把这一学说打倒若干年之后,二十世纪初,俄国也曾经有过一位过去“曾经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的布尔加科夫先生,把“土地收益渐减的规律”作为他的“土地发展理论”的基石,他认为这个规律“有普遍的意义”,认为它是“绝对不能否定的、完全明显的真理”,“只须明白地加以确认就够了”。列宁曾严厉地批评了这个意见。列宁指出:“递加的(或陆续的)劳动和资本之投入”这个概念,是以生产方式的变化、技术的改革为前提。要大大地增加投入土地的资本数量,就必须发明新的机器,新的土地耕作制度,新的牲畜饲养方法,以及新的生产品运输方法。列宁说,在比较小的范围内,“递加的劳动和资本之投入”,在一定的不变的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是可以发生的(并且是发生着的),在这场合,“土地收益渐减规律”,在某种程度内是适用的,就是说,在不变的技术状态给递加的劳动和资本之投入提出了比较很狭小的限度这个意义下是适用的。“因此,我们所得到的不是普通的规律,而是极其相对的‘规律’,--它是如此地相对的,以致不能说是农业的什么‘规律’,甚至农业的什么根本特征。”列宁并且还指出:就是在“土地上递加的劳动与资本之投入的限度是极端狭小”的情形下,“每个这样的递加的投入的生产率之减少,决不是永远地并且也不是绝对地看得出来的。”因此,“‘土地收益渐减的规律’决不适用于技术正在进步、生产方式正在变革的场合;它只对于技术仍然不变的场合有着非常相对的和有条件的适用性。因此不论马克思或马克思主义者都不谈这个‘规律’,只有类如布伦达诺这样的资产阶级科学代表们才把它大吹特吹,他们无论如何摆脱不了旧政治经济学的偏见,及其抽象的,永恒的,自然的规律。”列宁说,“过去曾经是马克思主义者的布尔加科夫先生竟致‘不知道’:马克思曾经率直地宣称,威斯特,马尔萨斯,李嘉图的假定--所谓对差地租是以土地愈来愈坏与土地收益减少为前提--是完全错误的、他竟‘不知道’:马克思在对地租的广博的分析中,从始到终几十次地指出他认为递加投资的渐减的与渐高的生产率,是完全同样可能的场合。”“凡是稍微‘注意’读过《资本论》第三卷的人,都不能不看出这个极其‘值得注意的’事实:正是马克思使对差地租的理论摆脱了与著名的‘土地收益渐减律’的任何联系。”(见列宁:“土地问题理论”解放社出版七二--八六页)以上,是一九○○年列宁所写的一些意见。到一九一九年,在“卡尔·马克思”一文中,列宁总括地介绍马克思经济学说时,进一步又指出,李嘉图这一学说的本质,乃是“把资本主义的缺点、限制性和矛盾性推到自然界身上。”而这,正是资产阶级经济学者提出:“土地收益渐减”理论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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