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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锅炉厂工人评论组 1976-08-25 00:00

批判邓小平扩大资产阶级法权的谬论

第2版()
专栏:

批判邓小平扩大资产阶级法权的谬论
广西梧州市锅炉厂工人评论组
邓小平授意炮制的《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简称《条例》),打着执行“按劳分配”原则,反对“搞平均主义”的幌子,推行修正主义办企业路线。其罪恶目的,就是要扩大和强化资产阶级法权,为复辟资本主义准备条件。
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变为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分配关系上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一社会主义原则。这就改变了资本主义社会“劳者不获、获者不劳”的人剥削人的分配关系,实现了按照每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不同情况来决定消费品的分配。但是,正如列宁所说的:“就产品‘按劳动’分配这一点说,‘资产阶级法权’仍然占着统治地位。”(《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第251页)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形式上似乎平等,但应用到不同体力、家庭人口不同的劳动者身上,事实上却不平等,这就会带来劳动收入和生活水平高低的差别。因此,“按劳分配”还没有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范围。对这种资产阶级法权,是限制它,还是扩大它和强化它,在这个问题上,历来存在着马克思主义和修正主义两条路线的尖锐斗争。邓小平授意炮制的《条例》,诬蔑我们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限制分配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是什么“搞平均主义”。这就充分暴露出邓小平背叛马克思主义、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卑劣目的。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首先要求每个劳动者自觉地尽自己的能力来为社会工作,然后才按一定的劳动决定产品的分配。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扩大共产主义思想的宣传,批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可是,《条例》闭口不讲“各尽所能”,片面强调“按劳分配”。对于限制分配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条例》甚至攻击为“脱离现阶段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是“搞平均主义”。这完全是在宣扬邓小平那个反对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基础论”。所以,《条例》所谓反对“搞平均主义”,不过是扩大资产阶级法权的代名词而已。如果照邓小平那样扩大和强化资产阶级法权,只能是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一小撮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必然利用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大肆掠夺广大工人和农民的劳动成果,广大劳动人民就要重新当牛做马,吃二遍苦、受二茬罪。
《条例》还假装关心工人的利益,想用“奖金挂帅”、“物质刺激”一套来腐蚀工人群众的革命意志。其实,这并不是什么新货色,而是文化大革命前,刘少奇伙同邓小平推行修正主义办企业路线的继续。过去,在修正主义路线影响下,我们工厂也以反对“平均主义”为名,设立这种奖、那种奖,名目繁多,大搞“物质刺激”。那时,“为钞票而劳动”的资本主义思想,严重地腐蚀了工人队伍,破坏了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精神。这种名为反对“搞平均主义”,实则大搞“物质刺激”的修正主义一套,“刺激”出来的只是争名、争利的资本主义积极性,真正挫伤的是广大工人的社会主义积极性。结果,我们工厂建厂八年,还只能生产低压小锅炉。文化大革命以来,我们厂的干部和工人批判了修正主义办企业路线,在毛主席革命路线的指引下,坚持“鞍钢宪法”,发扬共产主义精神,树立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大家提出“当企业主人,不当金钱奴隶”的战斗口号,努力多作贡献,主动开展协作。十年来,全厂抓革命、促生产成果丰富,工业产值平均每年递增百分之二十九点九,劳动生产率平均每年递增百分之十九点四。如今一个厂相当于文化大革命前一九六五年的十三个厂,已能大批生产中压电站锅炉。
“不斗争就不能进步。”我们一定要深入批判邓小平授意炮制的修正主义《条例》,彻底肃清修正主义办企业路线的流毒。我们要自觉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自觉为共产主义而劳动,不断夺取抓革命、促生产的新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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